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基建工程管理水平与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中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以下简称:暂估价分包工程)及材料和设备(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管理。经市财政审批同意进行政府采购的除外。
第二条 暂估价材料(设备)和暂估价分包工程的二次招标由学校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共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以承包人为招标主体,学校参与。学校负责部门为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和基本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基建部门),资产处负责指导、协助和监督,基建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述标准的,由学校和承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以承包人为主体,委托满足资质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依照与总包招标一致的招标方式招标,通过市或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招标。
第四条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高于当年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以承包人为主体,委托满足资质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招标。
第五条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当年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由承包人依据其采购招标规定进行招标,学校负责招标文件审核和招标过程监督。
第六条 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所需的设计图纸、材料清单及相关技术资料须经有关参建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发布,并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暂估价二次招标文件审核单》。总包方、项目设计单位、项目代建单位、财务监理单位和学校基建部门、资产处等各自根据第十条的责任划分进行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七条 学校一般不参与项目评审的投票表决,确需参与投票表决的按照《上海政法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委派代表与承包方代表组成用户方代表参与评标。承包人须提供开标及评标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以便学校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条 中标通知书须经代建单位、学校(资产处和基建部门)和承包人共同签章确认后方可生效,评标结束后项目招投标资料由承包人向代建单位和学校(资产处和基建部门)归档。
第九条 中标方确定后,由承包人、中标方签订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或暂估价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承包人向代建单位和学校基建部门备案。承包人对合同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总包方、项目设计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和学校基建部门负责审核暂估价招标项目内容、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和相关的图纸、清单等资料;财务监理单位代表审计处负责审核项目预算金额;资产处负责审核招标方式,指导和监督招标全过程。
第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实施招标的过程中如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对制度进行备案及抽查,对违纪情况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暂估价专业分包、材料(设备)招标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