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上海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7〕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务工作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党务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试行)》(沪人社专〔2020〕5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岗从事党务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二条 岗位设置
一、学校党务工作人员系列(以下简称“党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和数额,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和我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
二、党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参照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务等级,设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实习员,分别对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职务。
第三条 职务申报条件
申报党务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能完成学校、二级学院(部门)规定的党务管理服务工作。对思想政治素质表现差、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背职业道德者,或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弄虚作假者,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从事党务工作基本年限要求
(一)研究员:从事党务工作年限累计8年以上;或具备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党务工作年限累计5年以上;或具备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党务工作年限累计6年以上。
(二)副研究员:从事党务工作年限累计4年以上;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党务工作年限累计3年以上。
(三)助理研究员:从事党务工作年限累计2年以上;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党务工作,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直接聘任。
(四)研究实习员:从事党务工作年限累计1年以上;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党务工作,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直接聘任。
三、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副研究员职务满7年。
(二)副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满5年。
(三)助理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满5年。
(四)研究实习员: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学士学位,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
四、工作实绩要求
(一)研究员:在党务管理和研究工作中开展富有开创性的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任现职以来,符合第1款外,还应符合第2-3款中的一款:
1.年度考核(含基层党组织书记年度述职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优秀”不少于1次。
2.所在基层党组织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三等奖以上奖励2次;或学校颁发的荣誉称号、奖励5次。
3.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三等奖以上奖励2次;或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三等奖以上奖励3次;或学校颁发的荣誉称号、三等奖以上奖励5次。
(二)副研究员:在党务管理和研究工作中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任现职以来,符合第1款外,还应符合第2-3款中的一款:
1.年度考核(含基层党组织书记年度述职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优秀”不少于1次。
2.所在基层党组织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学校颁发的荣誉称号、奖励3次。
3.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学校颁发的荣誉称号、三等奖以上奖励2次。
(三)助理研究员:具有一定的从事党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较好地完成党务相关工作。任现职以来,符合第1-2款外,还应符合第3-4款中的一款:
1.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在校党校(含分党校)主办专题培训班中讲授专题党课不少于2次。
3.所在基层党组织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学校颁发的荣誉称号、奖励1次。
4.个人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仅限综合性荣誉或党务工作相关荣誉;或获得(入选)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竞争性项目(案例)1项。
五、学术、技术能力要求
(一)研究员:任现职以来,在党建党务方面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1-2款外,还应符合第3-7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在D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C1级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
2.学术专著或教材:独立公开出版党务工作相关内容的C2级以上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出版D级以上教材2本。
3.学术论文:在C1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4.报刊理论文章:在《人民日报》或《光明日报》或《经济日报》或《解放日报》或《文汇报》理论版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
5.决策咨询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B1级以上决策咨询成果1篇,或B2级以上决策咨询成果2篇。
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均同意申报人使用该成果,且该成果从未被用于各种类别的职称申报。
6.科研获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B1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或B2级以上科研成果奖2项。
该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排名前3位)均同意申报人使用该奖项,且该奖项从未被用于各种类别的职称申报。
7.科研项目:完成A2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完成C1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同时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完成C1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2项。
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均同意申报人使用该项目,且该项目从未被用于各种类别的职称申报。
(二)副研究员:任现职以来,在党建党务方面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1-2款外,还应符合第3-8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在D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C1级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并在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科研项目:完成C2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
3.学术专著或教材:独立公开出版党务工作相关内容的C2级以上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出版D级以上教材1本。
4.学术论文:在C1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5.报刊理论文章:在《人民日报》或《光明日报》或《经济日报》或《解放日报》或《文汇报》理论版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
6.决策咨询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B2级以上决策咨询成果1篇。
7.科研获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B2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
8.科研项目: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完成C1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2项。
(三)助理研究员:任现职以来,在党建党务方面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1款外,还应符合第2-5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在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教材:参编公开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独立完成一章以上编写工作量)1部。
3.学术论文:在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4.科研获奖: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得学校辅导员(组织员)科研创新竞赛奖励(二等奖以上)或学校党建研究课题成果奖励(二等奖以上)1次。
5.科研项目:主持D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完成D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科研项目1项;或完成校级以上党建类、统战类等专项课题1项。
第四条 各类业绩成果要求
一、本办法中的学术成果认定依照《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成果认定纲要》执行。
二、本办法所指的发表学术论文、报刊理论文章等研究成果均指以独立作者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通讯作者)身份。
三、本办法所指的期刊均为正刊,不包括增刊、特刊、专刊、专号、网络版等。
四、本办法所规定的科研项目不包括各类子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子课题除外,且这两类子课题只计算到前五个);完成的科研项目,是指主持并完成的科研项目;主持的科研项目,是指主持并完成的科研项目,或正在主持的科研项目;本办法所规定的科研项目包含以科研成果结项的人才项目;本办法所规定的完成或主持的各类项目,需要申报人提供相应的结项证明或立项证明。
五、申报人所提交的所有奖励、荣誉称号和学术、技术成果的时间节点以当年启动此项工作的发文通知为准。
六、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七、本办法所涉及“工作实绩”要求的具体说明:
(一)“所在基层党组织”是指该申报人组织关系隶属的二级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
申报人将基层党组织获得的各类荣誉、奖励用于职务申报,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基层党组织同意申报人使用该基层组织的荣誉、奖励;
2.申报人用于职务申报的基层党组织荣誉、奖励从未被用于任何等级的职务申报;
3.基层党组织获得荣誉、奖励时,申报人的组织关系隶属该基层党组织;
4.基层党组织获得荣誉、奖励的年度在申报人现任职务的年限内。
(二)“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是指国家部委(包括其内设司局、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组织、宣传、教育部门(不包括其内设和直属机构)等。
(三)学校颁发的荣誉称号、奖励以学校党委或行政的签章为准。
第五条 不接受申报的几种情形
一、申报年度6月30日以前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上一年度未通过第三方机构评审并且没有补充新的学术、技术成果的人员;上一年度未通过学校评聘工作组组织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评议并且没有补充新的学术、技术成果的人员。
第六条 同级聘任
一、专业技术人员所聘职务系列应和其所从事的专业岗位性质一致。职务岗位调整后,两年之内未申请或申请后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聘任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党务工作人员交流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须申请转聘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转聘同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符合转聘系列相应职务的申报条件及任职条件,并在拟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有一年的工作经历,且经考核确认能履行新岗位职责。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所聘人员交流到党务工作岗位的,须申请转聘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转聘同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符合转聘系列相应职务的申报条件及任职条件,并在拟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有一年的工作经历,且经考核确认能履行新岗位职责。对于原聘任为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从事专职党务工作,其曾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年限视同为党务工作年限。
四、党务工作人员交流到非党务工作岗位,且该岗位不属于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不再聘任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聘任工作组织及相关要求
学校成立党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对申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党务工作年限、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工作实绩及学术、技术成果等进行审查、评聘及组织评议。该评聘工作组组长由分管人事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聘工作组人数不少于7人,人员组成为单数。相关工作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评审聘任程序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员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任现职以来工作实绩、学术技术成果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二级学院(部门)审核。二级学院(部门)对照职务申报条件进行逐项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无异议后,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汇总表交至人事处(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三)学校党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四)学校委托校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外审材料范围为任现职以来近五年的代表性学术、技术成果。
外审材料为5份,材料外送前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外审意见分为“达到”“基本达到”“未达到”三种。“达到”每票计为2分,“基本达到”每票计为1分,“未达到”每票计为0分。外审结果累计7分及以上视为通过。评审结果3年有效。
(五)学校党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统筹组织对通过外审人员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当年有效。
(六)学校聘任
1.学校聘委会按照岗位要求,投票表决确定拟聘人员。
2.学校将拟聘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者,学校发文予以正式聘任。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遵照以上聘任程序(一)至(三)实施,通过初聘的申报人员遵照以上聘任程序(六)实施。
三、在党务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杰出党务工作者,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综合评议后,提请学校聘委会直接聘任。
第九条 申诉
学校相关教职员工对评聘结果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实名制形式向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
第十条 实施与解释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现行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新的相关政策性规定,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沪政院人〔2020〕82号文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