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教职工校内调动(借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5-03-27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人事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提升校内人事调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调动是指非全校统一调整岗位期间,学校校内教职工在校内不同部门之间的岗位变动;校内借调是指校内教职工从原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暂时调配到其他岗位工作。

 

第二章 调动(借调)原则及范围

第三条 调动(借调)原则

(一)坚持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教职工校内调动要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更好发挥人力资源作用,有利于教职工专长发挥,坚持按岗位要求选择合适人才。

(二)坚持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人员调动工作要结合学校实际,围绕学校中心任务,主动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最新要求。

(三)坚持公开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教职工校内调动应按照规定程序,严格掌握,规范操作,择优调配,更好地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四)坚持以用为本、发挥所长的原则。拟调配人员须满足岗位条件要求,能胜任新岗位工作,符合回避制度管理规定,不得因人设岗。

第四条 调动(借调)范围

(一)本办法所涉及调动人员为在职在岗教职工,派遣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科级及以上干部岗位的调整,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调动(借调)条件

第五条 当部门出现人员空缺、同一岗位人员任职时间过长、现任职岗位人员不适合当前岗位、因阶段性繁杂工作或专项工作急需用人等特定情形时方可开展人员调动(借调)。

第六条 申请人员调动(借调)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调入岗位的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调入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背景、工作能力、身体条件及相应资格,并具备该岗位的相关工作经验。

(三)拟调入部门有空岗和岗位需求,编制已满、已超编或虽有编制但没有相应的岗位需求的部门不得接收校内调动人员。

(四)调出后原部门工作需保证正常运转。

 

第四章 调动(借调)方式

第七条 人员调动(借调)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校内招聘。岗位人员空缺,由人事处向校内发布招聘公告,并会同用人部门等组成校内招聘小组开展人员招聘工作。校内招聘可以采取面试、面谈、考察等方式进行。

(二)定向调配。若空缺岗位因专业性强或具有一定特殊性,人员范围狭小,根据实际情况由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在校内进行人员定向甄选和协商调配。

(三)直接调整。根据工作需要或相关规定,人事处按照合理配置及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将人员直接调整至相关岗位。

 

第五章 调动(借调)流程

第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借调),必须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经集体研究决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人员调动(借调)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由有用人需求的部门填写《上海政法学院教职工校内调动(借调)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提交至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根据拟调出和调入部门的编制、岗位、工作需要等相关条件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符合条件的,由人事处依据岗位实际确定开展人员调动(借调)的具体形式。

(二)人事处审核通过的用人需求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进行审批。

(三)审批通过的用人需求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人员选配,以直接调整的方式开展人员调动(借调)的,由人事处直接办理人员调动(借调)手续。

(四)采用校内招聘、定向调配方式进行人员调动(借调)的,由调入部门填写《上海政法学院教职工校内调动(借调)审批表》,按照“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流程经集体讨论审核,经调出部门及相关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涉及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等特定岗位人员调动的,须经相关专职队伍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申请校内调动(借调)人员,在学校未批准之前,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 因机构合并、分立涉及人员调动的,按整体调配规则办理,依据学校发文执行。

 

第六章 人员调动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以下类型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行校内调动

(一)进校未满首聘期的教职工,因教学科研布局调整的引进人才除外。

(二)关键岗位(如涉密等岗位)的工作人员。

(三)不符合回避制度或其他不符合上级部门和学校管理规定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由专业技术岗位调动至管理岗位的,不再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具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原岗位为副高等级的调动后聘至管理岗七级,原岗位为中级的调动后聘至管理岗八级,原岗位为初级的调动后聘至管理岗九级。

第十四条 严控各类岗位人员无序流动,调动人员从到岗次月起按新岗位执行相关工资待遇。

 

 

第七章 人员借调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人员借调不受调入部门空缺岗位限制,但应严格审批,同一部门原则上同时借调的人员不能超过2名。

第十六条 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职务和身份不变,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等仍在原部门,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考核等仍在原部门进行。借调部门负责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借调经历若符合有关规定可作为相应岗位的任职经历。

第十七条 人员借调期间不超过1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借调部门需提前1个月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教师岗位人员借调到管理部门工作的,年度(聘期)科研工作量考核要求不变, 年度(聘期)教学工作量参照学校教学考核相关办法中“双肩挑”人员的规定执行,超教学工作量部分的核算按照学校两级管理中“双肩挑”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借调人员的年度工作任务由借调部门和借出部门协商确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非教师岗位不得调动至教师岗位,确需转岗的,应按照学校公开招聘的有关流程进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公布后,原《上海政法学院教职工校内借调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沪政院人〔2022128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