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采购与招标项目履约验收实施细则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4-07-16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障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上海政法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履约验收,是指学校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履行采购与招标合同,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采购与招标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采购与招标项目包括学校通过集中采购、代理采购、校内采购、部门采购和自主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第四条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强制检测范围的项目,应向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报检。

第五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助和监督,采购需求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需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由采购需求部门负责与其签订委托书,受托代理机构邀请专家与学校代表共同组成验收小组。

第七条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小组由采购需求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小组成员由熟悉和掌握该采购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的相关人员组成,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一般应包括中标单位、相关实施单位(如设计、监理、第三方评估单位等)、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部门、相关技术部门或聘请专家、项目使用部门和固定资产检验入账部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项目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邀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验收小组;专业性强、检测复杂的项目,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八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可采用项目阶段性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等方式,阶段性验收结果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依据如下(根据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对应选取):

(一)项目招标文件,其中包括采购目的、功能需求、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服务要求等;

(二)中标方投标文件,其中包括设备品牌型号、性能参数、数量、质量保证、服务承诺等;

(三)采购与招标合同和补充约定;

(四)项目评审中确定的专家建议要求、中标单位相关承诺;

(五)国家级行业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测试标准、服务标准、安全标准以及封存样品等。

第十条 货物类项目,重点按照合同中的货物清单对货物品牌、型号、数量、规格和运行效能进行验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第十一条 服务类项目,重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内容实施情况、服务效果或满意度等进行考核,可根据需要进行第三方评估或满意度调查。

第十二条 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重点根据工程实施标准、安全保障、质量标准等进行工程完成质量、完成效果等方面检验评估,包括施工变更情况、施工图纸资料完备等。

第十三条验收程序

(一)验收小组成员在实施验收前须掌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要求、验收标准、中标商的响应承诺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并完成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二)中标单位完成项目阶段性实施或竣工后,进行项目自验并确认达到项目实施目标,整理提交自验报告,报告有关实施内容、实施过程、实施结果,并提供有关设备清单、相关图纸、变更情况、检测报告、服务效果等资料。

(三)相关实施单位提供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的审核、检测、检查评估、变更确认、质量评估报告。

(四)采购项目负责人根据上述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预验收,会同项目使用部门进行功能测试和试运行,确认情况属实、资料完整、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五)采购需求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共同听取项目情况汇报,审查项目验收档案资料,组织现场货物实物核对及现场试运行情况检验等,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正式验收(附件:《上海政法学院采购与招标项目履约验收汇总表》)。

(六)验收小组成员对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对验收材料相关内容进行复核、评估。验收情况与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标承诺、标准规范、封存样品等有出入的,由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报告上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成后再行书面确认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无法整改完成的不予验收合格。

(七)验收小组成员验收通过后,验收小组组长综合每位成员意见,签署验收结论,出具验收报告。

其他验收方式可以根据项目规模参照上述流程简化进行。

第十四条 验收小组成员对履约验收流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项目中标单位负责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实施情况和自验材料;相关实施单位负责提供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的各项审核材料;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和准确性;项目实施部门负责验收资料的复核;相关技术部门或聘请专家负责相关技术指标参数、测试方案及测试结果的科学、合理、有效;项目使用部门负责项目的运行效果或服务质量是否满足招标要求,并检查质量保证、服务承诺、维修保养材料是否齐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检验入账。

第十五条 在验收过程中,供需双方如果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合同有约定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由采购需求部门分别报送资产处、审计处和计财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支付采购合同约定资金的凭证材料之一。验收原始材料、验收报告等资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归档,保存期与招标档案同期保存。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室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履约验收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室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本细则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政法学院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沪政院财〔2019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