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加强我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 “实验实训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以教学为主,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原则,把培养德法兼修、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作为工作的重点。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的基本任务是为教学、科研服务,以及在满足教学科研的前提下为社会提供服务。
( 一 ) 实验实训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实验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保障实验教学任务;
( 二 ) 实验实训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 三 ) 实验实训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全校师生开放和对社会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技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为保证以上基本任务顺利完成,实验实训室须做到:
( 一 ) 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保证账、物、卡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完善仪器设备、设施和教学软件资料,培训实验技术人员;
( 二 ) 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除学校统一的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实训室还须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建立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立须按程序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 )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规划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 )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 三 ) 有足够数量且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 ) 有完整的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 五 ) 符合学校的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立,应贯彻合理规划、资源共享、专管专用的原则,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设置。教务处负责对学校所有实验实训室使用率、使用效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建立的程序:
(一)实验实训室的建立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申请建立新的实验实训室,须由二级学院(部、处)组织论证实验实训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经部门集体讨论通过后,填写《上海政法学院新建实验实训室申报书》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建实验实训室的申报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学校实验实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学校实验实训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教务处发布立项通知;
(四)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所属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含技术标准等),教务处会同项目所属部门将立项材料、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标准等移交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并按规定进行项目建设招标、设备采购,项目建设单位实施项目建设,相关职能部门与项目所属部门共同组织项目验收;后勤保障处负责场所、设施和环境改造等相关事项;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协调网络信息技术等相关工作;
(五)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实验实训室所属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并确定实验实训室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其中:公共实验实训室、法学实验实训室由教务处统筹管理,非法学实验实训室由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的调整和撤销,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调整、撤销与合并,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以下情况应该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因专业调整或其它原因致使教学任务不充分,每学期开课率低于30学时的实验实训室;
(二)由于人员、设备和其它硬条件严重不足且没有必要再进行补充的实验实训室;
(三)经学校实验实训工作领导小组商讨批准后,其他应予调整和撤销的情形。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调整或撤销,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因实验教学或科研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或撤销实验实训室,可由实验实训室所属部门申请调整或撤销实验实训室;
(二)实验实训室使用率较低,长期不能履行实验任务的,由教务处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
(三)实验实训室所属部门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实验实训室调整(撤销)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实验实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经批准调整或撤销的实验实训室,按照规定妥善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或转移程序,原实验实训室用房由教务处统一调配。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统筹管理公共实验实训室、法学类实验实训室,对非法学类实验实训室加强监督。教务处是主管实验实训室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主管校领导做好实验实训室的规划、建设、教学研究、实验实训课程开发、评估检查以及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对本学院的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依据实验实训室的数量、规模和性质,配备专(兼)职实验技术人员或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 管理实验实训室的仪器设备,做到账、物、卡三者完全相符;
(二) 维护实验实训室设备和环境清洁整齐,做好实验实训室的卫生工作;
(三) 做好每次实验的准备工作,包括样品的配制和仪器的准备等;
(四) 熟练掌握有关仪器的使用和操作规范,负责监控、检查实验实训室的仪器设备及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情况,及时报修排除故障,确保实验实训教学的正常进行;
(五)负责实验实训室的用电、消防、防盗等安全管理,随时检查、排摸实验实训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做好实验实训室的日志和登记工作,负责各类数据、信息、资料的归档、统计、上报等;
(七)负责实验实训室钥匙的保管工作,钥匙转交他人须经学院领导同意,并登记报备;
(八)遵守和执行实验实训室有关规章制度,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实训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按学校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对外使用以及课外开放,确需收取费用的,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审批并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不得对在校全日制学生收取租金、押金等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实训室档案管理工作。要采用数字化、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要根据本实验实训室的任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 “四防”( 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 安全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领用时在量、时、人、用途等方面严格把关,不得任意领用、借用或转让。管理人员不得将钥匙转让他人保管,其他人也不得借用或另配钥匙。凡在实验室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实验时,须经过有关学科专家的充分论证,设计应急措施,报相关主管职能部门严格审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实验实训室的安全规定、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实训室开展实验活动,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上海政法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暂行办法》(2018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