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采购招标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5-10-20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招标档案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和《上海政法学院档案管理办法(修订)》《上海政法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采购招标档案,是指学校在招标或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档资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采购招标档案的归集整理、查询利用、依法销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档案归集保存

第四条 采购招标档案是反映招标投标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学校各部门应保证文档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采购招标档案,不得拒绝归档。

第五条 采购招标档案应当按《上海政法学院采购招标项目归档材料参考清单》(见附件)要求归集整理,包括采购前期准备文件、采购过程文件、合同文件和履约验收文件等。

(一)采购前期准备文件和采购过程文件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和采购需求部门负责归集整理并存档。

(二)合同文件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归集,按年度统一报送图书馆(档案馆)整理归档。

(三)履约验收文件由采购需求部门负责归集整理并存档。

第六条 归集整理采购招标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购招标档案必须规范完整、内容齐全;

(二)文档中的签名、印章等真实有效;

(三)采购招标档案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均应为原件;

(四)电子文档与传统载体文档具有同等效力。采用电子文档方式归档的,应确保电子文档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文件规定,并可正常读取。光盘磁盘U盘等无法装订成册的应在文档目录中统一编号,单独保存。

第七条 采购招标档案,应在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已有资料的归集整理工作,并在履约验收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后续资料完成归集保存。跨年度实施的采购项目文档应分批归集,并在最后一次实施年度完成全部资料的归集汇编工作。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八条 学校所有参与采购招标活动的相关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对采购招标档案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采购招标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招标档案资料全部归集完成之日起保管期限一般不低于15年;重大项目、社会影响广泛项目的采购招标档案,从资料全部归集完成之日起保管期限不低于30年或永久保存。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采购招标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确保采购招标档案标识清晰、保管安全、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第四章  档案利用与销毁

第十一条 采购招标档案的利用,是指对以往采购招标活动形成的文档资料的查询、学习阅览、复制和摘录。

第十二条 采购招标档案一般不允许外借。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外借手续。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经审批同意查询、阅览、复制和摘录采购招标档案材料的,在使用时不得传播、污损、涂改、转借、抽换档案材料,严禁篡改和损坏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 采购招标档案保管期满后,电子档案永久保存,纸质档案按以下程序予以销毁:

(一)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清单和销毁意见报本部门,并编制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采购招标档案案卷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各部门按照“三重一大”等内控管理规定形成销毁意见后报资产处初审,同意后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三)销毁采购招标档案,档案保管单位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在销毁前,应当按照采购招标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采购招标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采购招标档案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存在采购招标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采购招标档案管理部门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依照国家、上海市和学校的相关文件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