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往来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5-03-28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往来款的办理、核销等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政府会计准则第8-负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往来款是学校日常各项经济活动中处于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以下简称为“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及受托代理负债(以下简称为“应付及预收款项”)。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权,应付及预收款项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务。

第三条 往来款的经办人和审批人(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是办理往来款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对往来款业务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经办人负责往来款的收付与结算。审批人负责督促经办人及时办理核销工作。

第四条 计财处负责往来款的核算管理,定期清理,并向直接责任人通报收付情况,向债务人和债权人发出函证以保证诉讼时效。

第五条 学校法务负责协调对逾期债权的法律追缴及判决执行,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项目)往来款的管理。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者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

(一)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应当收取但是尚未收到的款项,如应收尚未收租金和对外服务收费等。

(二)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约定预付基建工程款、设备采购款等。

(三)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外的教职工因公预借的款项。

凡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业务,原则上不再办理预付款,由经办人使用公务卡先行结算,事后按规定报销。

第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即应收及预付款项须有资金来源,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预付;

(二)“专款专用”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核销票据必须与用途相符,“一事一借”,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三)“限时核销、原借原冲”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必须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冲账项目编号应与预付项目编号一致;

(四)“限定范围”原则。预付款项经办人是学校在编教职工、人事代理、合同聘用人员。经办人办理退休、离职或调动手续,须结清所有预付款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结清的,部门(项目)负责人应重新指定新的经办人,否则不得办理手续。

第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办理流程

(一)填写预付款单。经办人在网上报销系统中准确、完整填写预付款单,经办人签名必须是本人;

(二)审批预付款。预付款项须由部门(项目)负责人本人签字审批;

(三)办理预付款。计财处根据经办人填写完整、手续齐全的预付款单及相关资料按相关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条 预付款项核销

(一)预付款业务应当在付款后3个月内办理核销手续;

(二)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核销手续的,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往来款延期核销申请表),经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并报计财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延期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清理及责任处理。经办人及部门(项目)审批人为应收及预付款项清理的第一责任人。

(一)同一经办人或项目预付款项超2笔,或逾期超过6个月未提供往来款延期核销申请表,计财处将暂停其预付款权限;

(二)逾期1年或以上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且未提供往来款延期核销申请表的,计财处有权停止该经办人的报销业务,直至结清;

(三)逾期3年或以上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根据不同证据,分类厘清责任:

1.因部门(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失职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予以追偿;

2.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并已尽追索义务的,由经办人提供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并做好核销记录备查。

(四)计财处应于每年末对应收及预付款进行全面梳理。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做好核销记录备查;

(五)应收及预付款项清理工作要明确责任主体,列入各学院、各部门经济责任(审计)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对于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学校仍然保有追索权。责任人需配合后续的追缴工作。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日常结算过程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结清有关债务形成的负债。

(一)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应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各种货款和工程款等。

(二)预收账款:是指学校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款项,包括各类质保金、代收款以及暂时无法确认收款对象的款项等。

(三)其他应付款:是指学校除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款,包含应付暂未支付的劳务薪酬、学生助学金等。

第十四条 计财处应加强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和学校管理的需要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定期进行分类清理。

第十五条 因项目工程、采购合同(协议)等产生的应付款项,计财处须严格核对合同(协议)条款按照学校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 预收款项的管理。

(一)银行到款预收款:银行到款后教职工根据到款信息及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对于无法确认的款项公示查询。

(二)保证金预收款:收取保证金应凭缴款通知书办理,并由计财处开具相应的收据,按预收款处理。到期保证金,经办人凭相关职能部门开具的支款单和收据等证明材料核销。

第十七条 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因特殊原因无法发放的劳务薪酬、学生助学金等,相关部门(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需及时联系计财处核查发放失败原因,修正后重新发放。

第十八条 超过3年无人认领的预收款项,计财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受托代理负债管理。受托代理负债是指学校接受委托或代为管理的款项,包括代管团费、一卡通待结算款及其他费用。收到受托代理款项应及时交计财处,按照预收款项入账处理。相关部门经办人应当建立明细台账,定期与计财处核对。计财处年底对代管账款项进行清理,余留经费收归学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