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由市教委、市财政下达,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市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生、港澳台籍生、有固定工资收入以及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的除外。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
第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建立的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校内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学(研)工部(处)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制作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发放至研究生本人银行卡。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学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合理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相关部门和人员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研)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5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25年9月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