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暂行办法(修订稿)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6-07-03浏览次数:10

为适应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需要,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保证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选聘原则

第一条 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选聘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选聘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要有利于保证和提高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有利于提升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应用实践能力;

(三)注重遴选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校内教师和业务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实务部门骨干担任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二章 导师构成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包括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内导师和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校内导师由本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校外导师由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担任。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内导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无违反师德师风问题;

(三)所从事的教学研究领域属于我校当年确定列入招收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计划主修方向的学科、专业领域;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具有博士学位但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申报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内导师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职称;

2.近三年来在CSSCI核心期刊正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或承担省部级课题1项;

3.具有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

(五)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独立开设法律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的能力:

1.具有与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学科、专业的本科教学经历,且近三年无教学事故;

2.能够独立开设一门(含一门)以上法律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

第四条  二级培养单位可以对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内导师聘任资格规定更严格的条件。

第五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无违反师德师风与道德伦理问题;

(二)一般应获得教育部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序列法学或法律硕士学位;

(三)所从事实务工作的主要业务方向属于我校当年确定列入招收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计划主修方向的学科、专业领域;

(四)能够与校内导师合作开设实务或前沿课程,合作指导研究生开展实习实践、案例分析、调研报告和学位论文撰写;

(五)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工作业绩突出。在人大、法院、检察院、政府、企业等社会各界从事相关法律工作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或卓有成就者,可优先聘任。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六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内导师的选聘程序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我校教师已具备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其研究领域、科研成果与我校当年确定列入招收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计划主修方向的学科、专业领域相一致,可以兼任一个法律硕士研究生主修方向的校内指导教师。

第八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选聘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法律硕士研究生各主修方向校内导师组推荐,并由研究生处进行初审;

(二)申请人填写《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报表》,并提交遴选条件所规定的材料;

(三)学校研究生处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汇总并提交学校法律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表决;

(四)获得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资格者,由学校法律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聘任担任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聘期为三年。获聘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与所属主修方向的校内导师合作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 每位申请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主修方向参加遴选,最多不超过两个主修方向。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聘期为三年,聘期内表现优良者,经本人申报、导师组推荐,可以续聘。

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续聘,需向学校研究生处提交选聘条件所规定的材料,交由学校法律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备案。

第十一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内导师的职责、管理、考核和培训等事项,参照《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执行;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的职责、管理、考核和培训等事项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6年6月24日修订,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