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4-03-29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研究生教育教学过程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妥善处理教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育过程中,因任课教师、研究生导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工作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学校声誉等受到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学校外聘教师涉嫌教学事故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其情节,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扣除一定比例课时费、解聘等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依据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Ⅰ级事故、Ⅱ级事故和Ⅲ级事故三个等级。

(一)Ⅰ级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重大影响,并造成重大后果的行为。

(二)Ⅱ级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Ⅲ级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一定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涉嫌教学事故行为或事件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或事件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各类研究生教学事故按附件《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所示情节进行认定,并确定相应等级予以处理。有关行为或事件在表中未列入的,但经学校有关部门初查,认为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应当依照本办法处理的,在当事人所在学院或部门进行核实后,由研究生处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或学校授权的专门会议审议处理。

研究生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与认定等程序,与有关学院、部门负责人或审议机构成员存在利益冲突或属于直接当事人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 研究生教学事故调查与认定程序

第五条  当事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发现涉嫌教学事故情形的,应立即向所属学院、部门与研究生处报告。研究生教育督导或其他专项工作专家在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嫌教学事故情形的,应及时向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与研究生处报告,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及时向学院反馈。

上述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导致教学事故未得到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六条  当事人所属学院或部门接报后,应立即了解事故情况,对有关情形进行初查。并在接报后7个工作日内将初查情况报告以及拟处理意见,同时附加当事人书面陈述材料,一并送交研究生处。

第七条  研究生处对初查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汇总核实,牵头召开专题会议或部门会议讨论拟处理意见。对Ⅲ级事故提出等级认定和处理的建议,报分管校长审批处理。对Ⅰ级与Ⅱ级事故提出等级认定和处理的建议,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研究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有关处理决定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处理决定书。

第八条  当事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若当事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处将该申诉提交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进行复议,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结论。申诉及复议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或其所在单位经通知未按时提交材料的,丧失异议权及申诉权,视为其对教学事故嫌疑的行为无异议,研究生处汇总已掌握的材料提交有关流程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Ⅲ级事故的处理:

1)学院或部门内通报批评;

2)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度各类先进评选;

3)在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时扣除5/次。

第十条  Ⅱ级事故的处理:

1)学院或部门内通报批评;

2)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度各类先进评选;

3)在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时扣除10/次。

第十一条  Ⅰ级事故的处理:

1)全校通报批评;

2)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度各类先进评选,取消当年度职务、职称晋升资格;

3)在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时扣除30/次。

4)对认识态度差、影响恶劣的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或解聘。

第十二条  一年度内学院或部门发生Ⅰ级事故或累计发生3起以上事故的,取消年度内先进评选资格。

涉及学院两级管理教学类特别扣分项的,依照《上海政法学院深化校院两级管理改革指导意见》(沪政院委〔202038号)或其他有关两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等材料一式四份,一份留存研究生处;一份送当事人所在学院或部门;一份送人事处,作为当事人考核、评聘、晋级等工作的依据;一份送发展规划处,作为两级管理考核等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与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