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规范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深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教发厅〔2025〕19号)《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教委规〔2025〕4号)及《上海市高校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电动自行车,是指教职员工及学生在校内骑行使用,符合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按照“控总量、限增量、管存量”的工作思路和“依法依规、禁限结合、规范使用”的原则,构建全链条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通过规范购置、使用、停放及充电等行为,预防交通事故与火灾隐患,并根据实际需要逐步采取减量措施,构建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根据校园安全管理需要,及时制定和修订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武装保卫部(处)牵头负责统筹做好校内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规范停放、违规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教师工作部、学(研)工部(处)、后勤保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教职工、学生和相关服务员工的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后勤保障部门做好校内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充电柜的设施建设与维护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加强所属教职员工、服务保障人员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倡导绿色出行,安全出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条 武装保卫部(处)、学(研)工部(处)、后勤保障处等相关部门共同协同做好禁止电动车或电动车蓄电池进入学生公寓、教学楼、办公楼等楼宇停放和充电的日常管理工作;校园保安做好日常巡查和督查工作。
第三章 购置要求
第十条 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各项标准,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应满足GB42296的要求,配置锂电池的,标识应满足GB43854的要求,标称电压不应大于48V,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63kg、电机额定功率不超过400W且符合国家标准,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及三轮电动自行车。
第十一条 车辆购置后,应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规,到属地公安或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确保车辆合法上路。
第十二条 严禁购置“三无”产品、改装电池或加装车篷、座位等影响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不符合购置标准和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实行“一人一车一证”实名制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设定有效期,必须持有校内通行许可凭证方可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
第十四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实行通行准入管理,取得上海市有效电动车号牌,经本人申请、职能部门登记备案,签订《校园内电动车安全防范承诺书》,并提供电动车备案登记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或校园卡、学生证等)、电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由武装保卫部(处)统一安装校园通行许可标识牌后,方可准许出入校园。
第十五条 对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及离职员工应在离校前自行处置名下电动自行车,但不得在校内进行转让和买卖,学校安装的通行证及标牌及时收回注销。逾期未处理的将由学校职能部门按无主处理进行集中清理和处置。
第十六条 校园内使用的残疾人电动轮椅车、公共服务保障专用电动车等,应由用车人或用车单位向武装保卫部(处)提出申请,经审批登记备案后使用。
第十七条 为保障师生权益,学校鼓励实名登记的车主自愿进行电动自行车投保。
第十八条 禁止故意遮挡、污损、转借、涂改、伪造、变造校园通行标识牌。禁止不合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包括但不限于轻便两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入校或在校内行驶。
第五章 行驶管理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骑行过程中应正确佩戴安全头盔,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得曲折驾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校园内最高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禁止在校园内飙车。
第二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并排占道行驶、单双手脱把、 饮酒驾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同车载人、牵引动物或其他车辆、手持电话、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危险行为;不得使用电动自行车载运易燃易爆、有毒制剂等危险化学物品。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驾驶电动自行车,应自觉服从学校相关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遇有人员密集时段,经过交叉路口、施工区域特殊路段或者雨、雪、雾、霾等气候时应该注意观察安全状况,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电动自行车进出校门、行经人行横道时应下车推行,礼让行人;遇有重大活动学校对相关时段、路段进行交通管制时,应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二条 车辆外观破坏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存在加装、改装电动机或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动力装置,加装、改装影响车况安全的装置,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未悬挂学校通行许可凭证以及其他不符合上海有关规定上路的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六章 停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统一规划校园电动车停放场地,校园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宿舍、教学楼、办公楼、食堂等生活、学习、办公场所等建筑内部,严禁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地下空间、消防通道、人行道、绿化带等禁停区域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车辆,学校相关部门有权予以处置。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定期开展无证和废旧电动自行车清理处置工作,对长期不使用和废弃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办理退牌手续,带离校园区域,否则将作为无主车辆进行处置。
第七章 充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数量根据“环境适配、总量控制、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现有基础上原则上不再增加,并进行合理优化。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引进“充电柜”“换电柜”等技术,满足师生员工充电需求,管控充电风险。
第二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须到学校统一合理设置的充电棚及充电柜场所进行充电,充电时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单次充电时间一般应不超过8小时,充电完毕的电动自行车应及时驶离充电场所。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教室、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建筑内楼梯间、公共门厅、走道及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位置充电,严禁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拆卸后带入室内充电,禁止采用私拉插线板飞线充电等方式违规充电。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车辆电气线路和蓄电池安全状况,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配置部门应定期对充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校园安保人员应落实充电棚安全检查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劝阻不规范充电行为,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第八章 外来车辆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禁止外来人员电动自行车入校,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入校的,应当提前向学校武装保卫部(处)登记报备。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入校电动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校园电动车管理规定,自觉服从校园安保人员的引导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将采取限制或禁止再次入校等管理措施。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职能部门每年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定期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文章、视频;积极制作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展板,在各宿舍园区、教学楼、食堂等人员密集区域巡回展出;各部门和二级学院采取多形式、常态化安全教育和提示,提高师生参与度,强化师生安全意识。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学校平安志愿者队伍和学生社团作用,协助在校园内开展安全巡查和宣传工作。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校纪校规管理体系,实行分级处理:
(一)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由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员作出安全警告和提示;对屡次违反规定多次警告提示不改的,由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员作出书面限行处理意见,并通报所在部门;对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和外观的或因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由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员作出取消通行权限处理意见。
(二)对破坏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不听劝阻,使用无牌车辆、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或充电、强闯校门、偷盗损坏他人车辆以及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行为的学生参照《上海政法学院学生处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交由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处理。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改装拼装车、未上牌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武装保卫部(处)及校园安保人员进行拦停、暂扣等管理,同时交由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武装保卫部(处)组织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制定电动自行车突发安全事件预案,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主动应对电动自行车火灾处理、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电动自行车充电棚设置监控和消防喷淋系统, 并张贴充电安全使用告知书和安全警示标志,学校监控指挥中心强化全天候值班值守,加强充电全过程技防监控,校园安保人员落实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并进行有效防范。
第三十七条 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学校快速启动报警与联动机制,校园保安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立即切断电源,组织现场人员疏散,疏导电动自行车的移除或避险,优先保障人身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快速处理善后事宜,及时消除影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武装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