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4-06-11浏览次数:10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43号),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教委人〔2007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以下简称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服务学校立德树人、科学发展为主线;以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强调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为原则,以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业务精良、梯队合理、适应学校长远发展需求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师资队伍为目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岗的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学校和二级学院分管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党政干部以及共青团干部。

第三条  思政教师系列设置正高、副高、中级、初级等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学校根据编制情况,按照不低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平均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具体岗位。

第四条 思政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立教授职务,副高级岗位设立副教授职务,中级岗位设立讲师职务,初级岗位设立助教职务。

第二章  聘任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聘任助教职务的基本条件: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胜任和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申报高一级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同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思想品德方面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能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对思想政治素质表现差、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教师,或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弄虚作假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二)任职资格方面

1.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

1)申报中级职务的,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2)申报副高级职务的,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并担任8年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3)申报正高级职务的,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并担任11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3.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要求:

1)申报中级职务的,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2年以上。

2)申报副高级职务的,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4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者,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3年以上。

3)申报正高级职务的,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8年以上;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5年以上;具备其他专业博士学位者,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6年以上。

4.专职辅导员应根据《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1513号)的要求,完成现任职务以来的年度培训任务;其他人员应在任现任职务以来参加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举办的思政教育方面培训1次,并取得相应证书。

(三)工作实绩方面

1.申报中级职务的条件:

具有一定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开展学生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任助教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第(1)款和第(2-3)款中的任意一款:

1)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个人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奖励(三等奖以上)1次,或者获得(入选)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的竞争性项目(案例)等1项。

3)个人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奖励(三等奖以上)1次;或者学校颁发的荣誉称号、奖励(三等奖以上)1次。

2.申报副高级职务的条件:

具有较丰富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任讲师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第(1)款和第(2-3)款中的任意一款:

1)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优秀”不少于1次。

2)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奖励(三等奖以上)1次;或者学校颁发的荣誉称号、奖励(三等奖以上)2次。

3)个人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奖励(三等奖以上)1次;或者学校颁发的荣誉称号、奖励(三等奖以上)2次。

3.申报正高级职务的条件:

具有丰富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任副教授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第(1)款和第(2-3)款中的任意一款:

1)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优秀”不少于1次。

2)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奖励(三等奖以上)1次,或者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奖励(三等奖以上)2次,或者学校颁发的荣誉称号、奖励(三等奖以上)4次。

3)个人所带学生团体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奖励(三等奖以上)1次,或者省部级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奖励(三等奖以上)4次。

对“工作实绩”要求的具体说明:

1.“所带是指教师必须在该学生团体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过程中发挥了最主要、最直接的管理和指导作用,且1次荣誉称号、奖励只能明确1位带教教师。

2.“省部级教育主管等部门是指国家部委(包括其内设司局、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组织、宣传和工青妇等部门(不包括其内设和直属机构)。

3.“学校颁发的荣誉称号、奖励以证书签章为学校党委或者行政的签章为准。

(四)教育教学方面

1.申报中级职务的条件:

积极参与教育教学,任助教职务以来,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18课时的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第一或第二课堂教育教学任务,且教育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2.申报副高级职务的条件:

积极参与教育教学,任讲师职务以来,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36课时的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第一或第二课堂教育教学任务,且教育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3.申报正高级职务的条件:

积极参与教育教学,任副教授职务以来,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54课时的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第一课堂、不少于12课时的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第二课堂教育教学任务,且教育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对“教育教学”要求的具体说明:

1.第一课堂课时计算

按教务处规定,教学班以50人为基准数,不足50人的,以50人计;超过50人的,每超1人增加0.01课时。

党史党情通识选修课、形势政策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课、军事理论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心理健康教育课等纳入第一课堂计算,由教务处核定课时。

担任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按照7.5个第一课堂课时/学期计算。担任多个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的,只按一个计。

 2.第二课堂课时计算

1)学生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志愿服务)指导:仅限定备案项目。其中,校级项目由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出具认定书,学院项目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出具认定书。在上海区域以外实施的项目按3课时/半日计算,在上海市内实施的,按2课时/半日计算。

2)校党校(分党校)授课、学生党支部党课:校党校(分党校)授课由校党校根据当期培训方案出具认定书,学生党支部党课由学院党委(党总支)根据党支部记录本出具认定书。党课的课时据实计算,但一般不超过2课时/次。

3)校院两级团校授课:校级团校授课由校团委根据当期培训方案出具认定书,学院团校授课由学院分团委根据当期培训方案出具认定书。团课的课时据实计算,但一般不超过2课时/次。

4)大学生艺术团指导:由校团委出具认定书,课时据实计算,但一般不超过3课时/次。

5)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由学生工作部出具认定书,咨询课时据实结算,但一般不超过2课时/次。

(五)学术科研方面

1.申报中级职务的条件:

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任助教职务以来,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第(1)款以及第(2-6)款中的任意一款: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正式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2)主持D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D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者主持并完成校级党建类、思政类纵向科研项目1项。

3)参编1部已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独立完成一章以上编写工作量)。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获得上海政法学院辅导员(组织员)科研创新竞赛奖励1次(二等奖以上),或者在上海高校辅导员论坛征文活动中获奖1次(三等奖以上)。

5)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2位)入选上海高校辅导员特色工作法。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正式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2.申报副高级职务的条件:

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任讲师职务以来,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第(1)款、第(2)款以及第(3-6)款中的任意一款: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D级以上学术论文2篇(其中C1级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在正式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且均不得以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折抵。

2)主持完成C2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

3)独立出版C2级学术著作1部,或者主编出版D级教材1本。

4)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获得B2级科研奖励1次。

5)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C1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C1级学术论文1篇。

3.申报正高级职务的条件:

具有很强的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任副教授职务以来,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第(1)款、第(2)款以及第(3-4)款中的任意一款: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D级以上学术论文6篇(其中C1级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B2级以上学术论文可根据学校确定的期刊等级折算。

2)独立出版C2级学术著作1部,或者主编出版D级教材2本。

3)主持完成A2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者主持完成C1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并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C1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

4)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获得B1级科研获奖1次。

对“学术科研”要求的具体说明:

1.“学术论文”是指在有关专业期刊正刊发表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学术文章,不包括增刊、会议论文集、网络版以及非正刊的特刊、专辑中的文章,同一期刊文章数量不得超过50篇,论文字数不少于5000/篇。国际期刊论文以上海图书馆提供的检索证明为认定依据。

2.“公开发表”是指在正式学术刊物上以“上海政法学院”的名义公开发表,用稿通知和清样不予认定。

3.“纵向科研项目”是指通过竞争性投标从中央或地方财政获得的科研项目,或使用学校财政经费设立的校级科研项目。

第七条  具备博士学位、试用期满合格的,即可聘任讲师职务。

第八条  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可破格聘任高一级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破格聘任须由学生工作部向学校聘委会提出建议,并按学校聘委会决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章  聘任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校思政评聘小组),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团委、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马克思主义学院等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具体受理思政序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学校思政评聘小组日常工作事务由学生工作部承担,政策协调事宜由人事处承担。

第十条  思政教师系列职务的首次聘任,严格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个人申请:申请人按规定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学院(部门)初审:学院(部门)对照聘任条件进行逐项审核,并提出评审意见,经审核无异议后,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及汇总表交至学生工作部(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3.学校思政评聘小组审核:学校思政评聘小组受理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学生工作部牵头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任职资格、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审核,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协助;教务处牵头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情况进行审核,学生工作部、团委协助;科研处负责科研成果的认定和审核。

4.学校审议:学校聘委会对符合学生思政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申报人进行表决,决定是否可以送出校外进行学术技术能力评议。学校人事处将通过学校聘委会审议的申报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者,将进入校外评议程序。

5.学术技术能力评议: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和部署,学校人事处将通过学校聘委会审议的申报人员材料送校外专业评审机构评议。未能通过校外评议的申报人员,不能进入学校聘任程序。

6.学校聘任:学校聘委会对通过校外学术技术能力评议的申报人员进行聘任表决,确定拟聘人员。学校人事处将通过学校聘委会决议的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者,学校发文正式予以聘任。

(二)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遵照本条第(一)款的第1-3款实施。学校聘委会对通过学校思政评聘小组审核的申报人员进行聘任表决,确定拟聘人员。学校人事处将通过学校聘委会决议的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者,学校发文正式予以聘任。

第十一条  此前未通过学术能力评议的思政教育教师,须补充自未通过之日起的新的学术成果作为主评议材料,方予受理。

第四章  聘期管理和转聘

第十二条  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所聘人员应从事思政教育相关工作。交流到非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后,按以下规则办理:

(一)该岗位不属于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不再聘任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该岗位属于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须按照该序列的相应聘任条件申请转聘,两年之内未申请或申请后未被聘任的,则不再聘任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机制,符合条件的思政教师,可在各级职务所对应的岗位等级范围内晋升。其中,教授对应第二至四级,副教授对应第五至七级,讲师对应第八至十级,助教对应第十一至十二级。

第十四条 思政教师与学校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其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自聘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自动解除。

第十五条 对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或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拟聘人员公示结束前,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工作实绩、科研成果须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成果的认定标准按现行的《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成果认定纲要》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年限,均按实际聘任时间计算。所涉及的奖励、荣誉称号、科研成果等,统计起始时间通常以现专业技术职务的初次聘任日期为准,统计截止时间以申报通知确定的日期为准,上述日期区间以外的一般视为无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会同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和《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沪政院人〔202083号)同时废止。

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