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确评价教职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结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 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学校教师岗位(包含三类岗位、双肩挑人员)及行政、工勤岗位人员,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制教职工及派遣制教职工参照本办法实施考核。其他专职岗位人员(如中层干部、专职辅导员、专职组织员、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等)按照学校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保证考核的评价公平、客观公正、程序公开、内容合理。
(二)坚持整体设计、全面考核的原则。对考核内容和程序进行整体设计,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三)坚持综合评价、重点突出的原则。把自我评价与学校评价相结合,把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重点,将教职工参与学校、学院公共事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四)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的原则。把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和工作任务完成的实际成效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在注重被考核人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合理发挥奖惩性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三条 考核机构
校深化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是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是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各综合管理部门、两级管理部门、联合考核组是教职工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人事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考核工作的统筹开展和考核结果的统计、汇总和归档等工作。
联合考核组由若干人数较少的部门联合组成,具体由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确定。
第四条 基本考核内容
考核工作应对教职工的政治态度、道德品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工作业绩、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核人本年度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是教职工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
1.德,主要指教职工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包括是否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是否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是否能够联系群众、团结协作等。
2.能,主要指教职工的工作能力、专业素养和技术技能水平。包括是否熟悉本职业务和技术,具备本岗位要求的调查研究、分析判断、概括综合的能力,组织协调和科学管理的能力,处理、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
3.勤,主要指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表现。包括是否勤于学习和钻研本职业务知识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主动做好本职工作,勤勉担当、甘于奉献。
4.绩,主要指教职工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包括是否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廉,主要指教职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情况。包括是否能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五条 教师岗位年度专项考核内容
教师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三类岗位,三类岗位教师需在考核德、能、勤、绩、廉基础上,进行年度教学工作量考核、评价和科研工作量统计、评价。教师岗位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和评价以教务处的有关规定为准;科研工作量年度统计和评价以科研处的有关规定为准。工作量津贴执行教师职务标准的两级管理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和学校“双肩挑”岗位人员,除按照干部管理进行考核外,还需按照教师岗位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具体由其专业归口的两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为更好激励教师产出更多高质量的教学科研成果,常态化开展年度教学优秀和科研优秀的评选活动,具体评选办法以教务处、科研处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六条 考核结果和标准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未完成年度教学工作量的教师,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核减工作量津贴,并作为评定其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因素。
教职工年度师德师风考核,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考评标准依照《上海政法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有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精通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
3.公共服务意识强,在本职工作之外,深度参与学校、学院的公共事务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工作责任心强,勤勉敬业奉献;改革创新意识强,工作作风好;
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对社会或者单位有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5.廉洁从业且在遵守廉洁纪律方面具有模范带头作用。
(二)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档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熟悉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
3.公共服务意识较强,对学校、学院下达的公共事务工作不推诿、不逃避;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5.廉洁从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3.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对学校、学院下达的公共事务工作轻慢懈怠、敷衍了事;工作纪律性不强,工作消极,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
4.能够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5.能够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公共服务意识差,对学校、学院下达的公共事务工作推诿、逃避;工作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工作作风差;
4.不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五)其中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量化指标如下:
考核内容 | 评分项目 | 合格 (同时满足) | 基本合格 (同时满足) | 不合格 (任何一项) |
德、廉 (40分) | 师德师风 | 无“一票否决”事项 | 有“一票否决”事项 | |
廉洁从业 | ||||
能、勤、绩 (60分) | 能力水平 (20分) | ≥51分 | ≥36分 | ﹤36分 |
工作态度 (20分) | ||||
工作成效 (20分) | ||||
考核总分(100分) | ≥85分 | ≥60分 | ﹤60分 | |
第七条 扣分依据
年度考核应根据教职工年度实际工作表现情况,本着对学校事业负责、对部门工作负责、对教职工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
出现本办法所附《上海政法学院教职工考核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中列举情形的,应当按规定扣分。
出现未列入《负面清单》,但德、能、勤、绩、廉方面表现不佳情形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比照《负面清单》扣分标准,合理扣分。
第八条 优秀比例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数(其他专职岗位人员除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确定优秀等级),不超过本考核组或本部门参加考核人数的15%,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优秀人选应在考核结果为合格档的教职工中推选,参考其考核总分并结合工作表现,综合确定。
第九条 考核时段
教职工年度考核按照自然年度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时段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一般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人对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与个人自评,向考核组或两级管理部门述职。
(二)各考核组/部门据实评价被考核人各项考核内容完成情况,审核是否存在负面清单事项,根据各项评价得分评定考核等级,并经考核组长/部门党政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考核组/部门向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被考核人签字确认。考核组/部门评定与被考核人自评不一致的,以考核组/部门评定为准。被考核人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考核结果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向考核组/部门提出,考核组/部门应集体研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各考核组/部门将个人年度考核表和部门年度考核汇总表提交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人事工作办公室。
(五)人事工作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名单在学校OA中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者由其考核组/部门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审核。
(六)人事工作办公室汇总考核结果后,提交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审议。
(七)校深化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
(八)相关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归入档案室留存。
(九)兑现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教师岗位年度工作量的统计与公布
(一)教师岗位教职工对本人年度教学科研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各两级管理部门进行统计、审核。教务处和科研处根据相关规定对教师的年度教学科研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二)教务处根据上级文件、教学规律及我校实际,规定年度教学工作量的梯度基准,对于不达标者将依据学校两级管理改革的相关文件扣减相应绩效津贴。
(三)科研处根据相关规定,对科研成果进行年度统计和量化评价,并根据年度统计结果对教师进行提醒,以督促教师完成科研工作任务。
两级管理部门依据教务处、科研处的反馈结果,在本部门范围内公开教师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
按照被考核人所聘岗位,自考核年度的1月起100%预发其工作量津贴,根据考核结果于次年兑现工作量津贴。
(一)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工作量津贴发放100%;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工作量津贴发放7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工作量津贴发放50%。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教职工,所属部门应对其谈话,并限期改正。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年度,不能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及正常晋级薪级工资的年限。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职工,所属部门可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学校可解除与其聘用关系。
(四)各两级管理部门根据教师岗位年度考核结果和本部门分配方案,具体确定教师年度绩效奖励的发放。
第十三条 考核监督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坚持通过考核“奖惩分明”,建立以考核为主要环节的竞争和激励机制,积极解决考核中存在的问题。
考核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考核工作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违反考核规定,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学校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特殊情形
(一)在试用期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级,考核结果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依据。
(二)当年调动的教职工调动时间在6月30日以前的,在调动后的工作部门参加考核;调动时间在7月1日以后的,在调动前的工作部门参加考核。
(三)当年度退休的教职工,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被立案审查的人员,受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的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学校同意的派出挂职锻炼、借调等教职工的年度考核,依据党委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
(六)病假(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档次。
(七)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教职工,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档次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后,原《上海政法学院行政、工勤岗位年度考核办法》(沪政院人字〔2021〕6号)、《上海政法学院教师岗位年度考核办法(修订)》(沪政院人字〔2021〕160号)即行终止。此前所颁布的相关规定若有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