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政法学院董事会章程》 的通知

发布者:陈霁文发布时间:2025-06-26浏览次数:10

上海政法学院文


沪政院办〔2025101



关于印发《上海政法学院董事会章程》

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办:

为进一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治理架构,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与水平,增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持续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则(试行)》与《上海政法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学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上海政法学院董事会章程》,经2024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政法学院董事会章程



上海政法学院         

2025615日        


附件

上海政法学院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健全学校内部治理架构,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与水平,增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持续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则(试行)》与《上海政法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学校设立上海政法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校董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董会是对学校办学定位、发展战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的议事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是努力推动学校开展协同创新、汇聚才智的战略安排。校董会为学校长远发展提供政策咨询、整合优质资源、推动高端合作、搭建广阔平台。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校董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个人董事若干名,董事单位若干家。

第四条校董会成员在以下人员或单位中选聘:

  1. 为学校建设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组织或个人;

  2. 关心学校发展的社会知名人士,著名企业家,各类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海内外基金会等;

  3. 关心母校、并给予学校事业发展支持的优秀校友;

  4. 学校代表;

  5. 其他热心支持学校教育事业人士或组织等。

第五条校董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1人(一般为单数),分为个人董事与董事单位。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学校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为席位制的固定董事,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设执行董事与名誉董事。

第六条每届校董会成员的产生,由上届校董会成员和学校各单位推荐与校领导提名相结合(不含首届),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七条校董会成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申请,或者不适宜担任董事应予终止的,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经校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届中增补校董会成员,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经校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校董会主席在董事中产生。校董会主席人选由学校向校董会推荐,经校董会选举产生。校董会期满,校董会主席同时换届,校董会主席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校董会秘书长人选由学校向校董会推荐,经校董会全体会议聘任产生。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并经校董会全体会议聘任。

第十条校董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校情报告,审议校董会工作报告,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推动学校与董事及董事单位间的合作,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由校董会主席或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校董会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校董会决议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或董事单位同意,并获校董会主席或其指定代理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校董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校董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合作发展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对校董会负责。

第十四条校董会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1. 与校董保持日常联络,为其提供各类与校董会工作开展相关的服务;

  2. 推动校董(或其所在单位)、校董单位与学校的合作;

  3. 筹备与组织校董会的各类会议与活动;

  4. 执行校董会会全体会议所通过的各项决议;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校董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六条 校董会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发展”的原则,为把学校建设成为具有鲜明政法特色的一流应用型大学,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十七条 校董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董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董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财务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银产学研用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 校董(校董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校董(校董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 听取学校的工作汇报,对学校的建设规划和发展举措等重大决策提出建议;

  2. 监督校董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方案和执行效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3. 为校董会推荐校董(校董单位)人选;

  4. 可优先获取学校各类毕业生信息,优先录用学校优秀毕业生;可通过学历教育或继续教育等形式,向学校推荐培养优秀人才,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可向学校提出对单位在职职工的培训需求,并优先获得相关专业的培训服务;

  5. 可以校董(校董单位)身份,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类重要活动,参加各类相关高层论坛并做主题报告,与学校领导一同前往国内外各类组织和企业进行考察交流活动;

  6. 在相关政策允许条件下,使用学校各类服务与资源,实现战略共赢;

  7. 定期获得学校有关建设与发展信息;

  8.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校董(校董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1. 出席校董会各类会议与活动;

  2. 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学校的发展和成就,扩大学校影响,提高学校声誉,促进学校与各界的交流与合作;

  3. 优先与学校共建合作平台及共建合作课题,推荐专家和各类专业人员成为学校兼职教授、校外导师;为学校教师教学科研和挂职锻炼,以及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等提供优惠条件;

  4. 帮助学校拓展社会资源,参与学校大型活动,为学校发展提供各方面力所能及的支持与帮助;

  5. 关心支持学校的发展,为学校重大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规划指导和政策建议;

  6.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校董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由上海政法学院校董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海政法学院办公室

20256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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