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尚合青年实习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4-12-06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依托上海政法学院和国内外相关资源优势,以建成国家级、国际化、多领域的高端涉外人才研修平台为目标,设立“尚合青年实习生项目”,吸引海内外优秀学生入驻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实习,培养国际化、多领域高端涉外储备人才。为加强项目的规范管理,确保项目实施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尚合青年实习生项目”是指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在不改变人事、档案、户籍和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招聘的海内外优秀学生,参与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高端涉外培训、智库、论坛组织及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选拔

第三条 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尚合青年实习生项目”按照自愿申请、院校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名义组织实施。

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负责组织评审小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核,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确定人选。

第四条 申请人员在提交申请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中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在读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生,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不超过30周岁;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与奉献精神,拥有较好的国际视野和多元文化意识,熟悉国际合作规范;

(四)能够适应国际工作环境,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与人际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六)具备熟练运用办公软件的能力;外语水平良好,精通英语、俄语或掌握国际组织使用的其他语言,达到在国际组织开展工作的语言要求。

第五条 具体申请与选拔流程及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按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官方网站(http://cnisco.shupl.edu.cn/main.htm)发布的招聘通知,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国际交流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

(四)申请人的书面材料将由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留存,留存期限为2年。

(五)选拔工作分为材料审核及专家评审两个环节。材料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选派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等;专家评审主要从申请动机、综合素质、实习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考察。

(六)申请人可登录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官方网站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六条 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尚合青年实习生项目”包含以下两类实习岗位:

(一)部门助理。每年3月、9月统一招收,实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实习期限届满后,经推荐单位书面同意,并报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审批,可以延长实习。

(二)项目助理。根据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专项项目临时招收,具体实习时间及期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以录用文件为准。实习期限届满后,经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审批,可转部门助理岗。

第三章 项目经费及使用

第七条 该项目不向实习生提供薪资。差旅、保险和生活费用等需由实习生自付或由供资机构支付。实习期间非因实习造成的事故或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需由实习生自行承担。外籍实习生涉及实习加注签证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签证手续由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配合完成。

第八条 校外实习生实习期间由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提供住宿场所以及工作用餐。

第四章 实习生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尚合青年实习生”参与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培训、智库、论坛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和专项项目。实习方式优先线下实习,可根据工作要求线上、线下相结合。

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办公室各部门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教学部:涉外培训班及涉外高层次人才培养各类活动的联络、筹备和组织工作;

(二)学术部:科研专项、智库建设与决策咨询报告的资料检索编译、撰写等工作,担任专任教师科研助理;

(三)合作交流部:与各国际组织及单位合作项目的日常联络,国际论坛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四)专项项目:临时委托科研专项、外事活动如国际会议、高级别培训班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实习生管理

第十条 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办公室对实习生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实习生应按要求签署实习合同,按期到岗实习。实习生应与原学习单位协调安排好实习期内学业,能否获得实习学分,由原学习单位决定。

第十二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际组织、上海政法学院及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的相关规定。实习生应履行岗位职责,未经批准,不擅自离岗或单方面终止实习合同,不随意变换工作岗位,不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

第十三条 实习生须签署保密协议,对实习期间所有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此类信息。如出现发表不当言论、存在不当行为,一经核实,即时终止实习资格。

第十四条 实习生应按期提交实习报告,完成实习各项工作者将有资格申请获得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出具的实习证明或推荐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实习生如有不符合本选派办法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实习合同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撤回推荐等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