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2024年8月6日)《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精神和本市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系统推进教师评价改革,全面加强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与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和反映被考核人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绩和贡献。
(二)坚持全面考核与重点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对教师进行多元化评价;对教师取得的具有影响力的突出成果进行重点评价。
(三)坚持分类考核与分段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岗位类型、不同职业发展阶段的教师,建立符合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规律的考核评价指标。
第三条 考核机构
学校深化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是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学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是学校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两级管理部门是本部门教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考核工作。
各两级管理部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按照本办法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相关概念界定
(一)本办法所指的教师,是指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在编在岗(含合同制),在各两级管理部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承担教书育人使命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工作量津贴执行教师职务标准的两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学校“双肩挑”岗位人员,除按照干部管理进行考核外,还需按照教师岗位要求进行考核。
(三)本办法所指聘期为专业技术岗位聘期,与岗位聘用工作聘期同步,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起止时间为第一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第三个自然年度的12月31日。
第五条 教师岗位类型
学校根据发展定位及人才培养需要将教师分为三类岗位,以促进教师各展所长,教师岗位分类具体类别及聘任按照学校两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工作任务和考核方式的高层次引进人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考核。
新进教师的聘期考核,按照学校教师首聘期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教师岗位考核实行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学校将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摆在教师考核评价首位。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无论其他考核内容是否完成,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八条 教师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聘期教学考核工作和科研考核工作分别由教务处和科研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在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取教学考核和科研考核中较低等级的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人的聘期最终考核结果。
为充分保障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聘期内年度教学工作量合格性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工作量津贴做相应扣减,具体依据《上海政法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为更好激励教师产出更多高质量的教学科研成果,在聘期内每年度考核中开展年度教学优秀和科研优秀的评选,其结果与评优评奖、岗位聘任等挂钩。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派出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教师,可参考接收单位提供的考核结果,综合确定考核等级。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且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条 聘期考核结果与岗位津贴挂钩,作为岗位竞聘、续聘、延聘和解聘,以及退休返聘的重要依据。
(一)本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在下一个聘期的校内津贴中扣除其目前所聘岗位等级与低一个岗位等级国家津贴的差额部分;
(二)第二个聘期考核仍不合格的,在下一个聘期的校内津贴中扣除其目前所聘岗位等级与低二个岗位等级国家津贴的差额部分。
(三)第三个聘期考核还是不合格的,自聘期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学校将连续三个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调离教师岗位,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重新安排岗位后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的教师,学校有权予以解聘。考核对象距退休不够一个聘期的,可续聘原岗位至退休。
(四)考核对象法定退休年龄前最后一个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一般将不再批准其岗位延聘和退休返聘。
第十一条 工作量津贴执行教师职务标准的学校“双肩挑”岗位人员,其教师岗位聘期考核由专业归口的两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一)学校按照工作实际,发布聘期考核工作通知。
(二)教师本人对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评。
(三)各两级管理部门根据聘期考核内容,分类对被考核人进行评价,对其聘期教学科研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审核。师德师风情况汇总后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教学工作汇总后报送教务处复核、评价;科研工作汇总后报送科研处复核、评价。
(四)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被考核人的相关考核情况进行复核、评价,评价结果反馈给各两级管理部门,并报人事处备案。各两级管理部门应依据评价结果,核对每位教师的各项考核结果,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综合确定聘期考核结果等级。
(五)各两级管理部门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在本部门内公示不少于5天。
(六)各两级管理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考核结果报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人事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人事工作办公室汇总后提交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审议。
(七)校深化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审定考核结果。
(八)被考核人的聘期考核结果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各两级管理部门记录,并报送人事处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师德师风、年度教学工作量及聘期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考核要求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颁布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