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本科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4-04-27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科专业调整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我校本科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特色发展,打造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目标的本科专业布局和专业发展体系,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精神,结合我校专业设置及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本科专业动态调整包括专业减招、专业停招和专业撤销三类。

第二章  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

第三条  学校本科专业实施分类管理,分为:优势专业(省级及以上一流专业建设点)、普通专业、新办专业(无毕业生专业)。充分利用招生、就业、转专业、本科教学项目、人才培养成效、本科专业自主评估(专业认证)等指标,加强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的管理,优化专业结构。

第四条  专业预警范围为非新办专业,专业动态调整范围限定为普通专业(学校重点支持专业除外)。

第五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开展一次针对所有专业的状态监测(上一学年度数据为监测依据),并参考监测评价结果实施专业预警和专业动态调整。

第六条  专业预警与调整执行以下指标体系:

预警指标

指标说明

招生指标

满足下列条件(按各省首轮常规志愿投档数据统计)之一:

①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率处于全校所有招生专业后三位的专业;

年度专业录取调剂率位于所有招生专业前三位的专业。

就业指标

近一年应届毕业生去向初步落实率低于50%

转专业指标

近一年申请转出学生人数与该专业入学时实际报到人数的比例30%的专业。

本科教学项目指标

专业各类本科教学项目:教学成果奖(C1级及以上)、教材(C2级及以上)、课程(C2级及以上)、教学团队与教学名师(C1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C2级及以上)、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等近三年数量为零。

人才培养成效指标

本科生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奖、获批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近三年数量为零。

学校本科专业自主评估指标

在学校本科专业自主评估中成绩排名后三位。

第七条  达到以下条件的专业给予相应级别预警:

第六条六项预警指标中有两项触发预警条件的专业实行黄色预警,有三项以上触发预警条件的专业实行红色预警。

第八条  专业预警结论将作为专业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如专业总规模达到学校专业数控制下限可暂缓调整。

(一)专业减招

一次红色预警或连续两次黄色预警的专业,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照该专业上一年计划招生数的20%实施减招。

被校内预警专业,所在学院领导应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一年内完成整改。完成整改并经学校检查合格的,恢复该专业原招生计划。

(二)专业停招

连续两年红色预警或连续三年黄色预警的专业,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请校长办公会决定后,实施停招。

拟停招专业暂停该专业教学基本建设投入、暂停该专业新教师的引进、现有专业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行岗位培训。所在学院领导应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一年内完成整改。完成整改并经学校检查合格的,恢复该专业招生。

(三)专业撤销

对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请校长办公会决定后,实施撤销:

1.连续停招五年或连续三年红色预警或五年内四次黄色预警的专业;

2.暂停招生专业四年内整改不合格;

3.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专业撤销申请;

4. 学校本科专业自主评估不合格的专业;

5.不适应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

6. 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拟撤销专业停止教学基本建设投入及经费使用、停止新教师的引进。所在学院领导应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研讨专业撤销后的师生及教学资源分流安置方案,现有专业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行转岗分流或调离,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学校专业预警、动态调整的最终审议与决策。

第十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预警、动态调整的咨询与审议工作。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专业预警、动态调整的具体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相关学院负责撤销专业教师的分流与岗位调整工作,人事处协助。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动态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负责组织预警专业落实整改的检查及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专业建设,以及根据学校要求落实专业整改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安排撤销专业教师的分流工作,对暂时无法分流的教师提供一年的学术转型期,安排教师到国内外高校进修,以适应新岗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对于已撤销专业,相关学院应确保做好在校生的后续培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