上海政法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发布者:谢涛丽发布时间:2024-07-01浏览次数:15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人际交流的重要场所,为了营造文明、安全、卫生的宿舍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政法学院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一章 宿舍管理机构设置

第一条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指委”)统筹处理校级层面宿舍管理及相关配套重要事宜。学工部及所辖的学生社区管理中心执行落实学指委的决定事项,并负责处理学校宿舍管理的事务工作。

第二条物业公司开展学生宿舍社区日常管理与服务,包括水电管理、安全保卫、生活秩序、清洁卫生、维修、附设服务等工作,宿舍管理人员按照校规进宿舍实施各项检查工作。

第三条学生宿舍设立学生社区自主管理委员会(简称“学管会”),该组织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构,主要负责宿舍行为评议、生活服务、信息宣传、协调沟通和调研反馈等工作。

第二章 宿舍住宿制度

第四条学生宿舍实行申请制。学校每年根据宿舍楼修缮、男女生比例、申请住宿人数等情况,按照“集中住宿,合理分配”的原则,制定学生住宿方案。申请住宿的学生应服从学校住宿安排(含宿舍调整),不得指定宿舍。拒不服从学校安排的,学校不予同意其住宿申请或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五条申请住宿学生入住时应在“住宿须知”、“学生宿舍宿具登记表”上签字,保证遵守宿舍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相关规定者,学校可取消其住宿资格。对于经宿舍调整后仍无法适应集体宿舍生活者,学校可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六条学生床位确定后,不得私自调换、挤占、挪用、租借床位。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床位的,应办理申请手续。

第七条学生退宿时间为每年的515-30(申请下一学年退宿),1215-30日(申请下一学期退宿),其他时间一般不予受理。学生如有休学、转学、退学、毕业等情况,必须办理退宿手续,毕业生退宿手续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办理,休学、转学、退学学生在正式文件下发后一周内办理。学生如果因特殊情况需退宿的,必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办理退宿登记手续。退宿时由宿舍管理员对家具进行检查,如有遗失和损坏,应照价赔偿。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原住宿舍,并到社区管理中心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逾期遗留物品做无主处理。

第八条学生确因学业、实习等原因需要在暑假期间住宿,必须在学院办理假期住宿登记手续。暑假期间学校将择楼安排集中住宿,学生应自觉服从安排,对违反假期住宿登记制度,不服从安排的学生,不予安排假期住宿。

第九条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个人、单位、团体不得在学生宿舍从事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第十条不准损坏和私自拆装宿舍楼内的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搬动家具。未经允许,不得在宿舍楼内添加家具和设施。家具及电器设备如有损坏,应主动及时报修。

第十一条人为损坏宿舍楼内设施、设备的必须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损坏责任不能查明时,由使用该设施设备的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宿舍会客、作息制度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实行门卫制,昼夜值班。为了不影响学生学习和休息,学生宿舍会客时间为上午8:00~晚上20:00。会客时间外禁止在宿舍内接待来访人员。

第十三条宿舍访客应主动出示证件,经宿管人员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异性会客地点一般在宿舍楼大厅,未经宿管人员同意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学生应自觉遵守会客制度,20:00以后一般不予会客,超过会客的规定时间,工作人员有权请会客人员离开宿舍楼。

第十四条学生宿舍严格使用门禁系统,学生应持校园卡进出宿舍楼,晚间22:30至次日6:00关闭宿舍大门。22:30以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进出宿舍楼。

第四章 安全防范制度

第十五条学生应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自觉做好安全防范。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如发生失窃等情况,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案并告知宿舍管理员。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主动学习、并知晓楼内各种消防安全设施的位置、使用方法。住宿在配有电梯宿舍楼的学生还应当主动学习、知晓电梯故障时的正确处置方式。同学之间应当相互照应,发现异常情况或遇自然灾害、紧急事故时应当首先避险自救、互救,并尽快向校保卫处和宿舍管理人员寻求帮助。

第十七条学生自备的接线板等应带有开关,并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具备“CCC”标识)。基于安全用电考虑,宿舍无人时应当关闭室内用电设备,管理人员巡查时发现未关闭的,可以以切断电源的方式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严禁在宿舍楼内外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宿舍内点燃明火和燃烧物品;严禁在寝室内饲养宠物;点蚊香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把点燃的蚊香放在可燃物上或者可燃物附近。

第十九条严禁在宿舍楼内及阳台抽烟,严禁在宿舍内乱丢烟头,严禁向宿舍楼下乱丢烟头。

第二十条严禁在宿舍楼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卡式炉等燃具。严禁在宿舍楼内外私拉电线、网线,私设灯头,台灯上床;严禁带入或使用电热水壶、电吹风、卷发棒、电炉、电热棒、电饭煲、电熨斗、电热毯等各类电加热器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具,上述物品一经发现,宿舍管理人员将代为保管,学生毕业后予以返还。

第二十一条严禁乱拆乱动消防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宿舍楼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为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严禁在门厅、走道内停放自行车和堆放物品。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宿舍内堆放、存放纸箱等易燃物品,宿舍内应使用整理箱等存放物品。严禁在阳台堆放杂物,阳台只能用来晾晒衣物,不得存放晾晒衣物以外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条未经允许,严禁在宿舍内铺设地毯、地垫,严禁使用自配家具。

第二十四条学生不得私自将宿舍钥匙借给非本室人员。钥匙如有遗失,应及时与宿舍值班员联系,不得私自配制宿舍钥匙。如果钥匙忘在房间内,可凭学生证到值班室登记借用,并及时归还。

第五章 卫生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为保持宿舍的清洁、整齐、美观,学生每天准时起床,在早晨800前做好内务卫生工作。学生应根据上海市有关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定时把分类后的生活垃圾投放至垃圾房。

第二十六条严禁酒类带进宿舍,不得向窗外及走廊乱抛外卖盒、果皮、纸屑、烟头、污水杂物等,不得在宿舍楼墙面、门窗上乱涂乱画,随意张贴海报等。

第二十七条宿舍值班员每天对宿舍进行卫生检查,每月汇总后予以公布,作为社区考察及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水电、空调使用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当爱护公物,注意节约,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

第二十九条学生宿舍以“室”为单位,每人每月规定5度电的免费使用额度,按照“定量到室,按人核定,月月兑现,超电自理”的办法管理。每室一张电费卡,若超额用电须付费充值。

第三十条学生宿舍白天供电,晚间统一熄灯。正常供电时间为600—24:00。周五、周六和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以及考试前两周通宵供电。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宿舍使用空调,应与空调运营企业签订合同,使用空调产生的电费由使用人承担。确有特殊原因解除合同的,根据合同约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章 宿舍行为规范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生请假或假期出行,应向所在学院办理正式手续,并到所在宿舍楼值班室进行登记。学生宿舍每天统计未就寝学生情况,对无理由缺勤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所在学院。

第三十三条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高声喧哗、跳舞、溜冰、敲打器皿、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不准将电视机、高功率音箱和VCD等带入宿舍。

第三十四条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吸毒、贩毒行为,严禁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传播色情信息等有害身心健康的不正当活动。

第三十五条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酗酒、打牌或搓麻将等赌博行为、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文明住宿,礼貌相处,与人为善,理智处理纠纷,遇到一时难以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当向宿舍管理员或辅导员求助。

第八章 宿舍违纪处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的;

(二)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情或导致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三)在宿舍楼内吸毒,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传播色情信息的;

(四)违反《上海政法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屡教不改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宿舍楼内带入和使用各类燃具、违章电器,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

(二)在宿舍楼内进行酗酒、打牌或搓麻将等赌博行为、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窃电、私自改动电表、私拉电线网线、台灯上床的;

(四)在宿舍楼内及阳台摆放烟具、抽烟、乱丢烟头,引发烟感器报警或屡教不改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首次违反给予书面警告处理,再次违反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私自调换、挤占、挪用、租借床位的,拒不改正的;

(二)不服从宿舍调整或假期集中住宿安排的;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拒不改正的;

(四)在宿舍楼内或阳台堆放、存放杂物或易燃物品的,情节严重的;

(五)未经允许在宿舍内铺设地毯、地垫,使用自配家具,拒不整改的;

(六)未经允许,夜不归宿;查寝后,擅自离开;通过逃生窗进出宿舍的;经教育屡教不改的。

(七)在宿舍楼内高声喧哗、跳舞、溜冰、敲打器皿、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屡教不改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1. 离开寝室时设备电源未关;

  2. 私自在寝室内或寝室阳台饲养宠物的;

  3. 滥用饮水机的饮用水洗漱,造成资源浪费的;

  4. 宿舍卫生长期脏乱差;

  5.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6. 不服从学校宿舍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宿舍表现积分制度

第四十一条学生宿舍管理实行宿舍表现积分制度。每位住宿学生入校时的起始分为200分。

(一)每学期扣分超过50分的学生,取消下一学期住宿资格。

(二)累计积分为0分或低于0分的学生,取消在校期间的住宿资格。

(三)单个寝室中学生累计扣分每学期超过80分的,取消社区各类奖项的评选资格。

(四)单个班级中学生累计扣分每学期达到200分的,取消优秀班级评选资格。

第四十二条罚分标准具有第三十七条情形的,每次扣100分;具有第三十八条情形的,每次扣40分;具有第三十九条情形的,每次扣20分;具有第四十条情形的,每次扣5分;在学生社区建设和管理中,做出贡献的可予加分并抵扣罚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区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完善行为准则积分制度。

第四十四条在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