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担负着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任。为适应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需要,建设一支高质量的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保证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结合专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选聘原则
第一条 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选聘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选聘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要有利于保证和提高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有利于提升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应用实践能力;
(三)积极鼓励青年教师参加遴选,支持青年教师开展科研工作。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任职条件
第二条 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身体健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新闻传播专业的博士学位,并获中级职称,近三年来出版新闻传播学相关著作1部或发表新闻传播学类CSSCI来源期刊论文2篇,或承担省部级课题1项;
(三)所从事研究工作的主要研究方向属于我校当年确定列入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计划的学科、专业领域;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科研工作的前沿情况和发展动态,能独立从事创造性的学术研究,具有在本学科、专业工作实践中寻求科研课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独立开设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的能力:
1.从事新闻传播专业本科教学工作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无教学事故;
2.能够独立开设一门(含一门)以上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主干课程;
3.专职科研人员或在学术界有一定声望或在所在学科有一定影响的特殊人才,其本科教学经历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的选聘
第三条 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遴选和聘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硕士生导师的岗位和职责,充分调动硕士生导师的积极性,发挥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生教育、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做到实事求是,择优聘任,严格考核,保证质量,充分体现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条 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选聘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上海政法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报表》,并提交遴选条件所规定的材料;
(二)学院学科组会议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汇总并提交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点审议、表决;
(三)学校研究生处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汇总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
(四)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者,由学校聘任担任硕士生导师,聘期为三年。获聘的硕士生导师,根据本人科研工作,对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研究方向申请招生名额。
第五条 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申报和审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安排在上半年。个人申请表于当年4月底以前交至学校研究生处,过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申请硕士生导师选聘的人员年龄原则上不应超过58周岁。因学科建设和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需要,符合《上海政法学院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暂行规定(沪政院人字[2011]170号)》的教学、科研人员可参照本办法聘为硕士生导师。
延聘或返聘的硕士生导师,原则上要承担硕士生的教学、科研、硕士学位论文指导等培养工作。具体指导任务由延聘或返聘的硕士生导师与本专业负责人及研究生处协商确定。
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的职责
第七条 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安排参与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命题、阅卷、复试等有关工作;
(二)参与制定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建设以及教学大纲;
(三)承担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制定本人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的个人业务培养计划,定期指导、检查学生的课程学习、课题研究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
(四)指导并审定本人所指导的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写作计划,做好论文评阅、答辩工作,提出答辩与否的推荐意见;
(五)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关心硕士研究生的成长,定期与学生沟通,深入了解情况,引导硕士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崇高的敬业精神;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
(六)研究、总结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规律和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善培养措施和方法,保证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质量;
(七)履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硕士生导师的管理、考核与培训
第八条 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管理、考核与培训参照《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应从有利于学科建设出发,吸收德才兼备的中青年教师,建立梯队结构合理的导师队伍。对于45岁以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尤其是具有博士学位者应优先选聘。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二级学院可据此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