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5-06-05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管理工作,激励并表彰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沪教委财〔202410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我国政府设立,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 评审组织与工作职责

(一)校长办公会履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职责,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并授权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领导小组)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二)学(研)工部(处)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按照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完成全套评审材料后移送校档案馆统一保存。

(三)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应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平等协商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如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况,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二章 申请资格、基本条件与参评依据

第七条 申请资格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具有申请资格;

(二)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参评资格;

(三)参评学年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四)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参评资格;

(五)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但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规范;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或专业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九条 参评依据

(一)新生根据入学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上一学位阶段突出成绩参加评选,进入第二年度及以后的研究生按照在校成绩和表现参加评选。

(二)学术型研究生的评审标准偏重于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评审标准偏重于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三)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分配下达。学校依据各学院研究生培养规模、学科特点等具体情况分配推荐名额。当推荐获奖名额无法等额分配的情况下,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质量,结合每年实际情况,学校可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应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提前向本学院全体研究生公布。

第十三条 每年9月,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专家填写的推荐信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推荐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研)工部(处)学生资助奖励中心。

第十五条 学(研)工部(处)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复核申报材料,当存在校级差额评选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汇总专家评审结果后,提出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建议名单,报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建议名单经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学校推荐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应在二级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学校按时将当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情况和审定结果上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依次流转报送市教委和教育部。

第四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原则上不能与财政拨付设立的其他同类奖励兼得。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发放到学生账户,获奖学生应为资金顺利发放提供本人有效银行卡。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二级学院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研)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5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259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