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高原学科人才队伍建设,激发校内人员积极参与高原学科建设的活力和动力,全面完成高原学科的各项建设目标及其任务计划,我校开展第三期高原学科“佘山学者”人才岗位计划选拔工作,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岗位设置
为支持优秀学者进入高原学科,提高学术研究能力,提升学校整体学科影响力,2025-2027年度设立“佘山学者”人才类岗位。根据“增量任务、增量薪酬”的原则,第三期岗位计划实施三年,进入岗位计划的人员需完成相应考核指标,研究成果的统计周期为2025年1月-2027年12月。
(一)“佘山学者”领军人才岗:岗位设置5名,其中教学岗1名。申报者要求为我校高级职称全日制在岗教师。在聘期内,享有每年12万元(含税)的岗位津贴,合计36万元(含税)。聘期内每年本科教学工作量为108课时(教学岗除外)。
(二)“佘山学者”拔尖人才岗:岗位设置10名,其中教学岗2名。申报者要求为我校全日制在岗教师。在聘期内,享有每年7万元(含税)的岗位津贴,合计21万元(含税)。聘期内每年本科教学工作量为108课时(教学岗除外)。
(三)“佘山学者”创新团队岗:岗位设置向高原学科各团队全日制在岗教师开放,对各团队2025年1月-2027年12月期间符合申请条件的申报成果进行奖励。年度绩效发放情况根据经费情况统筹安排。
二、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申报学科方向为我校法学学科、国家安全与全球安全治理领域(以下简称“国家安全领域”)。
(二)申报条件
1.申报者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2.近三年完成了所在岗位的工作考核任务;若前期受聘 “问渠源学者”岗或第二期“佘山学者”岗,还须已完成相关岗位考核任务。
3.申报“佘山学者”领军人才岗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2021-2024年期间(1)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以上项目1项;(2)A2级以上期刊发表1篇论文;(3)法学学科受聘人员在法学核心期刊(CLSCI)发表3篇论文;(4)国家安全领域受聘人员在B2级以上期刊发表3篇论文;(5)教学岗受聘人员获得A2级教学类成果1项或B1级教学类成果2项。
4.申报“佘山学者”拔尖人才岗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2021-2024年期间(1)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2)法学学科受聘人员在法学核心期刊(CLSCI)发表2篇论文;(3)国家安全领域受聘人员在B2级以上期刊发表2篇论文;(4)教学岗受聘人员获得B1级教学类成果1项或B2级教学类成果2项。
(三)其他说明
上述所有成果中所指期刊论文均不包括国际期刊论文,报纸理论版文章仅认定《人民日报》《光明日报》,B2级别转载转摘类学术成果仅认定1篇。上述成果清单参见《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成果认定纲要》。
已获得学校相关引进待遇的引进人员如申报相应岗位,需达到引进中期考核标准,且相关成果不得与本计划考核任务重复交叉使用。
领军人才岗、拔尖人才岗受聘人员需签订工作任务协议。
三、人才岗位绩效经费下拨安排
领军人才岗、拔尖人才岗申报人通过评审,予以立项后下拨第一批岗位津贴。2025年1月-2026年6月,原则上按学期进行拨付。
2026年10月,举行中期考核,视考核通过情况拨付2026年度剩余经费。2027年度经费根据最终结项考核情况再行拨付。
创新团队岗人员提交成果后,经学校高原学科考核工作小组审核后认定。
三类岗位绩效情况可根据年末绩效情况统筹安排。
四、人才岗位考核要求
领军人才岗、拔尖人才岗受聘人员应根据建设要求,完成相应岗位任务(具体任务见附件)。2027年11月结项考核时,若受聘人员已有较好的研究成果基础,尚有部分成果待发表,可以申请延期1年结项;截止到2028年11月前,研究成果仍未达标者,经学校高原学科考核工作小组认定后,根据完成成果和资助的情况,受聘人员需退回未完成比例的资助资金,且不得申报下一届“佘山学者”人才岗位。各类岗位受聘人员完成岗位任务后,增量成果可参照相应计分予以奖励。
领军人才岗成果未达到岗位要求,符合拔尖人才岗成果要求的,按拔尖人才岗待遇兑现。
拔尖人才岗成果达到领军人才岗成果要求的,经评审同意,可享受相应岗位待遇。
受聘人员在聘任期间离职的,需进行离职工作考核,未完成部分任务的已发岗位津贴需退回,剩余部分津贴不再享受。
“佘山学者”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师德师风要求,或触犯国家法律,或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将撤销其“佘山学者”称号并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停止资助、扣回已下发的岗位津贴。
五、其他事项
相关考核成果的认定和本方案的解释由上海政法学院高原学科考核工作小组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