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学校对本科专业评估的管理,规范有序地开展本科专业自主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属普通髙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沪教委督〔2022〕1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高校本科专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高〔2015〕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专业自主评估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自主评估是高等教育教学评估的重要环节。学校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强”的指导思想,以建立专业教学质量评估常态化机制,促进校院两级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为目标,通过本科专业自主评估和专业教学质量报告制度,进一步推动专业建设和专业发展,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全面推进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稳步提升。
第三条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科专业自主评估,由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具体组织。本科专业每5年进行一次专业评估,新设的专业在第一届学生毕业后进行专业评估。
第四条各本科专业在通过专业评估后,所属二级学院每学年度编制发布本科专业教学质量报告。
第五条 本科专业自主评估的主要任务是全面了解、分析各专业建设发展与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发现和解决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凝练专业特色,遴选优秀专业。
第六条 我校本科专业自主评估指标体系以“上海高校本科专业达标评估指标体系”为参照,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评估指标测评的重点如下:
(一)专业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与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总目标,以及社会需求、学科专业发展趋势的契合程度;
(二)人才培养方案及课内外教育教学环节与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学生全面发展的契合程度;
(三)师资队伍、教学基本条件与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契合程度;
(四)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管理与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契合程度;
(五)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与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契合程度。
第七条 本科专业自主评估按指标体系进行评价。一级指标包括:定位目标与培养方案、教师队伍、教学过程、学生培养、质量管理、专业特色,总分为100分。
第八条 学校组织评估专家组根据指标体系对每个一级指标进行评价、评分,并对专业整体情况作出诊断性评价意见,评定被评估专业的总评分。专业评估总评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9—6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九条 本科专业自主评估的一般流程:
(一)各学院组织专业自评,填报专业教学状态数据,提交自评报告;
(二)评估专家组审读材料、分散考察、集中进校考察,作出评价意见和专业评估报告;
(三)学校公布专业评估结论;
(四)各专业进行评估总结与整改。
第十条 专业评估结论与专业教学投入、专业招生计划、专业动态调整及两级管理单位绩效考核等挂钩。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专业,学校在专业建设方面优先予以支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专业,应按要求制定专业整改建设方案,积极予以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专业,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可以做出“调整”或“暂停招生”的决定。
第十一条 为推进专业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专业,积极参加各类专业认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