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以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引领,以青年英才培育为基础,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学校设立并实施“上海政法学院新入校青年教师资助计划”。为规范和保证计划的组织和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培养资助目标
“上海政法学院新入校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通过为新入校青年教师提供培养和资助,帮助其安定生活、启动教学科研工作,旨在为新教师成长提供保障,培养青年教师的教研创新能力,激发优秀青年教师的奋斗激情,着力培养造就高层次青年拔尖创新人才队伍。
第二条 培养资助对象
“上海政法学院新入校青年教师资助计划”主要资助通过当年师资招聘录用并入职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专任教师,不包括引进人才和进站博士后。
第三条 培养资助类型
本资助计划分为一般资助和重点资助两种类型。两种资助类型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 资助标准及任务约定
(一)一般资助的标准和任务
1.一般资助的经费额度为每人12万元人民币安家费,由学校在青年教师入职两年内分两次发放(税费自理),具体发放金额根据学校年度预算确定。
2.受资助的青年教师须在学校完成三年服务期,服务期自首聘期结束之日起计算。
3.受资助的青年教师须同时完成年度任务和聘期任务。
(1)年度任务:按照学校教师岗位年度考核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2)聘期任务:除JD、外语以及体育等教学型专业外,其他专业人员首聘期须发表1篇C3级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
(二)重点资助的标准和任务
1.对已取得较为突出学术研究成果的人员,参照学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学术成果量化评价,达到100分以上的进行重点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税费自理)。
量化评价总积分在100分及以上的,学校根据与其约定的聘期任务,提供资助经费30-50万元。
量化评价总积分在300分及以上的,学校根据与其约定的聘期任务,提供资助经费50-100万元。
特别优秀者,由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专事专议。具体参照学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学校与受重点资助的青年教师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受资助青年教师聘期原则上为六年,约定的聘期任务应明确列入合同。
3.受资助的青年教师须同时完成年度任务和聘期任务。
(1)年度任务:按照学校教师岗位年度考核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2)聘期任务:享受30万元资助经费的,聘期内须同时完成下述①和②要求:
①需发表3篇以上C2级核心期刊论文(其中需有2篇为本学科C2级核心期刊论文)。
②需完成以下三项任务中的一项:发表1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主持并完成1项国家级项目或两项省部级项目;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高水平专著1部。
享受30万元以上资助经费的,聘期任务根据上述任务标准适度增加。
第五条 任务考核
受资助青年教师的任务考核包括年度任务考核和聘期任务考核。学术成果的认定折算依据学校科研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一)年度任务的考核
年度任务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由受资助青年教师所在学院(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聘期任务的考核
1.一般资助的聘期考核由学校在其首聘期满前两个月组织开展。未完成首聘期任务的,需退回已享受资助经费的50%。
2.重点资助的聘期任务采取中期考核+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学校组织开展。按照“聘期过半、任务过半”的原则,中期考核(受聘第三年结束时开展)应完成约定聘期任务的50%以上。未完成中期考核任务的,作为一般教师岗位继续聘用,并退回已享受资助经费的50%。聘期考核(聘期满前两个月开展)应完成全部约定聘期任务,完成任务低于80%的,需退回相应比例资助经费。
第六条 申报与管理
(一)一般资助的申报与管理
1.符合资助条件的新入校青年教师填报《上海政法学院新入校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申请表》,阐明拟开展的学术教学研究工作的规划,经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学校人事处。
2.各学院(部门)应积极引导并督促受资助青年教师开展科研工作,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受资助青年教师首聘期考核由人事处会同科研处、各学院(部门)等协同开展。在首聘期期限到期前两个月,受资助青年教师须对科研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经所在学院(部门)综合评价后,报学校人事处。
(二)重点资助的申报与管理
1.各学院(部门)根据当年度录取师资的实际情况,对申请重点资助的新入校青年教师进行学术成果审核及量化评价后,与符合重点资助条件的申请人员商定聘期任务,经集体讨论后提出拟重点资助人员名单,同时附学术成果材料及约定工作任务等,通过OA及时报学校审议审定。具体申报程序参照学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各学院(部门)应积极引导并督促受资助青年教师开展科研工作,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受重点资助的青年教师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由人事处会同科研处、各学院(部门)等协同开展。重点资助人员合同管理等参照学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资助经费保障
本资助计划经费由学校通过相关专项经费或其他经费渠道,按规定统筹安排给予保障。
第八条 资助的退还与终止
受资助青年教师有下列情形的,学校终止资助,并视情况追回前期资助经费。
(一)在聘期(服务期)内辞职的,须退还学校部分资助经费,具体计算方法为:须退还资助经费=资助经费总额÷72个月×剩余的聘期(服务期)月份数。
(二)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校纪校规等情形的,学校终止其资助,并视情况追回前期资助经费。
第九条 实施与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政法学院新入校青年教师资助计划实施办法(修订)》(沪政院人〔2023〕2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