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 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发布者:马腾跃发布时间:2026-03-25浏览次数:11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选拔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肩负着为党育人、为国选才的重要职责。复试录取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为做好我校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公平公正、平稳有序,促进复试录取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及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原则

第一条  坚持立德树人。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考试招生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将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作为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坚持科学选拔。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完善复试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考生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落实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分类选拔要求,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分类设计复试内容。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流程规范、监督机制健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查的基础上,突出对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的考查。

第五条  坚持客观评价。复试考核结果应予以量化,面试考核应有量化成绩。

第二章  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名单

第六条  复试分数线:在国家分数线基础上,结合生源、招生计划、复试比例等情况,规范确定并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不得提出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要求。

第七条  复试名单: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含考生编号、姓名、初试各科成绩等)将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进行公布。

第三章  复试时间、地点与方式

第八条  复试时间:我校一志愿考生复试工作原则上于202647日前完成。调剂考生复试工作将在一志愿复试结束后、428 日前完成。具体各专业复试时间,请考生密切关注各二级学院及研究生处网站通知。

第九条  复试地点:具体复试地点(或网络远程复试平台)由各二级学院在复试通知中明确告知考生。

第十条  复试方式:根据学科特点和专业要求,各专业可自主确定采取现场复试或网络远程复试方式。原则上同一专业采取同一种复试方式。

第四章  复试内容、方式与成绩计算

第十一条  复试内容与方式:复试主要方式为面试,旨在全面考察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素养、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部分专业如需增加笔试环节,将另行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1.专业素养与能力:考察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对本学科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2.外语听说能力:主要测试考生听力理解能力和口语表达的准确性、流利性等。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考核结果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加试: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复试成绩计算:复试成绩总分为100分,具体构成如下:

1.法学(国际法方向)、法律硕士(涉外律师、国际仲裁方向):综合面试70分,外语听说能力测评30分;

2.审计硕士:专业面试60分,思想政治理论20分,外语听说能力测评20分;

3.翻译硕士:专业面试100分;

4.其他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综合面试80分,外语听说能力测评20分。

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者,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总成绩计算与排名:

1.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计算,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2.录取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名。若总成绩相同,则按复试成绩高低排序;若复试成绩仍相同,则按初试两门业务课总成绩高低排序。

第五章  调剂工作

第十四条  我校接收调剂生源的专业及具体调剂要求,将在第一志愿复试结束后,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和研究生处网站统一对外公布。调剂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及《上海政法学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与公示

第十五条  拟录取: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总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采取一级学科招生的学位点,所在二级方向一志愿成绩合格总人数超过二级方向拟录取计划、且未超过一级学科拟录取计划数的,可征求复试考生意见后,在一级学科内进行拟录取。

第十六条  公示: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批准后,将在研究生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需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所有拟录取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录取检查,方可正式录取。

第七章  监督复议

第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进行全面管理,加强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组织领导,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全程全面监督,对复试工作进行全程巡视和全程备案。

第二十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有关网站及公众号及时公布复试资格基本要求、复试名单、复试工作方案、复试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实行复议制度,学校保障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指定专人受理、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市教委等上级部门或学校有新的政策和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各两级管理单位应对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学科、专硕类别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实际指标,将根据国家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以及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硕士点建设的需要确定。招生简章中所列的各学科(专硕类别)招生人数仅供参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解释,适用于学校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