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沪教委财〔2024〕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生和港澳台籍生以及人事档案未转入本校的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上海市财政拨款和学校资金设立,分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新生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 评审组织与工作职责
(一)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制定本校评审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
(二)学(研)工部(处)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按照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完成全套评审材料后移送校档案馆统一保存。
(三)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应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平等协商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如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况,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获奖比例与奖励标准
根据攻读不同学位、硕士学位类型和入学阶段,学校奖励比例和标准具体如下。如相关专业学生人数极少,在下达的奖励总金额区间,可由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奖励等级或名额,并报学(研)工部(处)学生资助奖励中心。
(一)硕士研究生阶段
1.新生学业奖学金
学位类型 | 奖学金等级 | 评定比例 | 奖励金额 |
(元/年/人) | |||
学术型硕士 | 一等 | 5% | 6000 |
二等 | 10% | 4000 | |
三等 | 70% | 2000 | |
专业型硕士 | 一等 | 10% | 3000 |
二等 | 20% | 2000 | |
三等 | 50% | 1000 |
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入学第二年起)
学位类型 | 奖学金等级 | 评定比例 | 奖励金额 |
(元/年/人) | |||
学术型硕士 | 一等 | 5% | 12000 |
二等 | 10% | 8000 | |
三等 | 70% | 4000 | |
专业型硕士 | 一等 | 10% | 6000 |
二等 | 20% | 4000 | |
三等 | 50% | 2000 |
(二)博士研究生阶段
入学阶段 | 奖学金等级 | 评定比例 | 奖励金额 | |
(元/年/人) | ||||
新生学业奖学金 | 不分等级 | 100% | 15000 |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 一等 | 20% | 20000 | |
(入学第二年起) | ||||
二等 | 80% | 14000 |
第八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针对入学新生设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成绩、思想品德和科研潜力进行评定;学业奖学金针对入学第二年起的学生设定,通过研究生上一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等综合情况进行评定。
学术型研究生的评审标准偏重于科研创新能力的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评审偏重于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评估。
如新生入学后保留学籍应征入伍,且入伍地为上海政法学院,其退役复学后的新生学业奖学金不占学院评定比例,直接荣获该学位类型一等奖。
第九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为人正派,遵守公德,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年全部课程,无课程需补考;
(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且尚未解除处分的;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以及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四)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或当年毕业的;
(五)新生未取得学籍或被取消入学资格的;
(六)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的;
(七)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无故不足额缴纳学费的。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研究生本人向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奖学金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初审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研)工部(处)学生资助奖励中心。
学(研)工部(处)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复核申报材料,形成送审名单,提交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
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应先在二级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二级学院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获奖学生应为资金顺利发放提供本人有效银行卡。
第十五条 获奖后,如发现并查实获奖人存在不符合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奖资格或条件的,学校将取消其当年所评奖学金,并追回全部资金。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相关部门和人员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研)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5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25年9月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