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5-10-22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科学决策水平,增强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全面深化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上海政法学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 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主管部门为市教委的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  定义

学校基建项目是指学校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中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四条  分类管理

根据建设资金来源,基建项目分别实行审批管理和核准管理。学校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等财政资金的基建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在符合财政管理规定条件下,利用捐赠等自筹资金的基建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第五条  管理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意见征询、科学论证和集体决策,按规定程序实施报批、开工等各种手续;建立健全项各项工作制度,落实落细各方责任,将严格管理和监督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

(二)科学组织。为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前期明确项目目标和功能定位、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架构、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把控质量安全、落实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严格资金管理、强化各项目参与方的沟通和协调、严格验收和项目总结等措施,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公开透明。项目信息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安全优质。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节约能源及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达到基建主管部门核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五)资源节约。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确保项目投资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廉洁高效。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基建队伍廉政建设,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第六条  管理内容

包括制定与学校事业发展适应的近期建设计划及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及实施;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和维保、竣工决算和审计、概算调整及资产入账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学校成立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校领导和分管修缮校领导担任,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发展规划处、基本建设办公室、审计处、计财处、资产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及房屋设施使用部门负责人。

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责为:负责审议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校园修缮工作规划,对学校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进行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组织学校基建修缮方面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重大项目安排、重大工程招标、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进行集体决策。按照基建工程从严从细的原则,审议概算额度内单项支出超过 5 万元(含)的建设资金增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金使用事宜,单项支出超过 50 万元(含)的建设资金增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还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基建工作小组及工作职责

学校成立基建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基本建设办公室。组长由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为基本建设办公室、审计处、计财处、后勤保障处和代建单位等负责人,工作小组在项目开始后根据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基建工作例会,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准备会议。工作小组职责为: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工程管理的相关要求及学校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在投资控制、设计方案、工程质量、计划进度、安全生产、物资采购、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各方质量安全责任,进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研究审议概算额度内 5 万元以下的建设资金调整,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基本建设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处提供的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负责牵头组织新建项目的论证,听取学校师生、相关专家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文件的编制和上报;负责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执行工程建设合同;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项目移交;协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实施建设项目(包括总包合同中暂定价部分、配套设备、材料及服务)的招标与采购,完成固定资产入账工作;协同计财处和审计处完成竣工决算和审计、投资概算调整报批等事宜;负责组织协调基建项目质保期内的维保工作;负责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对概算范围外、满足新建项目各类使用功能需求的开办设施的预算编制和申报;负责与代建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勘察)单位及施工总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作对接,督促其履行合同义务,并加强过程中的管理与考核。

发展规划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需要,提供学校办学规模,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及功能定位,组织协调项目使用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立项的前期论证工作和材料支撑工作。

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合同订立、物资采购、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等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负责与财务监理单位按照财务监理合同进行工作对接并督促其履行合同义务,并加强过程中的考核。

计财处。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收支管理、按建设项目进度筹措和核拨建设资金、各类与工程相关的合同会签、工程进度款项支付等;协同审计处和基本建设办公室完成竣工决算和审计、投资概算调整报批等事宜;协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完成固定资产入账等。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标与采购(包括总包合同中暂定价部分、配套设备、材料及服务);协同基本建设办公室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完成固定资产入账;会同计财处对可以确定房屋价值和面积的竣工校舍进行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后勤保障处。负责协同基本建设办公室在建设项目前期对有关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提出需求,并对方案进行制定和审核;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概算范围外、满足新建项目开办需求相关的配套设施的预算编制和项目实施、验收、移交、资产入账、维保等工作,负责接收竣工校舍,并对质保期内的空调、电梯、水电仪表、设备机房等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公共设施进行监督管理,质保期满后负责上述公共设施的后续维保工作。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有关网络、通信等弱电系统的方案制定和审核,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概算范围外、满足新建项目开办需求相关的配套设施的预算编制和项目实施、验收、移交、资产入账、维保等工作,项目投入使用后相关设施的验收及管理运行保障等。

武装保卫部(处)。负责建设项目消防、技防、安防系统的方案制定和审核,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概算范围外、满足新建项目开办需求相关的配套设施的预算编制和项目实施、验收、移交、资产入账、维保等工作,项目投入使用后相关设施设备的验收及管理运行保障等。

项目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要求和功能定位,提交相关支撑材料,确保项目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项目立项后的进展情况,及时完成项目内容和设计方案的确认,避免项目招标后发生变更;根据使用需求负责概算范围外、满足新建项目开办需求相关的配套设施的预算编制及项目实施、验收、移交、资产入账、维保等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工程移交,并对使用的校舍进行运行管理。

第三章 基本建设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十条 规划编制。基本建设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处提供的近期事业发展计划及中长期规划,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积指标,对照学校现有校舍情况测算并编制学校基本建设专项规划,提出新建项目建议。专项规划应包括拟新建项目使用功能、项目选址、建筑面积、建设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提请学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报送市教委。校园基本建设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为学校长远发展留有必要的余地。改扩建的校园要保留学校历史文脉和原有建筑的风格风貌。规划阶段,基本建设办公室要充分听取相关职能部门及广大师生意见,确保项目满足师生需求;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新建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建设内容、投资效益等问题先行进行咨询评估,确保项目科学决策。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编报。建设项目建议书由基本建设办公室根据学校办学规模,梳理校舍基础设施资源,委托具有相关专业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文本应符合《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指南》要求。项目建议书须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报送市教委,市教委审核后转报市发改部门审批。如涉及需拆除既有建筑的项目,需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在项目建议书文本中明确说明拆除范围、规模、面积等内容。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编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由基本建设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行业主管部门征询意见、规划土地意见书,开展方案设计,可委托具有相关专业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文本应符合《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编制指南》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须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报送市教委,市教委审核后转报市发改部门审批。经市发改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是基建项目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基本建设办公室和设计单位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批复的意见及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使设计方案的功能更加科学、合理和适用。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能申办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请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获批准后,计财处、基本建设办公室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建设项目列入市建设财力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招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及上海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执行。学校与基本建设项目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其他第三方服务单位及由甲方采购的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建设项目的合同订立与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各类合同应按规定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的招标工作、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建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竣工验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的相关流程执行。学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取得综合验收合格通知书,9个月内取得不动产证,完成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决算及审计。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竣工结算;财务监理单位应根据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价、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等其他相关工作,审计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申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基本建设办公室要及时完成概算调整、竣工财务决算报批等工作。尚未取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取得财务决算批复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入账暂估价值。

第二十条 工程移交、资产入账及档案移交。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移交使用管理单位,移交工作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基本建设办公室、使用管理单位会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共同做好资产入账工作。学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同步将图纸等项目资料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维保工作。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即进入项目质保期,质保期时限按合同约定执行,质保期内的维保工作由代建单位和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施工单位落实,项目使用管理部门予以配合。质保期满后的维保工作由使用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协调相关部门落实。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计划申报。 学校基建项目根据审批和实际进展,科学制定新开工和续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各级建设财力资金需求,经市发改部门授权的财务监理审核后报送市教委,市教委审核后转报市发改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投资计划调整。 学校基建项目应规范执行市级建设财力年度投资,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基建项目实施,不宕存建设经费,如确需调增、调减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计划,应按照市发改部门要求,经市教委审核后,报送市发改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经费申请。 学校基建项目应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等,向市财政局申领资金。申领程序需先经由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基本建设办公室、财务监理单位、计财处完成校内请款流程审核后,再按照上报要求向市财政局上报经费申请。

第二十五条 财务资金管理。 学校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对基本建设投资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按项目单独核算,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使用市级建设财力资金的基建项目,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概算批复执行,不得挤占挪用,避免出现超批复、超投资现象。在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投资等发生调整的,按照《上海市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办理。

第五章 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全过程管理。 基建项目应加强全过程管理,合理确定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工期;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和工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基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校园安全。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校内统筹协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建设项目要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使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处于严格的受控状态。

第二十七条  变更管理。 建设项目按照批复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面积、建设投资和建设用途等实施内容,如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市发改部门的要求,按程序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基本建设办公室是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部门,施工现场管理和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必须按照“先审批、后施工”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配套设施管理。 对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市政道路和管线、公共交通、水、电、煤的容量及电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其前期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基本建设办公室要主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争取支持。在项目开工之前,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促使市政设施等方面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确保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改建安全管理。 学校在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基本建设办公室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 招标和政府采购管理。 基建项目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和《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暂估价专业分包和材料(设备)招标实施办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开展招标和政府采购。

第三十一条 参建单位管理。基建项目根据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管理部门制定的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财务监理和工程监理等管理办法,压实压紧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参建单位的全过程考核机制,全方位保障基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

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学校的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都要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移交有关部门存档,取得档案合格结论单。

第三十三条 合同管理。 基建项目合同严格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及时检查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类价款,竣工验收时,认真检查合同履约情况;对于需依法进行备案的合同及时进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并认真做好应对处理工作。

第六章 基本建设项目的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质量保障。校舍质量是事关学校发展的百年大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基建工程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如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安全保障。安全施工事关平安校园建设和师生人身安全,基本建设工程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面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针对代建、监理和施工总包单位等不同参建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别签订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及考核奖惩措施,确保工程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到位。在建项目各相关参建单位如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队伍保障。学校要保障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人员配备,要选聘政治素质好和专业技术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基建队伍,保证基建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八条 廉政保障机制。基建工作应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廉政建设规定(修订)》督促基建干部和各参建单位做好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审计监督。审计处应对基本建设项目中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监察监督。学校纪检监察室督促、指导基建工作有关部门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对制度进行备案及抽查,对违纪情况进行查处。

第四十一条 群众监督。学校基建工作要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实行基建工作公开,实施学校建设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现场挂牌公示制度,设立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市教委委属高校维修项目库的大修工程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上海政法学院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修订)》规定自行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