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夯实研究生教学质量基础,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处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研究生教学的宏观管理及研究生公共课协调和管理。学院依课程归属排定本学院开设的其他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的日常管理。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负责相关教学质量检查、督查与评价工作。学院、研究生处、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按照办管评相对分离、互相配合的原则共同开展研究生教学质量建设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课程管理、任课教师管理、选课管理、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社会实践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是指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课程,研究生课程类别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
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学位基础课(学科核心课)、学科或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包括基础外语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按照国家制订的教学大纲或者教学要求进行教学;研究生必须通过政治理论课考试,未通过考试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学位基础课(学科核心课)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的重要基础课程,须有相对成熟的教材和教学大纲。学科或专业必修课是研究生拓宽本学科理论基础、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课程,须有教学大纲和相应教材,并指定教学参考书或者有关参考资料。
培养方案中对基础外语有允许免修规定,在免修确认前二年内通过以下考试之一的,可以申请免修:1.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总分480分及以上,其中听力成绩145分及以上;2.托福总分80分及以上;3.雅思6分及以上;4.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合格;5.硕士生入学全国统考英语(英语一)成绩75分及以上。免修申请应当在学期开始的二周内提出,并提交附佐证原件的《<基础外语>免修申请表》等材料予以审核。审核通过的,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上注明“免修”,课程绩点按照4.0计算。
选修课是为拓宽研究生知识面所设置的与研究方向有关的专业选修课以及管理类、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等公共选修课,应有教学大纲或相应教材等教学材料。
第五条 研究生处根据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编制全校研究生课程总目录,学院根据课程总目录安排课程教学。研究生课程严格按照培养方案或培养计划的规定开设,原则上不能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须经课程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书面报送研究生处审批备案,审批通过后于下一学年生效。
按照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实际选课人数在5人以上(含5人)可以正常开课;如选课基数不足8人的,根据学科实际要求进行确认开课与否。若某门课连续两年无法开课,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原则上不予列入。
课程一般应以课堂教学为主,可采取讲授与研讨结合、讲授与实验结合、案例分析、专题讲座、情景模拟、学术报告或在教师指导下学习相关专著和文献等教学方式。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由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少数师资力量薄弱或性质特殊的课程,经学位点负责人同意、研究生处审批,可由教学效果好、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初次拟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师的,应由该学位点组织同行专家听课确认。每位任课教师承担的同一学科(专业)研究生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3门。
第七条 二级学院必须严把任课教师关,把思想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品质、专业学术水平等作为教师上讲台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 根据各学科(专业)的实际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所聘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二级学院应在开课前一学期依规定提交拟聘任教师书面申请,并报学校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审批后提交研究生处备案。
第九条 学院应根据培养方案组织编写课程教学大纲,作为课程管理的基本依据。教学大纲应明确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考核方式等,以及对课程实验实践环节的要求。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和考核,教学方式可以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课程性质采取多种形式。
在每学期开学前三周内,任课教师应向研究生处提交本人主讲课程的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编号、适用专业、课程性质、学时、学分、预修课程、课程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教学目的与要求、课程内容简介、教学进度、教学方式、选用教材与参考书目、考核方式等。任课教师应当根据授课内容与学科知识更新情况,在授课学期对教学大纲进行修正完善。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教材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推荐,学位点与学院共同审核选用。
第十一条 有规定需要复核备案的教材、教学大纲应经由学院审核、有关学科或专硕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在安排公共课、学科(专业)基础课等主干课程的教师时,一般应聘任两名以上教师,组成教学团队,并根据授课实际安排一名或两名主讲教师。主讲的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依照教学大纲认真准备课程计划或教案,及时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任课教师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分析条理分明、论证严密可行,注重对研究生科学思维和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和研究生选课的依据,培养方案中列出的课程应按时开课,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停课或更改课程核心内容和授课学时。确因不可抗力需要停课或更改学时,须于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附相关停课佐证材料或者更改开课学期的佐证材料。经学位点负责人同意、学院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处书面备案以及研究生信息系统备案。
第十四条 为保障课程教学秩序严谨、教学质量稳定,一般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不得调课、代课。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确因疾病、单位紧急公务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授课的,应凭医院出具的诊断材料或病假条,或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批的公务活动证明等材料,提前3个工作日履行请假手续,填写《上海政法学院调(停、代)课申请表》;或者在客观原因消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补全请假手续。涉及课程4节以内的,需学位点负责人批准;涉及课程4节以上的,同时报学院负责人批准。申请表报研究生处备案,相关手续同时在研究生信息系统中备案。在填写调、代课申请表时,必须写清拟调、代课时间、次数、原因以及相关教学安排。
第十五条 为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各二级学院应严格控制研究生课程调、代课的次数,原则上每门课程每学期调、代课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第十六条 符合规定的调、停、代课经审批备案后,由研究生处出具调、停、代课通知四联单,一份留存备案;一份由任课教师留存;一份由任课教师送课程所属学院研究生秘书处,由辅导员通知研究生;一份通知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同时在研究生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通知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调、停、代课申请与审批流程涉及学位点或学院负责人的,应当回避。相关审批工作应由其他学院领导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与各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涉及研究生调、停、代课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调、停、代课或调换教师或存在其他违规问题涉嫌教学事故的,依照《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选定修读的课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选课课程一旦选定后,非依照规定流程不可更改。在课程开始授课二周内,研究生确因选课冲突等原因需要退课的,须经导师和学位点负责人批准,到研究生处办理退课手续。课程开始授课二周后,不再允许退课。如确因休学、复学、国际交流项目等原因需要退选、改选课程的,应当经导师同意,相应课程任课教师和学位点负责人批准后,由研究生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依照规定退学,后又重新考入我校学习的,其退学前符合培养方案的所修课程学分确认有效。
第二十三条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二级学院应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严肃课堂教学纪律,坚持不懈培育和弘扬风清气正的教风和学风。
第二十四条 课堂教学须注重教学效果,要求概念讲解准确、理论阐述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突出重点、讲清难点;注重科学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反映学科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传递科学技术新进展,将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尤其要采用启发式、探究式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和主动学习,培养创新思维和能力;板书工整规范,文图布局合理;积极运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课件应设计合理,运用得当。
第二十五条 支持教师开展课程教学研究,鼓励教师采用MOOC、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等现代教学方法,支持教师开展研究性、探索性等教学模式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培养质量。
第二十六条 鼓励研究生教师开发研究生精品课程、在线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积极申报教材立项,凝练教学案例,加强教改研究,培育教育教学成果,不断完善研究生优质教学资源体系,促进教学内容改革,提升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总成绩应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出勤、完成作业以及课堂讨论情况和平时测验)组成。平时成绩占20%—30%,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决定。考查可根据研究生课堂表现、完成作业、口试结果等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基础英语课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非学术论文类公共必修课笔试覆盖率为100%,非学术论文类专业必修课笔试覆盖率不低于50%。选修课程的考核,可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对不在校内正式开课的学分课程(如专业实习、学术讲座等)以“通过”或“不通过”进行标记。百分制满60分为“及格”;“通过”或“及格”以上均为合格。
第三十条 各种考核形式的具体要求:
笔试应有合规考试试卷,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课程论文旨在培养、训练和考核研究生综合运用已学课程的理论和知识,进行科学研究,解决本学科领域内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能力,并进行查阅、述评文献、制定研究方案及论证、撰写论文等科学研究训练。课程论文应符合学术论文的基本规范,一般应包括论文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和参考文献等内容,内容要与本门课程相关。
调查报告是对社会上某一个问题或事件进行专门调查研究之后,将所得的材料和结论加以整理而写成的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标题、开头、主体、结尾和附件等部分。调查报告应具有写实性、针对性、时效性等特点。
文献阅读报告是在对某研究领域的文献进行广泛阅读和理解的基础上,对该领域研究成果的综合和思考。一般包括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和参考文献等主要内容。文献阅读报告可以是经典文献的述评,也可以是文献综述报告。
第三十一条 考试命题应当根据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要求,结合研究生学习实际情况,注重对研究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试题难易分布应符合课程性质与教学内容,具有较好的区分度。
研究生笔试课程(包括考查科目)应同时命题A、B两套试卷,难度、范围、题量大致相同,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25%。并制定评分标准或参考答案,5分以上的题目应明确采分点。
第三十二条 采用课程论文进行考核的,应严格按照学术要求进行评定成绩。课程论文必须由研究生独立完成,并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校有关学术道德规范规定。课程论文应当提交A4文本存档,同时提交电子文档用于复制比查重等。课程论文的非自引复制比一般应当低于20%,非自引复制比在20%-30%之间的,应当修改到合规标准。非自引复制比超过30%的,认定为成绩不合格。
对上述认定有异议的,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提交课程所属学院相关学科或专业导师组进行鉴定,鉴定通过的,交任课教师予以评定成绩。仍未通过的,认定为成绩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因身体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而需缓考的,凭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和有关证明,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能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缓考考试由主讲教师自主安排,缓考成绩按照正常考核成绩记载。研究生也可随下一年级重修,取得该课程成绩。
旷考者的成绩按零分记录,随下一届重修。未有选课记录的研究生,任课教师不予评定成绩。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完成,考核合格,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将于下学期开学三周内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非因身体原因不参加补考的,视为旷考。补考或重修所取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以“补考”或“重修”进行标注。
除上款规定情形以外,不得安排其他原因的重修。重修安排仅限一次,重修仍不合格的,不得再申请重修。
第三十五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该研究生本学期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含学期补考):
1.未按照规定进行学籍注册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选课的;
3.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学业预警:
1.当学期所修学分有1/3未取得的;
2.公共必修课及专业必修课中累计有2门未通过的;
3.公共必修课及专业必修课中有1门经重修后仍未通过的。
学业预警期为一个学期,且不超过最长修学期限。研究生进入学业预警阶段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上级与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分流淘汰,符合结业条件的,颁发结业证书或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1.学业预警期间,任一学期所修学分有1/5未取得;
2.学业预警期间,剩余应修学分(含实践等其他计入学分的环节)累计有1/5未取得;
3.学业预警期间,公共必修课及专业必修课中有1门未通过的。
学业预警最多给予2次,两次期满,仍未达到应修学分的4/5的,按照上级与学校相关规定予以退学。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试成绩应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必要的区分度,应当完整反映教学效果与教学过程。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相关通知要求及时阅卷,按时准确登录研究生成绩,并将成绩登记表及所有研究生的答卷(或课程论文、调研报告、文献阅读报告等考核资料)原件送交研究生处存档。
第三十九条 课程成绩一经报出不得更改,若确有充分理由需更改时,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负责人审核,报研究生处备案。原始成绩单原则上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须由评卷教师本人签字确认。原始成绩单由研究生处长期保存。
第四十条 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的具体内容,依照《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细则(修订稿)(沪政院研〔2020〕218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答辩及毕业归档等所需的成绩单由学院出具并初审后,由研究生处复审盖章确认。
研究生因继续深造、联系工作和出国等所需的成绩单由所在学院负责审核,由研究生处复审盖章确认。
第四十二条 社会实践依照培养方案或培养计划进行,由各学院与导师组负责安排,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学位研究生社会实践课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照课程化教学或管理的实践教学活动,应当记载于培养方案的课程表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社会实践包括社会调查、实务工作锻炼、教学实习等,研究生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的所得学分计入应修学分。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根据学科研究和撰写论文的需要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时间计入社会实践时间。培养计划应明确规定提倡和鼓励研究生利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参加由校级机构统一安排或派出的实习项目,无法参加线下学习的,经任课教师、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可于实习实践期间进行线上上课。课程考核原则上线下进行,确有困难的,参照本条前述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创新创业成果可转换为研究生实践学分。研究生在校期间完成的创新创业活动,可申请认定转换为实践学分。
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资格证书、科技文体竞赛、科技成果转化等。1.学科竞赛:指研究生参加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权威专业学术团体,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主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相关奖项,其他高校或社会团体组织主办的活动不予认定。2.科学研究:指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C2级以上核心期刊公开发表除满足其论文答辩资格外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发明创造: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4.科研成果转化:指研究生的专利以实施许可、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方式进行技术转移等,研究生占有公司股份20%及以上。
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大研究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竞赛、自主创业等。1.大研究生创业训练项目:指参加国家研究生创业训练项目并结题。2.创业竞赛:指研究生参加各类型创业大赛并获相应奖项。3.自主创业:指研究生在校学习或休学期间自主创建公司,完成公司登记注册并顺利运营。
上述认定范围,国家或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但具有较高竞争水平的,经导师认可、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复核认定。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转换学分认定程序如下:
1.研究生申报:每学年春季学期1-7周,研究生本人填写《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创新创业成果转换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待查。
2.审核、认定:每学年春季学期8-13周,所在学院对研究生申报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申请项目予以回退。
3.上报、复核:每学年春季学期第14-15周前经学院统一报研究生处复核,研究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认定结果等资料视同试卷,由研究生处留存入档。
研究生填写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和待遇,并以作弊论处;因项目或活动组织部门及相关教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认定的学分违背本办法、与实际不符的,需重新认定;认定中出现违规问题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创新创业成果通过研究生处审核后可折抵该专业的社会实践分数,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最高不超过3分,学术硕士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分。
参加省部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权威专业学术团体,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主办的学科竞赛,或参加由教育部、团中央、中科协等单位主办的全国性研究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计2学分,获省级一等奖以上或国家三等奖奖励计1学分。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期刊目录上发表满足其论文答辩资格外的高质量学术论文,经导师组认可,每篇可折抵社会实践分数1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最高不超过3分,学术硕士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分。
同一项目在研究生在读期间只认定一次。集体成果申请认定时,主要负责人认定1学分的,其余成员则认定0.5学分。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应在申请答辩前完成。
第五十条 为确保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构建校院领导、教学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生教育督导、任课教师、研究生多方参与的教学建设、评价、监督、反馈、跟踪机制。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价和检查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建立学院听课、评课制度,对学院的课程教学进行考核与评价、监督与指导。学院应不定期组织授课教师自评、相关人员检查课程考勤、上课纪律,组织对专业课课程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课件以及课程考试材料等的检查,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掌握本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依照有关教学安排,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对所修读课程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效果进行公正评价,建立研究生对课程的评价与监督机制,做到以评促教。
第五十三条 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组织研究生教育督导或有关专家,依照有关规定,对研究生课程教学秩序、教学规范、教学质量、考试秩序等进行督查评价,对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课件以及课程考试材料等进行督查评价。相关学院与任课教师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任课教师岗位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在考核中,确认具有不能切实履行研究生任课教师职责、违反学术规范、违反师德师风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停止授课、取消任课教师资格及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统招录取并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及在我校就读的外国留学研究生。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和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