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学校优良学风教风建设,激励研究生追踪学术与实务前沿,加强学术和实务交流,全面提升研究生学术水平和实务能力,根据《上海政法学院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以及各研究生学位点培养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术与实务讲座是研究生培养与学位申请的必修环节之一。研究生学位点培养方案对讲座学分有规定的,相关研究生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完成相应要求,并取得讲座学分。研究生学位点培养方案对讲座学分暂无规定,但有列入学位申请要求规定的,相关研究生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完成相应要求,取得完成学位申请要求。研究生学位点培养方案无上述两类规定的,相关研究生应根据本实施细则附件的规定,作为培养环节必修环节,完成相应要求。相关研究生未能根据本实施细则附件的规定,没有完成相应要求的,原则上不得进入后续培养或学位申请相应环节。
(二)研究生应当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本学科、专硕类别或其他领域的各种学术与实务讲座活动。各职能部门、培养单位、导师、研究生教育管理者应积极为研究生提供信息、创造条件,并加强组织、指导与督促检查。
(三)研究生学位点培养方案中对学术与实务讲座有其他补充要求的,研究生应对照执行。
二、研究生学术与实务讲座类型
名家讲坛:由学校科研处组织举办的名家系列学术讲座活动,以及由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专家讲座。其他讲座:由职能部门、各二级培养单位等组织的学术或实务讲座,以及经认定的部分实务课程、暑期学校、夏令营、高层次研讨会等。其中,由职能部门组织的为Ⅰ类学术活动。已单列为上级规定要求或培养环节的学风道德建设讲座、开题报告、公开报告及课程中组织的专题讨论,不作为学术活动。
三、记录及考核
研究生参加学术与实务讲座活动实行记录及考核制度。
(一)记录
1.研究生参加学术与实务讲座的,应当如实填写研究生讲座活动手册,填写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或报告题目)、活动时间、活动地点、主讲人(主办单位)。
2.研究生应当认真参与讲座活动,如实记录其参加学术与实务讲座情况。凡在讲座活动中通过代签名、签名后离场、代盖章、造假等不端行为获取学分或完成必修要求的,一经查实,相应的学术活动不予承认,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凡受到处分的研究生,不得参加各类研究生项目申报,不得评优、评奖。
3.研究生参加讲座活动的基本信息经审核后,其讲座环节学分记录在研究生个人成绩单上。
(二)考核
1.研究生“学术讲座”培养环节学分在填写学位申请审批书时,由导师审核学生学术活动手册后给予学分,由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复核认定,其中任一环节发现研究生存在学术活动中通过代签名、签名后离场、代盖章、造假等不端行为,则不予认定学分。
2.研究生应在学位申请前完成应参加的学术或实务讲座活动。
3.职能部门将协同不定期对研究生学术活动记录、考核、审核等情况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含在学术活动中通过代签名、签名后离场、代盖章、造假等不端行为获取学分者),毕业审核时抽查不合格者不得进入毕业审核或学位申请相关后续流程。
四、学术与实务讲座管理
(一)学术与实务讲座活动手册
学术与实务讲座活动手册由研究生处统一制作,新生入学后由研究生处统一发放。
(二)盖章管理
研究生学术与实务讲座等活动的初步审核,以主办单位盖章及会场签到为准,其中名家讲坛由团委统筹学校研究生会组织盖章,其他学术活动一般由主办培养单位负责盖章。学术与实务讲座活动盖章应遵循“一人一章”原则,人册对应方可盖章。
(三)同步签到管理
为防范学术与实务讲座活动中出现代签名、签名后离场、代盖章、造假等不端行为,主办单位应当做好会场签到,签到材料应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同学术或实务讲座活动新闻稿纸质版一同交至研究生处备案。
五、资料保存
有关职能部门与培养单位应当保存其组织的学术与实务讲座活动的相关文本及电子资料。
六、实施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与有关部门、培养单位在各自工作职责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