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收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5-07-06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等。

第三条 计财处是学校收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制定学校的收费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部门备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的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向学校申请任何收费项目和标准前,必须经本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并且落实具体收费经办人、台账保管人。

第五条 各部门申请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向计财处提交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用途、收费方法及收费依据等相关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收费。

第二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列入《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

第七条 全日制本科、专升本、预科、学术型研究生(含硕士、博士)和继续教育学生的学费以及国内学生的住宿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留学生学费、住宿费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等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确定。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并实行“先交费后注册”。

第八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费管理

1.新学年开学前,学生一般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缴费(“随申办市民云”APP)。因学费贷款等原因无法使用“一网通办”缴费的学生,按具体情况办理缴费。缴费成功的学生可通过“一网通办”缴费系统自助获取电子票据。留学生通过境外汇款或学校pos机刷卡缴费,相关汇兑手续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2.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报到前缴清学费等各项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选课手续。

学生因临时性困难等原因无法缴清学费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暂缓缴纳学费申请,所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学生方可先行注册、选课。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学费减免的,须由学(研)工部(处)核实助学贷款和学费减免金额,情况属实的,提交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学生方可先行注册、选课。

如不履行相关手续,也不按时注册,学校有权暂停为其提供正常的学习、生活等服务;超过学校注册期限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3.继续教育、预科、研究生、留学生学费实行学年制收费。

4.经上级部门批准,我校全日制本科、专升本学生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

按照学生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总学分计算专业学分收费标准,每学分收费标准为学年制总学费除以毕业要求总学分的金额取整数。

教务处负责确定各专业的毕业要求总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课程编号相同的课程,第二次及以上修读即为重新修读(简称重修),每次重修需按学分计收学费。因教学计划调整导致原应重修课程以另外课程替代,则以所修替代课程学分计收学费。

学生实际修读学分超出专业教学计划最低应修总学分的部分,需计收超计划修读学费。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费,从其正式转入后所选的课程学分起算,原先所获的学分费用不再追溯。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按辅修专业的学费标准收费。

5.学生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必须缴清所有费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6.各二级学院应积极做好本院学生的学费收缴工作。

第九条 学费、住宿费的退费管理

1.国内学生缴清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由计财处会同教务处、学(研)工部(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等确定应退还费用,经学校批准后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住宿费按其实际入住月份数计算退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

学费退费按以下标准计算:学生在学期注册前提出退学并获得批准的,退回本学期的全部学费;注册后提出退学并获得批准的,学年制收费学生按学(研)工部(处)确认的实际就读月份数计算退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学分制收费学生按教务处确认的实际修读学分数计算退费。

缴清费用的学生因故休学,已缴费用原则上不退,复学时按新班级的学费标准结算。

2.来华留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退费事项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统一考试,其报名考试的收费按上级考试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章  代办性收费

第十一条 代办性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代办性收费必须遵循确有必要、事先告知、学生自愿、标准合理的原则,并获得学校批准。各部门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办性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代办性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从中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代办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学校首次为学生统一办理学生证、校园卡、毕业证等各类证卡,不收取费用。学生因遗失、损坏上述证卡需要补办的,按成本补偿原则收费。

2.学生洗澡费按成本补偿原则收取;学校按规定向住宿学生提供每生每月5度电的免费用电额度,超出部分按电力部门规定的生活用电单价收取。来华留学生的水电费等代办性收费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执行。

3. 除来华留学生的住宿押金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各部门不得对在校全日制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4、学生参加本市大学生居民医保的,费用按规定由学校代收代缴,由医保部门提供专用票据。

第四章  服务性收费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性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向在校学生收取的自助打印、复印等各项服务性费用,按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2.学校教室、实验室等对外使用以及体育场馆课外开放的,由管理部门向学校审批后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五章  收费公示

第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通过招生简章、学生手册、公告栏、信息公开网站等形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等相关事项,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六条 代办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

第六章  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取得的收费款项应及时上缴计财处,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和坐支。收费工作情况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监督检查制度,计财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能对学校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收费部门应自觉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属于违规违纪行为:

(一)     收费时不开票据,存在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二)     收费款项不上缴计财处,存在截留、坐支、私分收入的;

(三)     收费款项不及时上缴计财处,存在挪用收入或公款私存的;

(四)     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存在擅自购买、印制、转让、代开或者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五)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乱收费的;

(六)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

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按违规违纪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政法学院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它制度中有关收费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