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4-11-08浏览次数:10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博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建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博士研究生导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基本队伍(以下简称“博导”)。学校根据国家批准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按照博士研究生招生规划或计划,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博士点一级学科或专博领域内,设立博导资格等制度并评聘考核。

第二条  博导遴选坚持“立德树人第一责任人”原则,突出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教书育人的责任担当,并实施师德师风“一票否决”。

第三条  博导不是固定的职称或职务,也不是终身的荣誉称号。学校采取“按需选聘、任职资格与招生资格相对分离、动态管理”的管理模式,对于博导任职资格、年度招生资格予以认定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博导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博导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履行导师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具有优良师德师风。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能够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熟悉相关学术领域的理论前沿和科学方法,掌握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的较深层次规律,具有较充分的学术研究积累,能够胜任博士研究生教学科研指导的工作需要。

第五条  申请校内博导任职资格的学术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校内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以申请成为博导:

(一)我校在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至申请当年11日,年龄不超过56周岁(含,下同)。

申请人是我校二级教授、申请延长退休或返聘的二级教授或高层次人才的,在其聘用期或合同履行期间,年龄可放宽到66周岁。

根据学校规定,符合返聘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拟继续申请博导的,其年龄范围依照《上海政法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申请人应当在最长返聘年限前能够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丰富的教育经验,教学效果良好。具有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一届以上博士研究生的经验,近五年无师德失范、严重违纪,未受到人才培养、教学等方面事故或处分处理,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未被判定为问题论文。

专职科研人员或在有关学科或专博领域有相当影响的特殊人才,其教学经历可以适当放宽。

(四)至申请当年11日前8年内,同时具备以下学术成果条件(参照《学术成果认定纲要》认定,且应与博士点招生学科或专博领域匹配,下同):

1.在研或完成国家级一般科研项目1项;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在研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中必须有一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A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B1级期刊发表论文3篇,或B2级期刊发表论文4篇,或在C1级期刊发表论文6篇。

第六条  校内新增博导的任职资格审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聘通知:学校发布博导遴选选聘通知,拟申请博导资格的人员应填写《申请培养博士研究生导师简况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原则上一人只能申请在一个二级学科或专博领域指导博士研究生,如学术能力较强、指导效果较好,能够同时指导另一个二级学科或专博领域的,符合本办法相关资格条件,可以同时申报,但最多只能同时在2个二级学科或方向担任导师,且不能跨一级学科或不同的专博授权点。

(二)材料提交:在学校确定相对集中培养单位前,申请博导资格的人员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学校确定相对集中培养单位后,向相对集中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材料。材料接收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对集中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综合考虑研究生招生规模和培养能力,对申请人进行初审。

(三)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者,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与建议。

(四)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就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出席审议会议的委员会成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获得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的,审核通过。通过后,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予以聘任。

第七条  兼职博导的条件

本办法有关资格的其他规定,均适用于兼职博导。

拟聘兼职博导应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相当造诣和影响,已取得我校特聘教授或兼职教授资格,或为与我校签署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单位的导师,其兼职工作须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书面同意。

第八条  兼职博导的审核与聘任程序

校外人士拟申请兼职博导的,其程序参照第六条。

拟申请兼职博导的人士,可由博导导师组推荐,经相对集中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汇总,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兼职博导原则上需与校内博导共同指导博士研究生,当年度指导名额不超过一名。

兼职博导聘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需要续聘的,应重新办理聘任手续。兼职博导在聘任期内未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研究生博导的规定,可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予以警示或解聘。

第九条  新增博导的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确有必要增加审议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遴选博士研究生导师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宁缺毋滥。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认真对待遴选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地填报有关材料。受理申请材料的有关组织或机构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和数据。申请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获得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将取消其导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凡申请参加遴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参与涉及本人的审议工作。受理申请材料的有关组织或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对自己或亲属的有关评议或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开展博导的过程管理和考核,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方面管理与调查,牵头受理各类涉及导学关系的申诉,并做出博导任职资格和指导资格认定或动态调整的建议。

第十二条  年度申报截止日后调入的在原任职单位已担任博导的,或者已在其他单位担任博导的申请人,满足我校博导任职条件的,经博导导师组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校领导批准,可以认定其博导任职资格,并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上予以通报。

 

第三章  博导的年度招生资格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博导资格与招生资格分配相对分离制度,根据当年工作需要适时启动。年度招生资格实施动态管理,依照当年上级下拨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博导队伍规模、学科发展质量等予以综合认定。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博导具有年度招生资格:

至申请当年11日前5年内,符合以下学术成果条件之一(参照《学术成果认定纲要》认定,且应与博士点招生学科或专博领域匹配,下同):

(一)在研或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同时发表CLSCI论文3篇;

(二)完成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同时在研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以及发表C1级期刊论文6篇;

或者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曾入选国家“万人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上海领军人才(现东方英才计划领军);

(二)曾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类)、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等学校认定的省部级奖项的一等奖 。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博导与博士研究生的双向选择,综合考虑当年本学科实际招生人数、博导队伍规模和双选结果,确定当年博导的实际指导人数。

第十六条  在招生资格安排时,具有在研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发表CLSCI等本学科高质量论文数量较多的优先。经法学学科博导组长联席会议审议或讨论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博导受聘指导的在读博士研究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在研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首席专家、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课题首席专家受聘指导的在读博士研究生人数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博导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七条  博导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履行博导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博导是研究生培养成才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学校保障和规范博导的招生权、指导权、评价权和管理权,支持和监督博导按照规章制度严格研究生学业管理,增强博导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

具体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加博导培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博导培训活动,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及指导能力。

(二)思政教育与行为示范。为人师表、遵守学术规范,加强自身师德师风建设,对博士研究生进行思政教育、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

(三)参与招生与日常培养。积极承担并完成学校和所在单位下达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认真总结博士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主动参与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

(四)学术指导。引导博士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指导博士研究生阅读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国内外经典前沿文献资料,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短期访学等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拓宽博士研究生学术视野,提升理论与学科研究能力。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严格指导和审核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和写作,认真把关论文质量,协助组织好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五)综合指导。审定博士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社会调查、教学实习等,检查完成情况,协助做好博士研究生的综合测评和毕业鉴定工作。关心爱护博士研究生身心健康、综合成长,承担博士研究生就业指导职责,定期与博士研究生交流指导。

第十八条  博导在参与博士研究生选拔与培养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恪守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直系亲属回避制度,坚持宁缺毋滥的质量意识,确保录取博士研究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努力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

第十九条  博导的权利:

(一)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参与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培养和管理工作。

(二)对申请毕业与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提出评价意见。博导有权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博士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议,决定是否同意博士研究生参加毕业或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三)对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优秀学位论文申报等事宜发表意见。

(四)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认可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博导的考核与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博导聘期考核和年度招生资格认定制度,开展相应动态调整工作。强化与招生培养全过程紧密衔接的职责意识,将博导师德师风、学术活跃度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作为聘期考核和指导资格认定的主要评价要素。

第二十一条  博导每轮聘期为四年,聘期届满后需通过考核方可获得下一聘期博导任职资格。导师聘期考核一般于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聘期考核结束后开展。

第二十二条  博导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达到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博导,考核为合格,下一聘期具有导师资格,同时依规定取得年度招生资格。

依照本办法规定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再具有博导资格,不再列入新一轮博导名单。对于正在指导的博士研究生,由法学学科博导组长联席会议统筹另行安排博导或博导导师组指导。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后,可按照新聘博导任职资格程序重新申请导师资格,但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行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博导聘期考核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同时不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聘期考核时为合格: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聘期内无违反师德师风或导师立德树人基本职责的行为;

(二)最近一轮学校聘期考核与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三)符合第五条的规定;

(四)完成学校或相对集中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学业指导、就业指导等任务,培养质量良好;

(五)参加规定数量的导师培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暂停安排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一)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总复制比超过25%的情形,在安排前的一年内达到2次以上,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二)不能胜任博导职责要求,拒绝或延误学校下达的相关工作和任务,造成一定负面后果的;

(三)具有其他应当认定为暂停指导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于聘期考核时为不合格,不再具有博导资格;适用于年度招生资格认定时,应当停止安排年度招生资格:

(一)有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行为的;

(二)未通过学校聘期考核的;

(三)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学术不端、在各类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者在答辩前的盲审中,两年中有3次(含)以上未通过等严重情节的;

(四)不能胜任导师职责要求,挂名、借名指导的,或拒绝、延误学校下达的相关工作和任务,造成严重负面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认定为不合格或停止指导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的聘期考核,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相对集中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聘期届满的导师进行考核、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并经公示后提交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导师代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对各学院(所)提交的材料和考核意见进行复核;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复核结果予以审定。

第二十七条  博导因一年以上境内外访学、产学研、身体原因等有正当理由申请暂停指导,经相对集中培养单位审批同意、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可以暂停。暂停期满后,经博导本人申请、相对集中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在聘期内恢复其指导资格的,相关材料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聘期内博导年度招生资格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博导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在学校确定相对集中培养单位前,申请博导资格的人员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学校确定相对集中培养单位后,向相对集中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材料。法学学科博导组长联席会议审议或讨论后,形成对博导年度招生资格的确认、暂停或停止,或减少指导名额的汇总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博导在本办法规定的任职年龄前,应当能够完整地指导一届研究生。学校实行博导与博士研究生双向选择制度,以实际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人数作为博导指导基数。

第三十条  博导任职资格终止的,一般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博导资格。相对集中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协同相关博导导师组,将博导任职资格被终止者正在指导的尚未毕业或取得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协调至该学科或专博领域的其他博导指导。

第三十一条  被暂停或终止博导任职资格的当事人若有异议,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程序如下:若当事人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事项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校学位办将该申诉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结论。申诉及复议期间,不影响原认定结果的执行。

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依照《上海政法学院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博导延聘及返聘事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章  博导导师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博导负责和博导导师组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博导导师组可按照二级学科或专博领域进行设置,由二级学科或专博领域的全体博导共同组成博导导师组。确有必要的,也可由一级学科或专博学位点全体导师组成联合博导导师组。学校设立法学学科组博导组组长会议,审议或讨论招生标准、招生名额等重要事项。

博导导师组组建前后,设组长一名,由二级学科或专博领域的带头人或负责人担任,负责博导导师组组织与日常工作。博导导师组的组长与成员名单,应当及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校保障博导与导师组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在年度预算或专项经费中代编或安排有关经费,共同保障博导与导师组的工作经费。博导导师组建设经费由基本建设经费和生均建设经费两部分构成:研究生处负责代编基本建设经费,并下达至导师组负责人单列经费代码。基本建设经费分为4档:正常学制内在校博士生人数3人及以下的,2/年;410人的,5/年;1120人的,8/年;20人及以上的,10/年。研究生处负责代编生均建设经费,并下达至相对集中培养单位账户名下,生均建设经费标准为2//(不含延期博士生)。上述经费使用范围参照研究生业务费执行,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导师组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评估与相关处理。

学校保障博导和博导组开展工作的各项条件,由相对集中培养单位与研究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协同安排。导师应以每年每生5000元的标准支付培养费用与生活补贴,由学校从导师的科研项目中经导师同意后支付。

博导导师组可设置专职或兼职博导导师组秘书或其他辅助工作人员,学校应当保障其工作条件、经费与相关待遇,原则上参照研究生教学秘书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博导导师组协同组织博士研究生日常培养工作,包括建议设置相关学科或专博领域课程、培养方案,审定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开展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组织博士研究生参与教学实践及学术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  博导导师组协同组织博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审核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博士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答辩、学位申请预审核等各项环节。

 

七章  博导队伍建设与博士研究生教育的相对集中培养

第三十六条  博导与博士研究生之间应建立互相尊重、民主平等、教学相长、和谐共处的导学关系。当导学关系发生矛盾时,博导导师组与相对集中培养单位应秉持互相尊重平等协商的原则及时调解,必要时可另行重新确定导学关系。当博导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的,相对集中培养单位应及时调整导师、妥善做好后续培养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为巩固提升博导的指导水平,博导应按规定及时参加立德树人与思政教育、研究生教育教学方法、课程建设、论文指导等方面的培训。新聘博导需在聘任后两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市级层面的导师培训,其他在岗导师原则上每年须至少参加一次导师培训学习。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新增博士点顺利通过国家规定的合格评估(核验),提高培养质量与效率,在博士研究生培养尚未达到一定规模前,对博士点的研究生教育工作实行相对集中培养,相对集中培养单位由学校规定或作出安排。

学校保障相对集中培养单位开展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制度与资源投入。相对集中培养单位可设置专职或兼职博士研究生教学秘书或其他辅助工作人员,学校保障其工作条件、经费与相关待遇,原则上参照研究生教学秘书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博导导师组与相对集中培养单位应当加强对博导投入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引导,激励探索研究生培养体系化建设与教育模式改革创新。

对于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在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严重问题或其他履行职责不力的博导,可视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约谈、通报、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对师德失范者和违法违纪者,将严肃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

上述处理经导师组会同相对集中培养单位调查并给出初步建议,研究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复核后,报学校按程序做出决定。

被处理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对集中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异议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依照《上海政法学院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四十条  研究生处为全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宏观与过程管理及博士研究生公共课的协调和管理,并协同组织相对集中培养单位与博导参与博士研究生教育的监督、检查、评估、核验等。相对集中培养单位牵头组织博士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过程考核、有关课程、阶段的研究生教育教学与学位申请等,组织博导、工作人员参与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与学位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原则上应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博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骨干承担。少数师资力量薄弱或性质特殊的课程,经博导组组长或课程所属管理单位负责人同意、研究生处备案,可由培养经验丰富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承担。

博士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量按照与本科教学工作量1:2的系数比例进行计算,纳入当年度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组织博士研究生课程的有关单位统计后报研究生处复核,研究生处将复核结果报学校人事部门汇总后计入有关考核过程。

第四十二条  博导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内容与方式应当遵守宪法与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有悖社会公德。

研究生处应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加强对博导参与博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评估,定期听取博导、有关教职员工与博士研究生的意见建议。对违反博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管理规范的现象,情节轻微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敦促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加以约束和惩戒,有关监督处理结果应作为聘期考核、指导资格年度认定或承担博士研究生课程、培养、学位等任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