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就业工作评优表彰办法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4-06-28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员参与促就业工作机制,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典型,推动学校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评优表彰办法。

第二条 设立“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就业创业导师贡献奖”“基层就业先进典型”“最佳雇主奖”“优秀合作伙伴奖”六个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项数量不超过二级学院数量的30%,“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就业创业导师贡献奖”奖项数量均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0.5%;“基层就业先进典型”“最佳雇主奖”“优秀合作伙伴”奖项数量根据当年度就业情况确定。

第三条 “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对象为在当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也可以以团队形式进行申报,如教研室、学工团队等。

“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为当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教职工。

“就业创业导师贡献奖”的评选对象为在学生职业发展、就业岗位拓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校内外就业创业导师。

“基层就业先进典型”的评选对象为已经在基层就业,且表现优异的我校往届毕业生。

“最佳雇主奖”的评选对象为录用我校多名毕业生,且毕业生就业满意度较高的用人单位。

“优秀合作伙伴奖”的评选对象为在学生职业发展、就业岗位拓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相关单位。

第四条 “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评集体所在二级学院8月底毕业去向落实率位居全校前列,原则上应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水平;毕业生就业零投诉,就业材料错误率低,为毕业生国内升学、基层就业、参军入伍做出重要贡献。

(二)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全员促就业工作制度完善,措施扎实、组织到位、行之有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体现毕业生去向建设目标。

(三)形成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工作品牌,在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工作室建设、就业与创业课程微格教学大赛、就业创业文化节、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等活动中表现突出。

(四)积极拓展就业市场,持续推进“访企拓岗”,组织开展宣讲会、招聘会、研讨会等,促进供需精准匹配,努力形成“培养-就业”融合机制,深化校企协同育人。

(五)精准开展就业服务,搭建就业育人新媒体平台,完善“一生一策”个性化就业服务,形成困难毕业生兜底帮扶机制。

第五条 “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二级学院学工条线参评个人8月底毕业去向落实率位居全校前列,原则上应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水平;其他类型教职工成功推荐多名毕业生落实就业,或对学校高质量充分就业做出突出贡献。

(二)全力做好就业育人工作,积极引导毕业生将个人理想与国家前途命运相结合,积极宣传、引导毕业生参军入伍,参与国家地方项目,助力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三)严格落实学校各项工作要求,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熟练掌握就业工作各项业务知识,就业工作程序规范,统计数据上报及时、真实可靠。

第六条 “就业创业导师贡献奖”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为学生提供高质量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效果明显,受到师生广泛认可。

(二)参加、指导就业创业比赛或项目,成绩突出。

(三)积极参加学校《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与教学,受到学生广泛好评。

(四)积极“访企拓岗”,指导实习实践,为学校就业岗位拓展做出重要贡献。

第七条 “基层就业先进典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中国青年提出的各项要求,树立远大理想,热爱伟大祖国,担当时代责任,锤炼品德修为,练就过硬本领,勇于砥砺奋斗。

(二)扎根基层,优先考虑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战略行业等基层就业的毕业生,评选时仍在基层岗位。

(三)在基层工作期间敬业奉献、能力突出、成果显著,在工作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得到单位和群众广泛认可。

第八条 “最佳雇主奖”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录用我校毕业生人数位居各用人单位前列。

(二)与学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积极探索“培养-就业”融合发展。

(三)毕业生对用人单位满意度较高。

第九条 “优秀合作伙伴”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毕业生职业发展、就业岗位拓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二)与学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积极探索“培养-就业”融合发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度不得参评以上各类奖项:

(一)就业工作中违反“四不准”原则的;

(二)就业核查、毕业去向确认中出现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 评优表彰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单位推荐: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根据条件与要求进行推荐(自荐)、遴选、申报。

(二)综合评审:学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集体、个人进行评审。

(三)宣传表彰: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对相关优秀集体、个人进行宣传,并在全校就业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评选结果作为两级管理考核中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