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徐芳发布时间:2025-04-10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校园网络正常、安全运行,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网及其承载的所有信息系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小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决策,审议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指导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开展,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组织监督相关制度的执行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组织审定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度,组织评估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组织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有关问题和日常事务。

第六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校园网安全运行。主要包括:

(一)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制定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规划并实施;

(二)负责校园网公共基础设施及信息系统的安全体系建设与管理;

(三)负责健全和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四)负责对新接入校园网的信息系统进行安全审查;

(五)及时发布涉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通知公告;

(六)定期对校内网站、信息系统及相关设备进行扫描检测,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停止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同时视影响情况进行约谈。相关部门接到整改要求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修复和加固,达到整改要求后,方可恢复使用;

(七)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

(八)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利用校园网进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九)根据学校年度考核相关规定,对各二级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网络与信息安全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网络与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并报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二级单位负责本部门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校园网信息发布

第八条 校园网信息发布遵循“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九条 二级网站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的网站,各二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实行审核制度,发布到校园网上的所有信息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各二级单位须及时监测本部门网站及信息发布情况,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主页信息的发布,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网信息的发布。

第四章  校园网用户守则

第十一条 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三条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四条 不得在网络上泄露不宜公开的校内资料。

第十五条 禁止向外界提供私人代理接入校园网。

第十 禁止利用校园网进行危害学校网络、服务器及他人主机的活动,禁止盗用IP地址、账户及他人信息。

第十七条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按学校制度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政法学院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沪政院办〔2017〕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