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5-05-27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校内各单位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拓宽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917号)《上海市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财201978)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9年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社会捐赠收入的通知》(沪教委财〔202042号)等相关规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单位的预算中设立社会捐赠收入配比资金,对二级单位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实行相应的资金配比支持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捐赠收入(以下简称“捐赠收入”),是指上海政法学院通过上海政法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收的用于本校事业发展的社会捐赠货币资金。捐赠收入应符合合法性、公益性、无偿性的条件。

第四条  根据《上海市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是指经上级部门审核认定后,由上海市财政针对学校符合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以资金配比形式专项下达的政策性支持款项。

第二章  配比资金认定程序

第五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每年7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市属高校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申请,上海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9月开展配比资金确认和下拨工作。

校基金会根据二级单位上一年度募集到的捐赠收入所获配比资金,提出下一年度的配比资金初步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送学校计财处下拨年度配比资金预算。

第六条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设立社会捐赠配比资金专项经费,用于激励在社会捐赠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二级单位,并严格遵循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统筹使用,具体配比标准如下:

年度单笔到账捐赠≥1万元,按到账金额的10%-30%分段设定配比资金比例。年度单笔到账捐赠10万元以内的,按到账金额的10%进行资金配比;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按到账金额的15%进行资金配比;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按到账金额的20%进行资金配比;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的,按到账金额的25%进行资金配比;200万元以上的,按到账金额的30%进行资金配比。

第三章  配比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七条  配比资金纳入学校预算,严格管理,足额、及时统筹用于学校事业发展。配比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八条  配比资金的使用

()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由上海市教委下达,作为学校内涵建设经费的资金来源。配比资金主要用于学校内涵建设中的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校园文化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根据财政配比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财务审计要求,配比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与捐赠方有关的人员劳务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九条 配比资金的管理

()额度认定:校基金会根据二级单位上一年度募集到的捐赠收入,提出下一年度的配比资金预算额度。预算项目实际安排金额将根据二级单位的捐赠收入实际获得的配比资金确定。

()预算申报:获得配比资金预算额度的二级单位根据计财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交预算评审申请,分年度实施的配比资金需做分年度预算。原则上超过50万以上的配比资金可以分年度执行,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项目评审和立项:校长办公室、计财处等组织内涵建设相关部门进行预算评审,每年组织评审1次。申报的项目通过预算评审后报送学校计财处项目库。

()项目实施和管理:通过评审立项的项目经费使用根据内涵建设相关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并接受内涵建设相关部门的检查。

()按年度下达的配比资金预算执行期为一年,年底结余资金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已获得配比资金的捐赠收入管理使用情况将进行核查,二级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对于核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配比条件的捐赠收入,所涉及配比金额从二级单位下一年预算中予以收回。

第十条  二级单位是本单位所获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评审确认原则,完整准备申报符合配比条件的捐赠收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直接负责。二级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所获配比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计财、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