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总结教研室建设、管理与改革发展的有益经验,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学校基层教学组织开展有组织的教学、教研和教学建设,学校组织评选示范教研室。为规范示范教研室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教研室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个,“示范教研室”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教研室成员政治立场坚定,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潜心育人,无师德师风问题。
第四条 教研室成立2年以上,有5名以上成员。
第五条 教研室有较完善的管理与运行制度体系,并有效执行。
第六条 教研室组织结构合理,重视培育教学梯队,积极安排教师参加业务进修及培训,团队协作度高,作用发挥充分,且近2年未发生教学事故。
第七条 教研室能积极开展有组织的教学、教研和教学建设,教研活动有计划、有实效,有详细记录;定期组织教师听课、研课,开展集体备课和集体教研活动,集体教研活动每年不少于10次;马工程重点教材对应课程100%使用马工程重点教材;对教学质量进行跟踪评测,及时总结交流。
第八条 教研室成员能高质量地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学生评教平均分≥90分,督导评教平均分≥85分。
第九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成绩突出,近两年至少获得1项本科教学类项目或奖励:教学成果奖(C1级及以上)、教材(C2级及以上)、课程(C2级及以上)、教学团队与教学名师(C1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C2级及以上)、教师教学竞赛奖励(B2级及以上)、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等。
第十条 教研室成员认真履行本科生导师职责,所指导的学生近2年公开发表过论文,或获批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
第十一条 教研室有切实可行的创新性改革措施,在集体备课、课程思政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特色明显,有优秀成果。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教研室向所属二级学院(部)自主申报。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根据评选条件,对本单位申报的教研室进行综合评价并排序,按照不超过本单位教研室总数20%的比例,择优向学校推荐。
第十四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示范教研室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定。
第四章 评选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学校对审定的示范教研室授予“上海政法学院示范教研室”荣誉称号,并给予每个教研室20000元经费奖励。
第十六条 获奖材料存入学校业务档案。
第十七条 在享受荣誉期间,示范教研室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或教学事故的,取消“示范教研室”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