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保证生源质量,依据教育部《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及上海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剂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调剂所有环节均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调剂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研究生处归口管理,实行“统一审核两级单位调剂细则、统一发布调剂信息、统一监督巡查、统一审核调剂复试及录取名单、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两级管理单位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相关专业的调剂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调剂考生的复试工作。调剂实施细则须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 调剂基本要求
第五条 考生申请调剂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我校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并达到我校调入专业的复试分数线。
3.原则上,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4.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第四章 调剂工作程序
第六条 我校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均须通过教育部“调剂系统”进行。
第七条 调剂系统每次开放持续时间不低于12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我校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自动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第八条 调剂工作流程:
1.发布信息:研究生处通过“调剂系统”和学校网站统一公布各招生类别的调剂名额及具体要求。
2.考生申请:符合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调剂系统”填报调剂志愿。
3.确定复试名单:各两级管理单位根据公布的调剂规则,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报研究生处审核。
4.发送通知:研究生处通过“调剂系统”向审核合格的考生发送复试通知。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视为放弃复试资格。
5.组织复试:收到复试通知并确认的考生,按报考要求参加复试。
6.发送待录取通知:复试结束后,各两级管理单位根据总成绩排名确定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处审核后,通过“调剂系统”向拟录取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确认,逾期未确认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五章 复试与录取
第九条 调剂考生的复试方式、内容、成绩计算办法等,原则上与第一志愿考生相同,执行《上海政法学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及相应两级管理单位的复试实施细则。
第十条 对于同一批次申请调剂、同一专业的考生,将采取统一的复试形式,确保公平性。
第六章 监督与咨询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调剂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研究生处和各两级管理单位提供调剂咨询服务,具体咨询
方式详见研究生处网站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解释,适用于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调剂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