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班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5-04-02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班车运行管理,规范乘车秩序,提高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办公需要,依据国家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和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班车是指为到学校从事日常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教职工及相关人员提供交通便利,按照固定线路、固定日程安排发放的班车,线路时间由后勤保障处提前发布。凡乘坐班车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乘坐管理

第三条  班车准乘人员为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含合同制)、派遣制人员、外聘返聘人员。学校班车在有足够空余座位的前提下逐步向学生开放,先试行往返地铁9号线泗泾站、17号线嘉松中路站的班车适当开放给学生乘坐。上述人员的校园卡为有效乘车卡。

第四条  乘班车人员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班车时刻表》,提前在规定站点候车,线路班车的沿途站点车到即走。

第五条  乘班车人员应主动配合当班驾驶员做好上车刷卡付费工作。自觉出示本人的校园卡在车载一卡通设备上刷卡或者通过手机支付宝绑定校园卡的支付码扫码支付,支付有效后方可乘车。如遇支付系统故障,应登记乘车信息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缴。

第六条  根据距离远近实施阶梯票价,分为2元、3元、5元三档。各班车路线收费标准具体为:学校往返地铁9号线泗泾站、17号线嘉松中路站的班车单程收费2//次;青浦线、松江线的班车单程收费3//次;梅陇线、吴兴线、彭浦线、虹口线、莘庄线的班车单程收费5//次。在有足够空余座位的前提下,学校往返地铁9号线泗泾站、17号线嘉松中路站的班车适当开放给学生乘坐,单程收费2//次。

第七条  乘车人员应遵守公共道德,语言举止文明;一人一座,不得圈占座位;不得在车内喧哗;不得在车内吸烟、用餐,垃圾随身带离车厢;保持窗帘、座椅等车厢设备设施的清洁。严禁携带易爆、易燃、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和有碍其他乘客安全健康的物品。

第八条  乘车人员乘车时应有自我防范保护意识,不得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不得躺卧、踩踏座位,不得损坏车辆的各种设施,不得有其他可能造成伤害的举止,车辆行进期间或未停稳时不得离开座位。

第九条  在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不得进入驾驶员操作区域,不得与驾驶员谈话或催促驾驶员赶路;不得做出任何妨碍驾驶员安全作业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一卡通刷卡设备在班车上的安装调试、正常运行,费用收入上缴计财处,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计财处负责班车费用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协同班车运营公司及驾驶员做好乘坐人员刷卡督促引导工作。

第十二条  后勤保障处、教师工作部、学(研)工部(处)、团委等部门协同做好师生文明乘车宣传引导工作

第四章  驾驶管理

第十三条  班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有关交通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班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固定时间、路线、站点行驶及停车,不得随意停车或改变行车路线和时间,确保乘车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  后勤保障处要督促班车运营公司加强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保证行车安全;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完好。同时要做好防盗、防寒、防火等各项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