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位点培优 培育专项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4-03-26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计划”管理工作,促进“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上海高校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21-2025)》《上海政法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上海政法学院规划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等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用于培优培育学位内涵建设,包括人才引进经费、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

1.人才引进经费。指在学位点培优培育建设中引进人才所发生的费用,相关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

2.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经费。指在学位点培优培育建设中,用于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所发生的费用等。

3.业务费。指为完成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专家和临时人员(含助研)的咨询、劳务费、国际交流费支出。

4.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的学科专业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运行维护等支出。

第三条 专项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培优、培育建设专项以外的其他学科。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在职在编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支持同城高校间全职人员引进,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专项经费支出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专项经费应在预算年度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编制项目的建设方案、年度预算,并自行组织开展预算评审。评审专家应由熟悉高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的教育管理专家,以及熟悉高等教育财政财务政策的财务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得少于7人,本校以外的专家数量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项目实施或与项目存在相关利益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审。新购50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项目预算,应按规定由市级专业主管部门评审。

第五条 项目经费支出报销应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与项目的关联性,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差旅费报销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分为项目自评价、动态监测评价及综合成效评价等方式。

(一)项目自评价。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方案中自主设立的建设目标及考核指标,开展年度自评并形成年度总结报告。

(二)动态监测评价。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建设监测体系,对规划经费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动态监测、跟踪评估,并建立监测评价结果反馈机制。

(三)综合成效评价。在项目自评价和动态监测评价基础上,规划经费管理工作小组对规划经费项目预算执行、建设目标达成度等进行综合评价。

强化激励机制,对项目成效显著的,可以在下一年度规划经费申报中给予更大支持;对项目成效不佳的,在下一年度规划经费申报中减少支持或不得参与申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规划经费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