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4-03-13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管理工作,保障房屋、设施正常使用,提高维修项目科学决策水平,提高维修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施的投资不低于100万元的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100万元以下修缮项目按照《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是指符合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对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公共设施,实施修缮维护、装饰装修、节能改造等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根据本市住建部门要求,无须信息报送的维修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和保密工程的维修,以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国家和本市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项目内容

维修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学校拥有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及公共设施。

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包括大门、围墙、道路、绿化、体育场地、变配电用房、自行车库以及供水、电气、燃气、排水、消防、防雷、通风系统、空调系统(分体式空调除外)、通讯网络(设备除外)、电梯、厨房(不可移动)、锅炉设备(不可移动)等装置及相应的线路、管道。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房屋、设施维修应遵循“安全为先、统筹规划、依法合规、经济适用”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建筑节能、消防、防雷、数字化、基础设施扩容等要求,兼顾数字赋能、绿色低碳、建筑功能提升需求,提高维修项目综合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上海政法学院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基本建设、后勤保障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基本建设相关工作由分管基建校领导牵头,修缮相关工作由分管后勤校领导牵头。成员由基本建设办公室、后勤保障处、发展规划处、计财处、审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房屋、设施使用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本建设办公室、后勤保障处,主任由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后勤保障处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实行席位制,随职务变更自行替换。

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及校园修缮工作规划,对学校建设和修缮项目进行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组织学校基建修缮方面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重大项目安排、重大工程招标、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

(一)发展规划处

协同后勤保障处按上级部门要求编制、报送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年度计划;协同后勤保障处做好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的立项申报、信息报送、出库申报。

(二)后勤保障处

负责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的立项申报、信息报送、出库申报;负责会同使用部门编制采购需求、组织部门采购(含投资监理采购);负责维修项目中工程类合同签订、履行、管理等工作;负责安全、规范开展维修项目的投资控制、施工管理(安全、质量、进度、环保等)、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质保期内,负责相关维修的协调、实施等工作。

(三)基本建设办公室

配合提供大修项目的相关技术资料,协调原设计单位参与项目入库前论证,协同配合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概算编制和项目管理。

(四)计财处

负责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建设资金的收支管理、按项目建设进度筹措和核拨建设资金、各类与工程相关的合同会签、年度投资控制和竣工决算编制等。

(五)审计处

负责对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的招投标、合同订立、物资采购、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及竣工结算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负责与财务监理单位按照财务监理合同进行工作对接并督促其履行合同义务。

(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维修项目招标负责主体,负责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的招标与采购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入账审核工作。

(七)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负责审核维修项目中网络、通信等弱电方面设计方案;负责施工期间网络、通信等弱电方面施工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对网络、通信等弱电方面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八)保卫处

负责审核维修项目中消防、技防等设计方案;负责职能范围内施工期间治安、消防、人员等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对消防、技防等内容的竣工验收。

(九)房屋、设施使用部门

负责房屋、设施(学生宿舍等)腾挪、周转方案等工作的制定;负责根据房屋、设施(学生宿舍等)使用需求提出优化方案与建议,负责开展房屋、设施维修方面师生相关诉求解答、相关舆情应对等工作。

第七条  参建单位职责

 项目管理单位、财务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职责,根据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及义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对各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协调管理。

学校可根据维修任务和维修管理人员情况,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项目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管理。

第三章  维修项目入库、出库管理

第八条  规划编制

根据市教委维修项目原则和学校实际,发规处协同后勤保障处负责编制校园总体维修规划。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制、事先审批原则,上一年制订下一年度大型改造项目计划,严格按照学校批复意见实施。

第九条  项目入库申报

根据市教委工作要求和学校维修规划,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维修项目入库申报。入库申报应优先考虑涉及安全隐患大、重要性强、影响面大的维修项目,同幢建筑、同年实施的维修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第十条  项目出库申报

按照市教委有关工作要求,从维修项目库中遴选,并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定拟出库项目,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向市教委提出出库申请。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开展前期设计、咨询和出库材料编制等工作,并确保成果规范性、深度等达到评审要求。对资金来源为学校自筹的维修项目,制定资金筹措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调整

经市教委批复出库的维修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在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过程中,发生建设内容、总投资、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变更的,应及时向市教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实施调整。

第四章   维修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要求

 维修项目工程管理贯穿项目全过程,从项目的入库出库报批、信息报送、采购前的意向公开等、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项目施工、工程技术、相关设施的配套、维修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到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对维修项目要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使维修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三条  前期管理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维修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和招标活动。对必须办理信息报送的维修项目,依法办理信息报送和施工许可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维修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

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设计由设计单位根据学校提供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批复意见,严格按照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的使用功能、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艺技术、设备安装要求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对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做出设计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设计材料完成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项目设计概算为该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的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和设计单位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意见及建议,进一步优化方案,使施工图更加科学、合理和适用。施工图需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能申办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招投标工作

维修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在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具体负责,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流程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施工管理

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批复组织项目实施,加强全过程管理,落实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各方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应在完成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签订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建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按照岗位职责,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理机构和人员是否工作到位,保持与监理单位人员的经常沟通。监理人员必须持有资质证书、上岗证书或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现场监理人员不得与施工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施工方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消除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投资管理

根据上级部门及学校财政制度及规定,做好项目预算资金管理和投资控制工作。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拆解、滞留、套取和挪用,避免出现超批复、超投资现象。维修项目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本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合同执行

学校与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建设项目的合同订立与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书及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

工程开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施工单位应认真领会施工设计方案,施工中应当严格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现场验收规范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施工现场范围,不得随意更改施工内容。确需变更和签证的,参照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与备案

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批准的所有维修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结算审价

维修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竣工结算,财务监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学校计财处按照规定,及时编制维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在编制完成后,及时向市教委提出拟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申请。对于纳入审核项目清单的维修项目,应正式行文向市教委提出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申请。

学校按照市教委审计工作要求,向第三方审计机构及时提供项目前期、采购招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结合审计报告完成整改报告,按市教委要求实施。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

在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信息管理

及时、如实在信息管理平台报送维修项目前期手续、开工建设、实施进度、竣工验收及结算审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

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及负责人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各类合同、招投标文件,施工过程中的工作联系单、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单以及工程竣工后的竣工决算文件等,建立与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学校档案室移交维修项目档案。

第五章 维修项目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校级管理

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健全维修项目执行情况的自查和内部审计等内控管理机制,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维修项目投资、建设规范有序。

第二十八条  队伍建设

学校保障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管理队伍的人员配备,选聘政治素质好和专业技术能力强的人员充实队伍,保证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

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制度等要求,认真按照合同履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安全管理

项目施工各相关单位需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等国家和地方规章,遵守学校的相关制度,落实施工安全监督和检查,保证施工安全。

第三十一条  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建立质量管理组织,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标准规范施工,认真落实材料检验检测、工程质量报验等制度,把质量管理措施落实到每个班组和每个环节,确保工程质量落到实处。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并认真做好应对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

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政法学院大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