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积极落实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大会精神,推进实验实训教学水平提升计划,深化行校协同育人,加快外包实务课程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提升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包实务课程是指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为目标,学校与行业、企业及实务部门等单位合作建设与实施,完全由校外专家讲授的课程。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外包实务课程的设置、实施、评价和管理,促进学校与行业、企业及实务部门等单位的深度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外包实务课程应以服务国家、发展大局、适应区域人才需求作为方向和思路,将行业新发展、新要求、新理念等优质资源融入到专业课程教学之中,丰富课程教学内容,改进课程教学方法,增强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面向实际岗位的职业能力。
第五条 建设内容
外包实务课程合作双方应从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出发,重点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内容:
(一)共同制定教学大纲
从行业、企业及实务部门对人才的需求出发,建立岗位能力要求与课程对学生能力培养之间的对应关系,共同制定课程的教学大纲。
(二)共同设计教学内容
结合行业需求与技术发展,特别是具体岗位对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将实践经验、优质案例等引入课程教学内容,对课程教学内容进行重新规划和设计。
(三)共同开发教学资源
共同开发如案例库、多媒体教学课件、习题集、试题库、视频资源、课程网站等课程教学资源。
(四)共同参与教学实施过程
校外专家与校内教师共同参与教授理论、实验、实习教学环节以及评定学生成绩等教学实施过程。
(五)共同组建课程教学团队
校外专家应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平,逐步建成一支相对稳定、实力较强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教学团队。
(六)共同开展教材建设
根据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需要,鼓励共同编写适应实务课程授课需要的教材,将实务经验、案例、项目等融入教材内容,开发出体现行业特色和专业人才培养特色的高水平教材。
(七)共同进行考核评价
探索双方共同参与的课程考核新机制、新办法、新途径,切实加强课程考核的评价导向和正面激励作用。
第六条 课程团队
(一)各二级学院应至少开设一门外包实务课程。
(二)课程负责人须为本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在职教师,且具有一定的实务经验。
(三)每名校内教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门外包实务课程的负责人。
(四)校外专家应具备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政治素质可靠,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胜任课程教学、开展课堂授课或指导学生完成实验实践活动等。
第七条 课程实施
课程负责人由校内教师承担,根据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全程规范管理课程教学各环节内容,包括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多媒体教室设备调试,调课、停课、代课及调换教师申请,课堂点名、签到,作业布置、批改,成绩判定、录入等。
如遇特殊情况校外授课教师不能按计划完成授课时,应由校内教师负责协调,保障课程顺利开展。
校外授课教师须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
第八条 课程管理
(一)外包实务课程原则上应列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职业技能选修课组模块,课程教学实施应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设定中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新增课程或变更的,按照本科教学计划变更审批程序执行。
(二)教务处根据每年学校经费预算实际情况,对外包实务课程进行评审与遴选,对连续开设三年以上、教学效果良好、社会影响力较大的课程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三)外包实务课程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正常开设的、教学评价不合格的、不再适合人才培养目标的课程,实施退出机制。
第九条 课程评价
外包实务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学督导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教等方式组成,具体实施规则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考评办法(试行)》(沪政院教〔2017〕291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