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本科生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6-07-03浏览次数:10

为适应新时代对高校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学校办学特色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通知》(沪学位〔2020〕3号)有关要求,为规范我校辅修专业修读,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辅修专业是实现学生个性化培养的重要途径,我校结合本科办学优势及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制定辅修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聚焦相同主修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总学分控制在30-36学分。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至少安排在4学期完成。

第三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校或上海市西南片联合办学高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二)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入学以来主修专业无不及格课程;

(三)申请修读的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应属不同的专业学科。

第四条  报名与录取程序

(一)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一学年的春季学期进行辅修专业报名,具体时间和报名方式详见每年春季学期的报名通知。

(二)报名截止后,教务处在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名单中,按照主修专业绩点优先、跨学科专业优先等原则录取。

第五条  学费缴纳

(一)辅修专业实行收费修读,收费标准参照我校相同主修专业收费标准。获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每学期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当学期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学分总数缴纳学费,否则将视作自动放弃修读。

(二)在开学缴费修读后中途申请终止辅修专业学习的,应办理退学(注销)手续,已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课程修读与成绩管理

(一)学生必须按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学生上课不得随意迟到、早退或旷课。学生在一学期内课程缺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总课时数1/3的,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以“0”分计。

(二)学生必须参加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和成绩管理参照我校主修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办法执行,考核成绩记入学生辅修专业成绩档案。

(三)学生若所修辅修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的已修课程相同(即课程名称、教学大纲和学分相同),学生可凭主修专业成绩单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免修,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试且不免学费,此类课程最多不超过8学分。

第七条  学生应在主修专业修读期间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最长学习年限至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止。

第八条  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审核与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审核同时进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我校全日制在籍的本科生;

(二)学生完成并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三)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且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第九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标注,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按照下列程序授予:辅修专业学习结束后,由辅修专业所属二级学院对参加辅修专业学习且符合辅修专业学位申请条件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并提交建议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已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未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根据自身学习情况及学校延长学习年限相关要求,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继续修读辅修专业。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要求,可申请同时授予主修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本人未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学校授予主修学士学位时自动终止其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只发辅修成绩证明。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发辅修专业证书:

(一)本校学生,若在最长学业年限内未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已完成并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二)非本校学生,已完成并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发辅修专业成绩证明:

(一)本校学生,若在最长学业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未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二)非本校学生,未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