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4-06-05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提升我校教师学术创新能力,鼓励我校教师夯实研究基础,冲击高层次科研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办国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 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上海政法学院科研改革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制定《上海政法学院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 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并重,为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上政智慧、上政方案和上政力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级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教师向科研处申报的、通过专家评审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包括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专项项目等。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计财处负责资助经费的发放、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有权支配所获得的经费,经费使用需遵守学校的财务规定和《上海政法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并接受审计。

第六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我校在岗教师;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青年项目负责人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四)专项项目负责人资格需符合专项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

(五)对所申请项目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六)我校教师最多获得两次校级科研项目资助。

第七条 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确保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研究,校级科研项目申报作如下限定:

(一)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校级科研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成员参与其他校级科研项目的申请,项目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两个校级科研项目申请;

(二)在研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请校级科研项目;

(三)凡在内容上与在研或已结题的各级各类项目有较大关联的,须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所申请项目与已承担项目的联系和区别,否则视为重复申请;

(四)凡以博士学位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校级科研项目的,须在《申请书》中注明所申请项目与学位论文(出站报告)的联系和区别;

(五)不得使用与已出版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请校级科研项目;

(六)立项后发表的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需标注项目资助字样。

第八条 申请校级科研项目,应当提交内容详细、填写完整的项目申报表以及相关研究成果。

 第九条 校级科研项目应遵循以下申报程序:

(一)学校公开发布校级科研项目申报通知;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三)科研处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四)科研处根据专家意见,将拟立项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五)获准立项后,校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研究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不得擅自变更。获准立项的《申请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资助合同文本。

第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研究周期为1.5年。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项目的,由其向科研处提出申请,最多可给予6个月的延长期。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应遵循以下结项程序:

(一)课题申请人在研究期限届至时,填写结项申请书,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研究成果;

(二)科研处负责聘请专家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结项验收

(一)校级科研项目申请结项需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以校级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研究内容为基础申报并获得省部级以上项目资助;

2.发表1C1级以上学术论文;

3.发表2C2级学术论文;

4.成果符合专项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结项要求。

(二)符合结项要求、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以“通过”结项;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未取得满足本条规定的成果或专家评审未通过的,以“未通过”结项;逾期未完成的,延长期届满仍不能完成项目研究的,以“未通过”结项;凡是“未通过”结项的,两年内不得申报校级科研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不得将其他项目成果作为校级科研项目结项材料。

第十三条 资助标准

校级科研项目获得批准后,学校分两次拨付科研经费,总额不超过10000元。资助标准及拨付方式如下:

(一)达到“以校级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研究内容为基础申报并获得省部级以上项目资助;或发表1C1级以上学术论文”验收标准且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资助全额发放;

(二)达到“发表2C2级学术论文”验收标准且专家评审通过的,发放项目资助全额的80%

(三)达到“成果符合专项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结项要求”验收标准且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资助金额以申报通知为准;

(四)项目立项后,拨付项目启动经费5000元;如期完成的校级科研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拨付剩余经费;延期完成的校级科研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拨付剩余经费的50%;以“未通过”结项的校级科研项目,不再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四条 生效和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