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论文发表刊物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4-03-29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负面清单的范围

负面清单主要来源于论文代理及相关期刊网站,列入负面清单的期刊一般未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收录,且付费即可发表、对论文质量没有要求的期刊。

本办法所列附件目录中的刊物为负面清单的基本范围。“旬刊”一律列入负面清单(列入北大、南大和社科版核心期刊的除外),附件中列出提示性目录。

其他未列入负面清单期刊目录的期刊(杂志),经有关二级学院认定,可参照适用负面清单制度,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条  负面清单的标准

一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刊物,不予认定研究生的学术成果、不计入任何评奖评优或项目评审的统计:

1.同一种期刊(杂志)同一期刊物上刊登的文章数量在50篇及以上(作者证明一年内该期为唯一一期超过 50 篇的除外);

2.同一种刊物中一篇学术论文的字数少于5000字或其他类型文章少于3000字;

3.同一种刊物存在版本较多的状况(如学术版、普及版、大众版等);

4.同一种刊物存在版次众多的状况(如周刊、旬刊、半月刊等);

5.学术界公认或媒体公开曝光披露的不规范、质量低劣的刊物;

6.其他付费即可发表或对文章质量没有要求的刊物。

第三条  负面清单的适用

负面清单适用于全体研究生,对于发表在负面清单上的论文用于评奖、评优、项目申报或结项评审的,一律不予认可,并将作为评奖、评优、项目申报或结项评审的负面评价因素。

发表在负面清单上的论文用于学位申请或培养过程材料的,一般不予认可,如导师组认为需要评议的,应当集体评议并做出书面评议结论。

第四条  负面清单的更新

学校建立负面清单定期更新制度,由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科研处、各学院广泛征询导师组、专业方向组的意见,或由学生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负面清单提出修订或增补的建议,经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科研处审定后公布实施。一般每年公布一次更新。

第五条  其他

负面清单所列举期刊仅用于我校评奖、评优、项目评审、培养过程参考,不代表任何机构对所列期刊质量的评价。

第六条  实施

本办法由学校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之前,依照负面清单制度已经适用的评价过程与结果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