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合组织国家人文交流,加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的培训、智库、论坛工作,推进国际化师资队伍与课程建设,助力学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尚合讲席”是指在不改变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国籍和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由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聘用的海内外优秀教学型人才。
第二章 岗位申聘、聘期与经费
第三条 “尚合讲席”按照自愿申请、学校审批、协议管理的方式,由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办公室组织实施,择优选拔,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条 申请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质;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备岗位工作所需的良好身心条件,并有健全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等;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五)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流动的情形。
第五条 申请人员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满足开设课程所属学科系统成熟的课程建设能力,提供教学日历与教学大纲、教案、课件、自编教材或讲义、课程特色佐证材料及相关教学材料;
(二)具有良好的团队管理、沟通协调与人才培养能力;
(三)具有所教授课程相匹配的科学研究能力。
第六条 “尚合讲席”岗位聘用期限为1年,常驻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聘用期限届满后,经审批,可以续聘。
第七条“尚合讲席”岗位薪酬为6万元人民币(税前),为一次性打包价格,主要包括受聘人员的课时费、讲座费、咨询费、国际旅费、保险费等费用,住宿由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提供。
第三章 岗位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受聘人员应在正式签订聘任合同前提交完整工作计划,聘期内完成如下任务:
(一)线下为“尚合青年”高水平研修生项目等涉外人才培养项目开设1门全英文授课专业课程;
(二)以学校师生为对象开设专业讲座不少于2次;
(三)参与相关学术会议或政策研究。
第九条受聘人员应按期提交结项考核材料,由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办公室负责审核。
第十条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和受聘人员签订“尚合讲席”聘用合同,按合同约定开展工作。“尚合讲席”应服从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办公室的管理,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严禁通过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待遇,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尚合讲席”资格,追缴已享受的岗位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未完成岗位任务或未满聘期离开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按照比例退还岗位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办公室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