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提高我校实践教学水平,保证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质量,规范实践基地建设标准、程序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基地是由学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本着互惠互利原则,双方联合在校外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
第三条 实践基地应依托合作单位共同建设,双方应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实践基地的共建单位应在行业领域具有鲜明的特色和明显的优势,具有承担大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条件。
第四条 实践基地存续期间,学校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均有义务维护学校及实践基地的形象声誉,不得进行其它无关的宣传活动。
第二章 建设条件
第五条 实践基地应具有一级法人资格,满足实践教学任务和要求,有一定规模并相对稳定。
第六条 实践基地应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具有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 实践基地应有专门人员负责我校学生参加的实习工作,并且给实习学生配备带教教师。带教教师队伍应由学校教师和实践基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八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一)教务处是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制订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等规章制度,协调基地建设和实践教学相关事宜。
(二)学院根据实践基地的实际情况和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自觉接受学校监督。
第九条 实践基地的建设类型分为校级实践基地与院级实践基地,由学校教务处与二级学院分别负责。学校教务处负责建设适应特殊实习需求的实践基地,并根据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与人才培养相关的多方面合作。二级学院负责建设与本学院专业对口的实践基地。
第十条 学校职责与义务
(一)学校应与实践基地开展共建合作,与实践基地共同制定实习(实训)计划,组织实施实践教学活动。
(二)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为实践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三)学生去实践基地之前,学校应介绍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与相关注意事项。
(四)在实践教学期间,学校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保证学生及指导教师的安全。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职责与义务
(一)依照学校实践教学内容要求及安排,实践基地每年需接收我校一定数量的学生参加实习,并为实习学生安排实习岗位。
(二)依照实践教学岗位职责要求,实践基地应指定本单位人员对实习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及纪律教育,并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
(三)在实习结束前,带教教师需负责给学生撰写实习评语,并对其实习表现评定分数。实践基地相关负责部门加盖单位公章。
(四)实践基地需积极与学校进行沟通,与学校协商解决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五)为学校教师挂职锻炼和“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提供便利。
(六)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可以奖教金、奖学金等形式向学校进行捐赠,比如企业、公司、律所等单位。
第十二条 合作协议的签订
(一)在符合建立实践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双方都具有合作意向后,与共建单位协商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
(二)实践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三)协议一式五份,学校执三份,实践基地执两份。五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院级实践基地建设程序
(一)二级学院根据实践教学需求,与共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合作意向。
(二)二级学院要与实践基地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践教学与“学、研、产”相结合,需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设效果良好的实践基地,学校将积极宣传推广。
(三)二级学院填写《上海政法学院新建实践教学基地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符合我校建设实践教学基地要求后,走校内OA程序,经学校领导审批,与实践基地单位签订为期不少于三年的书面合作协议。协议一式五份,学校执三份,实践基地执两份。
(四)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双方合作形式与内容;(3)双方权利和义务;(4)协议合作期限;(5)其它(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
(五)合作协议书必须加盖“上海政法学院”公章以及负责人签字方可生效。
(六)二级学院新建实践基地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实践基地挂牌
(一)二级学院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持合作协议书报教务处备案,并领取“上海政法学院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铜牌。
(二)二级学院与实践基地进行协商,举行揭牌仪式。
第十五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校级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
第十六条 实践基地若因法定原因终止与我校签订的合作协议的,需提前告知。
第十七条 实践基地连续三年未接收我校学生实习的、协议期满不再续签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合作协议自动终止,学校(院)收回“上海政法学院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铜牌。
第十八条 合作协议到期,双方有继续合作意向的,应续签合作协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实习经费应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沪政院教〔2024〕63号)规定的标准支付,专款专用、据实报销。报销流程及审批权限,按照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因实践基地的设施、设备等引起实习学生人身伤害的,实践基地按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学校规章制度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