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以下简称“预科生”)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教民〔2005〕5号)、《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教民〔2010〕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自主培养工作的通知》(教民厅函〔2018〕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科生教育实行集中学习、统一管理,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着重提高预科生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与终身学习理念。通过预科阶段严格的教育教学管理,使学生养成良好学习习惯,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增强自主学习能力,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综合发展与提高,具有较高的心理素质,为下一步完成本科阶段的学习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预科生的招生录取、确定预科生专业;教务处负责预科生的教务教学管理工作;学(研)工部(处)负责统筹预科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学校各部门高度协作,共同保障预科生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质量。
第二章 修业(学习)年限
第四条 预科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1年,按1年制预科教育制定学分制培养方案。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延期结业)为2年。
第五条 每学年设置春、秋两个学期。理论教学阶段一般为15周,其中14周上课,15周复习考试。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预科新生,持《上海政法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向学校说明原因并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预科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预科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休学。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预科生必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未带有效证件、未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作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该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在正式注册后才有效。暂缓注册最长不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逾期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作退学处理。因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或资助后不缴纳学费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作退学处理。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纪律。因故无法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和预科生集体活动(以下统称“课程”)者,要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者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应当将请假单及相关证明交所在学院审核,准假要从严掌握。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由辅导员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以内由学院审批。请假报告由学院归档。
第十二条 课堂管理中,任课教师通过小测验、抽查、点名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考勤。考勤结果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当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权重由教师自定在学期初通知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核,不予发放结业证书和办理转录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请假制度缺课,作旷课处理。未准假而离开学校,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课程成绩均以百分制评分。课程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成绩小于“60”分的,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严格课程考试资格,学生参加课程考试前必须参加听课、作业、讨论、上机等该门课程规定的学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计划学时1/3者;
(二)迟交或缺交作业等达1/3者;
(三)两次及以上抄袭作业者;
(四)未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参加课程考试条件者。
有上述情形之一者,课程成绩记“0”分。
第十六条 预科生有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0”分,并注明“考试违纪”或“作弊”,该门成绩不予补考。学校对其批评教育,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从严处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预科学习延期1年。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预科生需参加补考,补考通过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3门(含)以下者,预科学习延期1年,学费自理;累计不及格课程达4门(含)以上者,作退学处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疾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者;
(三)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疾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预科生的休学处理,预科生本人提出申请的,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决定;由学院提出的处理,应告知预科生本人相关处理意见、理由及依据,听取预科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工作,报教务处审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生如有违纪行为,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未经办理复学手续者,不得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如发生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疾病复学学生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及确认恢复健康证明,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后,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期满后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继续休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复学的依其复学时间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并按相应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延期结业)未完成全部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补考后,累计4门(含)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预科生退学,凡符合第二十四条(一)至(七)项情况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退学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途径及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具体申诉程序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写出申请(须有家长签字
同意),交其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退学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必须在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二)无故超过规定期限2周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八章 结业
第二十七条 预科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学分制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学生凭结业证书办理预转本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九章 学生教育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科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感恩励志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法制教育,强化“五个认同”意识、民族团结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引导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意识。
第三十条 加强学风督查,严格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实行学业帮扶制度。学生应端正学习态度,养成严谨认真的学习习惯。
第三十一条 预科生统一在校住宿,不得无故外宿。实行班内民族地区混合住宿,统一管理,引导不同民族的学生共同生活、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经常性进行寝室检查,定期开展文明寝室评选活动,营造向上向善的寝室文化氛围。
第三十二条 为进一步强化预科生的学习习惯养成、身体素质提升和纪律意识培养,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与集体环境,学校特组织安排晚自习、早自习、早训等活动。预科生应充分认识到其对于自身成长与发展的重要性,予以高度重视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在晚自习、早自习、早训期间,预科生需严格遵守时间安排,不得迟到、早退;遵守课堂及训练纪律,保持安静有序,积极参与学习和训练活动。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应提前按照学校规定的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
对于违反早训、早自习、晚自习相关规定的预科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初次违反且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若一学期内累计违反达到3次,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于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除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外,还将依据学校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给予进一步处理 。
第三十三条 预科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上海政法学院预科生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 收费
第三十四条 预科班学生在预科学习阶段的学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学费标准收取。预科班学生转入本科阶段学习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普通本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本科生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学(研)工部(处)、教务处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