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范、高效、廉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及行为,使用非财政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及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基建工程和大修工程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先立项、后实施”和“集中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对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按规定进行集体决策。
第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关于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审定重大项目及特殊采购的采购与招标工作方案;讨论和决定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中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
第六条 资产处是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采购与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及各部门的年度采购申请,编制学校年度采购与招标计划。
(三)负责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标业务的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各类采购与招标活动。
(四)负责学校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和监督。
(五)负责对采购需求部门实施的履约验收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助和监督。
(六)会同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共同做好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采购项目审批管理部门是指工程、货物和服务等业务及资金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校内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
(二)审核项目的技术标准等技术性文件及释疑。
(三)组织或监督项目验收及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四)汇总编制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采购计划、采购预算。
第八条采购需求部门是指提出采购需求项目的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开展立项申报,落实经费来源,提出采购申请。
(二)负责项目前期的调研和论证工作,编制招标需求技术文件。
(三)参与审核招标相关文件及授权项目的评审工作,负责招标项目技术释疑。
(四)负责合同洽谈、合同文本起草和合同执行。
(五)项目结束后按照《上海政法学院采购与招标项目履约验收实施细则》规定实施履约验收工作。
(六)配合学校资产、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做好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采购与招标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学校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
(一)集中采购方式
纳入《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目录内、限额下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适用框架协议采购的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框架协议采购实施细则》实施,不适用框架协议的实行分散采购;目录内、限额上的采购项目,由学校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以下简称: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方式
分散采购是指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学校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学校可以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使用、管理,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招标委托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1.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于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的分散采购项目,学校可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2.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由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视具体情况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组织实施(以下简称:代理采购)。
3.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不包括零星维修项目),由学校组成校内采购评审小组实施招标采购(以下简称:校内采购)。
4.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不包括零星维修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实施招标采购(以下简称:部门采购)。
5.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不包括零星维修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严格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部门“三重一大”等内部控制规定实施直接购买(以下简称:自主采购)。
第十条 特殊采购方式
(一)校内采购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而难以评审的项目(包括需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项目或预算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单一来源项目)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二)对于校内采购、部门采购和自主采购项目,如已完成入围供应商招标的,应从入围供应商中选取中标单位。
(三)校内采购中的货物采购项目,如各方投标价高于大型电商平台供应商在满足或高于采购需求前提下的公开报价时,转为从电商平台供应商直接采购。
(四)20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采取入围采购方式,通过公开招标选取入围供应商,在学校招标管理系统内按序轮选产生中标单位,资产处发放中标通知书,项目结束后审计结算。
(五)零星耗材采购(年度总预算10万元以下)项目应直接从大型电商平台以公开信息价分批采购,并留存网上比价截图备查。
(六)学校教职工年度体检服务项目,由后勤保障处、人事处、工会、计财处、资产处等部门在市场调研基础上综合考察医院资质、服务、价格等因素后比选出服务单位,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七)学校教职工福利慰问和保障项目、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类项目不适用本细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采购方式变更
(一)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或延长项目采购年限(如“一招三年”)的,须提交领导小组审核。
(二)因特殊情况无法招标而直接签订采购合同的,须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属于“三重一大”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三)对采购需求相近的同类项目,应当将采购计划合并后选择相应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招标流程
第十二条 立项
(一)采购需求部门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申报本部门的采购计划和预算安排。
(二)采购立项应明确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类别、启动时间、完成时间、进口设备申购、提前启动、“一招三年”“单一来源”等信息,需要组织论证、报批的(如预算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预先完成有校外专家参加的论证及报批手续。
(三)资产处对采购需求部门上报的采购立项汇总初审后制定采购计划,提请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申请
(一)集中采购、代理采购和校内采购项目需在学校批准预算或经费落实后,由采购需求部门通过学校招标管理系统发起采购申请。
(二)采购申请需提供材料
1.招标采购申请表。
2.项目批准启动文件。
3.资金到位证明文件。
4.采购需求文件。
(三)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明确预算金额、技术指标(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技术、服务内容、安全要求等参数)、采购数量、验收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予以量化。
(四)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部门、实施部门与使用部门非同一部门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提交涉及部门共同确认的项目需求文件。
(五)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还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意向公开后,方可启动采购程序。
(六)采购项目申请材料的纸质版原件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同步送至资产处办公室。
第十四条 招标
采购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处确定项目采购执行人(资产处采购员)和项目采购方式实施招标。
(一)集中采购和代理采购项目
1.由资产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机构根据学校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经采购需求部门确认后,在规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2.资产处代表学校负责与采购机构联络,及时记录、处理和报告有关情况。
3.学校委托采购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一般不派学校代表参与评审。采购需求部门认为必须参与评审的,应在发起采购申请前,向领导小组提请审议参与评审的理由和代表人选,通过后相关决策材料作为项目启动文件上传至学校招标管理系统。项目开标后,领导小组根据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回标分析研究形成学校评审意见,由学校代表按照学校评审意见进行独立评审。
4.采购需求部门要向评审会进行书面情况说明的,应提前将说明事项体现在招标需求文件中,确实无法体现的须向资产处提交说明材料,经资产处审核同意后转交采购机构在评审前宣读,并随采购文件存档。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
(二) 校内采购项目
1.由资产处组织实施。资产处会同采购需求部门完善招标需求、制作招标文件,在学校招标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更正需求信息则更正后的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2.校内采购项目评审小组由资产处、计财处和采购需求部门代表组成。如有必要可以请相关业务部门专业人员参加。
3.评审对象为3家以上投标单位,在满足招标需求和关联性审查的前提下采用“价低优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评审小组不同意最低价中标时须阐明理由。评审小组无法产生评审结果应提请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评审结果形成评审纪要,各方在纪要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4.投标单位未满三家的,再发招标公告,顺延一个周期;顺延后仍不满三家的,修改招标需求后重启或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处理。
(三)部门采购项目
由采购需求部门在投标供应商满足招标需求的前提下,遵循“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进行采购。在OA合同审批时须提供采购情况说明、报价文件、评审文件和部门内控决策会议纪要,评审文件须体现投标供应商关联性审查结论。部门采购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可以通过资产处在学校招标公告网页代为发布。
(四)自主采购项目
由采购需求部门根据部门“三重一大”等内控制度严格实施。在OA合同审批时须提供采购情况说明和部门内控决策会议纪要,相关采购和决策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中标
集中采购和代理采购评标结果经采购需求部门进行中标确认后,由资产处代表学校向采购机构确认《中标通知书》,采购机构依法进行中标公示;学校采购评标结果在评审确认后2日内在学校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结项
集中采购、代理采购和校内采购中标公示通过后,资产处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中标单位和采购需求部门进行项目交接,明确合同签订、合同履行、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产入账、审计结算和财务报销等工作要求,三方签署《项目交接书》,采购员在招标管理系统内予以结项。部门采购和自主采购项目的结项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归档
资产处和采购需求部门须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项目的原始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资产处负责建立校内采购、代理采购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采购需求部门负责建立部门采购和自主采购项目档案。招标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相关部门必须遵守国家、上海市和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要求。
(一)依法依规确定招标方式,不拆分项目,不化整为零,不降低招标方式或规避招标。
(二)招标文件不能以不合理的资格、商务、技术、条件以及特定地区、行业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需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三)项目评审前,须对投标商进行投标资格和关联性审查,审查结论记录在评审文件中。
第二十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相关人员应按照不相容岗位互相制约的原则实行轮岗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地履职尽责。
(一)不得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开标前泄露投标信息、标底、评审成员或评标前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
(二)严格执行评审规范,严守保密规则,认真审核投标资料,排除围标串标,杜绝虚假评标,公平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非评审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审现场发表影响专家独立评审的言论。学校代表对违背学校评审意见的言行负责。
(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宴请、赠品、回扣以及其他商品、服务,不接受利益输送。
(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不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过程中发生质疑和投诉的,由资产处代表学校进行业务规范方面调查,调查结果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涉及违规违纪违法举报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进行调查处理。
供应商被认定围标串标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投标资格,并纳入“黑名单”,其两年内不得参与学校采购招标活动;对发生围标串标负有责任的采购代理机构,学校终止项目委托协议,取消入围资格;对违规操作、围标串标产生的中标结果,学校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 建立干预、插手和影响采购与招标工作情况记录机制。
(一)对于干预、插手和影响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短信、微信、电话、语音及明示或暗示等情况,采购人员必须留取证据、记录备案,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报送学校纪检监察室。
(三)学校纪检监察室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因未及时记录和报告相关干预、插手、影响采购与招标工作情况而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作出规定的,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沪政院资〔2023〕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