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评聘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坚持公开、公正,以德才兼备为基本要求,围绕能力、业绩和贡献,实行竞争聘任、择优聘任。
二、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原则。高级岗位设置向教师系列倾斜;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严格控制设置正高级岗位,合理设置副高级岗位,规范设置中级及以下岗位。
三、立足长远发展、兼顾当下原则。岗位设置和聘用既着眼学校未来发展,对标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学科标准,又适当兼顾学校历史发展和当前实际情况。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我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满足条件的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以申报本校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三条 岗位设置
一、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等需要,设置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
二、本办法中的教师职务是指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种,教师按照自己的岗位类型,分类晋升。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图书资料、会计、统计、审计、出版、档案、卫生技术、高教研究、工程技术等。
第四条 教师职务申报条件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同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
(二)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并考核合格。
(三)坚持把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作为首要标准,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背科研诚信的教师,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教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其中55周岁及以下的教师申报时须具备博士学位。
(二)副教授: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三)讲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四)助教: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
(五)破格年限不超过两年。
1.破格年限不超过一年的申报要求:
(1)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申请破格,需在达到正常申报学术成果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再提交2个B1级以上期刊学术论文或教学类成果。
(2)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申请破格,需在达到正常申报学术成果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再提交1个B1级以上期刊学术论文或教学类成果。
2.破格年限不超过两年的申报要求:
(1)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申请破格,需在达到正常申报学术成果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再提交4个B1级以上期刊学术论文或教学类成果。
(2)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申请破格,需在达到正常申报学术成果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再提交2个B1级以上期刊学术论文或教学类成果。
三、教师资格要求
申报各级教师职务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四、考核要求
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
五、实践经历要求
高校40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其中35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一般还须有产学研社会实践、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访学等教师专业发展培养经历或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其中,产学研社会实践包含教师产学研践习、学校选派校外借调及挂职、校内挂职、教师社会兼职、教师指导学生取得学术活动成果经历、教师取得创作类成果经历等内容。教师产学研社会实践经历需提前在学校人事处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予认定。
六、教育教学要求
(一)教学任务要求
教师每年应完成学校规定的基准教学工作量。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一门及以上课程;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原则上还应每5年指导或者合作指导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者指导助教、讲师成绩显著。
(二)教学水平要求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达到其相应岗位的教学水平要求。其中:申报教学科研型或科研为主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上一学年本科课程教学督导评价和学生评价的综合成绩合格;申报教学为主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上一学年本科课程教学督导评价和学生评价的综合成绩不低于85分。
七、学术、技术能力要求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符合其相应岗位的学术技术水平要求和教学科研项目要求。
(一)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师
1.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同时满足以下(1)至(2)要求:
(1)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①—②款外,还应符合第③—⑧款中的一款:
① 学术论文:在C1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8篇,或在本学科C1级以上CSSCI期刊(不包括集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上述学术论文应有在B级以上期刊发表。
② 学术专著: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
③ 学术论文:在C1级以上期刊再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本学科C1级以上CSSCI期刊(不包括集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④ 报刊理论文章:在《人民日报》或《光明日报》或《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⑤ 决策咨询成果:获得1篇A级决策咨询成果。
⑥ 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外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
⑦创作类成果: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C1级以上创作类成果2项。
⑧教学能力:获得C1级以上教学类成果1项或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2项(教材建设类成果申报人须为主编或副主编;教学成果奖C1级至B1级申报人须排名前5位,A2级以上申报人须排名前10位;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申报人须为第一指导教师)。
(2)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符合以下①—③款中的一款:
① 教育教学:再获得C1级以上教学类成果1项或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2项(教材建设类成果申报人须为主编或副主编;教学成果奖C1级至B1级申报人须排名前5位,A2级以上申报人须排名前10位;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申报人须为第一指导教师)。
② 科研:完成A2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完成C1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同时主持C1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③ 获奖:独立或排名第一获C1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
2.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同时满足以下(1)至(2)要求:
(1)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①款外,还应符合第②—⑧款中的一款:
① 学术论文:在C1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或在本学科C1级以上CSSCI期刊(不包括集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② 学术专著: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12万字以上)。
③ 学术论文:在C1级以上期刊再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本学科C1级以上CSSCI期刊(不包括集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④ 报刊理论文章:在《人民日报》或《光明日报》或《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⑤ 决策咨询成果:获得1篇A级决策咨询成果。
⑥ 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外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
⑦创作类成果: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C1级以上创作类成果2项。
⑧教学能力:获得C2级以上教学类成果1项或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2项(教材建设类成果申报人须为主编或副主编;教学成果奖C2级至B1级申报人须排名前5位,A2级以上申报人须排名前10位;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申报人须为第一指导教师)。
(2)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符合以下①—③款中的一款:
① 教育教学:再获得C2级以上教学类成果1项或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2项(教材建设类成果申报人须为主编或副主编;教学成果奖C2级至B1级申报人须排名前5位,A2级以上申报人须排名前10位;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申报人须为第一指导教师)。
② 科研:完成C1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C1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同时完成C2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不含校内研究项目,以下类同);或完成C2级以上科研项目3项。
③ 获奖:独立或排名第一获C1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
3.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自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D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申报学科学术论文2篇。
(二)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
1.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同时满足以下(1)至(2)要求:
(1)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①—②款外,还应符合第③—⑧款中的一款:
① 学术论文:在C1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或在本学科C1级以上CSSCI期刊(不包括集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② 教学能力:获得B2级以上教学类成果1项或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2项(教材建设类成果申报人须为主编;教学成果奖B2级及B1级申报人须排名前5位,A2级以上申报人须排名前10位;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申报人须为第一指导教师)。
③ 学术专著: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12万字以上)。
④ 学术论文:在C1级以上期刊再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本学科C1级以上CSSCI期刊(不包括集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⑤ 报刊理论文章:在《人民日报》或《光明日报》或《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⑥ 决策咨询成果:获得1篇A级决策咨询成果。
⑦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外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
⑧创作类成果: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C1级以上创作类成果2项。
(2)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符合以下①—③款中的一款:
① 教育教学:再获得B2级以上教学类成果1项或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2项(教材建设类成果申报人须为主编;教学成果奖B2级及B1级申报人须排名前5位,A2级以上申报人须排名前10位;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申报人须为第一指导教师)。
② 科研:完成A2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完成C1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同时主持C1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C1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同时完成C2级以上课题2项;或主持C1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同时再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12万字以上)。
③ 获奖:独立或排名第一获C1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
2.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同时满足以下(1)至(2)要求:
(1)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①—②款外,还应符合第③—⑧款中的一款:
① 学术论文:在C1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本学科C1级以上CSSCI期刊(不包括集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② 教学能力:获得C1级以上教学类成果1项或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2项(教材建设类成果申报人须为主编;教学成果奖C1级至B1级申报人须排名前5位,A2级以上申报人须排名前10位;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申报人须为第一指导教师)。
③ 学术专著: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12万字以上)。
④ 学术论文:在C1级以上期刊再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⑤ 报刊理论文章:在《人民日报》或《光明日报》或《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⑥ 决策咨询成果:获得1篇A级决策咨询成果。
⑦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外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
⑧创作类成果: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C1级以上创作类成果1项。
(2)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符合以下①—③款中的一款:
① 教育教学:再获得C1级以上教学类成果1项或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2项(教材建设类成果申报人须为主编;教学成果奖C1级至B1级申报人须排名前5位,A2级以上申报人须排名前10位;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申报人须为第一指导教师)。
② 科研:完成C1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C1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同时完成C2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完成C2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完成C2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同时再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12万字以上)。
③ 获奖:独立或排名第一获C1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同教学科研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三)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
1.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同时满足以下(1)至(2)要求:
(1)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①—②款外,还应符合第③—⑧款中的一款:
① 学术论文:在C1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8篇,或在本学科C1级以上CSSCI期刊(不包括集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上述学术论文应有2篇在B级以上期刊发表。
② 学术专著: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20万字以上)。
③ 学术论文:在C1级以上期刊上再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本学科C1级以上CSSCI期刊(不包括集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④ 报刊理论文章:在《人民日报》或《光明日报》或《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⑤ 决策咨询成果:获得2篇A级决策咨询成果。
⑥ 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外或国家发明专利3项。
⑦创作类成果: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C1级以上创作类成果3项。
⑧教学能力:获得C1级以上教学类成果1项或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2项(教材建设类成果申报人须为主编或副主编;教学成果奖C1级至B1级申报人须排名前5位,A2级以上申报人须排名前10位;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申报人须为第一指导教师)。
(2)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符合以下①—③款中的一款:
① 教育教学:再获得C1级以上教学类成果1项或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2项(教材建设类成果申报人须为主编或副主编;教学成果奖C1级至B1级申报人须排名前5位,A2级以上申报人须排名前10位;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申报人须为第一指导教师)。
② 科研:完成A2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A2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同时完成C1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③ 获奖:独立或排名第一获C1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
2.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同时满足以下(1)至(2)要求:
(1)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①款外,还应符合第②—⑧款中的一款:
① 学术论文:在C1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在本学科C1级以上CSSCI期刊(不包括集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② 学术专著: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15万字以上)。
③ 学术论文:在C1级以上期刊再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本学科C1级以上CSSCI期刊(不包括集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④ 报刊理论文章:在《人民日报》或《光明日报》或《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⑤ 决策咨询成果:获得2篇A级决策咨询成果。
⑥ 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外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
⑦创作类成果: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C1级以上创作类成果2项。
⑧教学能力:获得C2级以上教学类成果1项或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2项(教材建设类成果申报人须为主编或副主编;教学成果奖C2级至B1级申报人须排名前5位,A2级以上申报人须排名前10位;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申报人须为第一指导教师)。
(2)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符合以下①—③款中的一款:
① 教育教学:再获得C2级以上教学类成果1项或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2项(教材建设类成果申报人须为主编或副主编;教学成果奖C2级至B1级申报人须排名前5位,A2级以上申报人须排名前10位;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申报人须为第一指导教师)。
② 科研:完成C1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C1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同时完成C2级以上科研项目3项。
③ 获奖:独立或排名第一获C1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同教学科研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第五条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条件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要求
参照教师系列相关要求。
二、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
参照教师系列相关要求。
三、考核要求
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
四、岗位职责和工作实绩要求
参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和办法有关要求。
五、学术、技术能力要求
(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自任现职以来,在其从事的专业领域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1-2款外,还应符合第3-7款中的一款:
1.在D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8篇,其中含在C1级以上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6 篇。
2.独立出版C2级以上学术著作1部,或者主编出版D级以上教材2本。
3.完成A2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者完成C1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同时主持C1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4.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获B1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次。
5.获得C1级以上教学类成果1项或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2项(教材建设类成果申报人须为主编或副主编;教学成果奖C1级至B1级申报人须排名前5位,A2级以上申报人须排名前10位;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申报人须为第一指导教师)。
6.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外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
7.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C1级以上创作类成果2项。
(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自任现职以来,在其从事的专业领域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1-2款外,还应符合第3-7款中的一款:
1.在D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含在C1级以上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2篇),在正式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且知网可查的学术论文2篇。
2.完成C2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在C1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独立出版C2级以上学术著作1部,或者主编出版D级以上教材1本。
4.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获B2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次。
5.获得C2级以上教学类成果1项或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2项(教材建设类成果申报人须为主编或副主编;教学成果奖C2级至B1级申报人须排名前5位,A2级以上申报人须排名前10位;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申报人须为第一指导教师)。
6.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外或国家发明专利3项。
7.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C1级以上创作类成果3项。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代表作评价制度
代表作评价制度是指从事原始创新和聚焦国家重大需求,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类教师,在教师职务评聘过程中,对于未完全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款关于“学术、技术能力要求”规定的数量要求,但在其所从事学科领域取得具有系统性、标志性、创新性,并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重要学术成果,同时该教师各方面表现优秀,可以申请将其重要学术成果作为代表作按照“代表作评聘程序”执行而采取的评价机制。本评价制度要求更高,程序更严。
代表作评价制度中的重要学术成果包含A1级科研项目;A2级以上学术论文;A2级以上科研成果奖;A1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二),或A2级教学成果奖(排名第一),或A1级教材奖(排名前二的主编或副主编),或A2级教材奖(排名第一的主编),或A2级以上教学竞赛类成果。申请代表作评价制度的教师提交的重要学术成果,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四类成果中的2类。
第七条 各类业绩成果要求
一、本办法中的学术成果认定依照《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成果认定纲要》执行。
二、本办法所指的发表学术论文、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指以独立作者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通讯作者)身份。
三、本办法中本学科CSSCI期刊以CSSCI目录为准。被《新华文摘》(含网络版)转载的、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摘的、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或者被《社会科学文摘》转载的依据科研处认定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使用。
四、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解放日报》《文汇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照期刊学术论文认定。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数量,不得超过其提交学术论文总数的三分之一。
五、本办法对学术技术水平和教学科研项目的要求中,对于并列的可选项涉及到的2项、2篇等,可以交叉替换累加,但不得重复计算。
六、本办法所指的期刊均为正刊,不包括增刊、特刊、专刊、专号、网络版和扩展版等。
七、本办法所规定的科研项目不包括各类子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子课题除外,且该两类子课题只计算到前五个);完成的科研项目,是指主持并完成的科研项目;主持的科研项目,是指主持并完成的科研项目,或正在主持的科研项目;本办法所规定的科研项目包含以科研项目结项的人才项目;本办法所规定的完成或主持的各类项目,需要申报人提供相应的结项证明或立项证明。
八、发明专利是指以上海政法学院为权利人(申请人)或第一权利人(申请人)、已得到转化或应用且到账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专利。
九、申报人所提交的所有学术、技术成果及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的时间节点以当年启动此项工作的发文通知为准。
十、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八条 不接受申报的几种情形
一、申报年度6月30日以前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上一年度未通过第三方机构评审并且没有补充新的学术、技术成果的人员;上一年度未通过学校评议组评议并且没有补充新的学术、技术成果的人员。
第九条 同级聘任
一、专业技术人员所聘职务系列应和从事的专业岗位性质相一致。如不一致,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人员须申请转聘。职务岗位调整后,两年之内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则不再聘任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教师,调离教师岗位后,仍能够完成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量要求的,可申请继续聘任原岗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申请转聘科研为主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申请转聘同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符合所申聘系列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并在拟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有一年的工作经历,且经考核确认能履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科学研究系列职务(不含高等教育研究系列)人员满足相应条件,可跨系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能跨系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先同级转聘,再按相应条件进行申报。
第十条 其他人员的聘任
一、对进入我校前已在原单位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学校聘委会聘任其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已在原单位受聘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新进人员,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二级学院初聘其原有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在我校工作期间,因对外借调、挂职、访学或其他原因等,在外单位或机构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仍须按学校相应申报条件和程序参加评聘。
三、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通过校外第三方机构和校内学术技术评议后,学校给予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单列,优先聘任。
四、对进入我校前未在原单位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以及应届毕业新进我校的人员,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二级学院按照学历学位层次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初聘:已获博士学历学位者直接受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已获硕士学历学位者受聘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对于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取得重大教学成绩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由学校聘委会综合考察评议后直接聘任。
第十一条 聘任工作组织及相关要求
一、学校聘任工作组织及职能
(一)学校申报资格审查组,负责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文件规定,对申报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该审查组组长由学校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审查组人员数不少于5人,人员组成为单数。相关工作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二)学校思想品德考察组,负责对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察。该考察组组长由分管教师思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考察组人数不少于5人,人员组成为单数。相关工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实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考察组,负责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教育教学进行综合评价。该考察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考察组人数不少于5人,人员组成为单数。相关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四)学校学术、技术评议组,负责对通过外审人员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其中,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与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面试答辩,对副高级职务申报人进行书面资料评议。该评议组组长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评议组人数不少于7人,人员组成为单数。评议专家每届任期一般为1年,相关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实施。
(五)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我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委会由相关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人员组成为单数。校长任聘委会主任,教师代表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其他成员采取席位制。
二、二级学院聘任工作组织及职能
二级学院参照上述规定,分别组建学院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申报资格审查小组、思想品德考察小组、教育教学考察小组、学术技术评议小组,并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各组成人员(委员),除履行必要职务行为外,原则上须具有不低于申报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职称,人员组成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二级学院组成人数不足时,可与其他相关学院联合组建,以保证聘任工作顺利推进。各小组成员名单以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形成纪要提交人事处备案。
三、聘任工作组织相关要求
(一)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对申报人员的考察、评议或拟聘人选推荐,均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考察组和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评议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评议。申报人员获全体考察、评议组或聘委会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考察、评议、聘任意见由考察、评议组及聘委会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章。
(二)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技术水平高,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聘任政策,有一定威望。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应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在校党委领导下,发挥好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的作用。
(三)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亲属时,应予回避。
(四)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五)不属相应评议组评议或者不按规定程序聘任的对象,其评议或者推荐拟聘结果无效。
第十二条 评审聘任程序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个人申请。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填写《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评议表》(一式3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申请表》(一式2份)或《高等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表》(一式2份),并提交任现职以来学术技术成果代表作一览表以及相关的佐证材料。
(二)二级学院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二级学院思想品德考察小组对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等进行考察;二级学院教育教学考察小组,对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教育教学进行综合评价;二级学院学术技术评议小组对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二级学院对相关申请材料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对申报人员提出初聘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及汇总表交至人事处(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三)学校申报资格审查组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四)学校思想品德考察组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等提出考察意见。
(五)学校教育教学考察组,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教育教学提出考察意见。
(六)学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评审材料范围为任现职以来近五年的代表性学术、技术成果。
评审材料为5份,外送前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评审意见分为“达到”“基本达到”“未达到”三种。“达到”每票计为2分,“基本达到”每票计为1分,“未达到”每票计为0分。评审结果的规定要求是获得累计7分及以上视为通过。评审结果3年有效。
(七)学校学术、技术评议组对通过外审人员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结果当年有效。
(八)学校聘任
1.学校聘委会在全面审核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及学术、技术评议组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岗位要求,投票表决确定拟聘人员。
2.学校将拟聘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者,学校发文予以正式聘任。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遵照上述聘任程序的(一)至(三)实施,通过考察的申报人员遵照上述聘任程序(八)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诉
学校相关教职员工对评聘结果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间,采取实名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其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
第十四条 聘任工作纪律
一、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评审组织成员为申报人或者其亲属为申报人的,在评议该申报人时必须回避。
二、二级学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相关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准确核实申报人的相关材料。因审核把关不严,在复核和抽查程序中出现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参加评审的,追究相关二级单位责任。
三、各级评审组织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坚持标准条件,严格评审程序,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四、各级材料审核人员和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必须遵守评审标准、程序、纪律和保密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标准,不按规定程序评审,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校聘委会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宣布其评审结果无效,取消相关评审成员的评审资格。
五、严肃责任追究。学校职称申报评审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界定责任。各级评审组织必须严格遵守规则和纪律,严格审核把关,逐级审核提交,确保材料真实可信。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一经查实,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六、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经校聘委会审定,一律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实施与解释
一、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新的相关政策性规定,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沪政院人﹝2022﹞44号文同时废止。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要求部分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解释,教育教学要求部分由教务处解释,学术、技术能力要求部分由科研处、教务处解释,其余部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