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校门管理规定(2026年修订)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6-06-26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出入校门管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门安全管控,规范校园日常管理秩序,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环境,建设平安、和谐、有序校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校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校门由武装保卫部(处)会同保安负责管理,进入校园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学校的管理,主动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本校师生员工和来校长期工作的外引服务单位人员凭校园卡、人脸识别、有效证件或二维码核验等方式进出校园;来校短期工作、实习、进修等外来人员实行使用预约报备+身份核验进出校园,并主动接受门岗保安查验;其他临时来访人员需登记身份信息后入校。

第四条 非机动车(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应按规定通道行驶,不得驶入机动车通道,不得载人进出校门,进出校门时应主动下车推行,进校后须在指定停车点停放。严禁摩托车、卡丁车、独轮车进入校园;滑板车、平衡车、旱冰鞋的使用仅限于经审批的在校园封闭专属区域内开展的体育教学、社团训练等活动,禁止在校园公共道路及通行区域骑行、滑行;在学校经营服务的外引服务单位人员的非机动车按学校指定路线进出校园;校园内师生员工及外引服务单位使用电动自行车需按照“一人一车一证”通行准入制度规定进出校门,出校门应佩戴安全头盔;严禁无合法证件及未办理安装校园通行识别牌并进行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出学校。

第五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必须按规定通道和交通标识行驶,提前减速慢行,禁止鸣号,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工自备机动车辆经武装保卫部(处)备案后,从学校车辆专用通道,经道闸系统自动识别进出校门。

(二)在校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国际学生)的机动车原则上禁止入校,因特殊原因确需入校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本人学生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学生父母名下车辆需提供学生父母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学生家长签订知情同意书等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从严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通过后报武装保卫部(处)审批、备案,从学校车辆专用通道,经道闸系统自动识别进出校门。

(三)在学校经营服务的外引服务单位机动车,由武装保卫部(处)根据学校停车位额度核定车辆指标,经由学校主管部门书面审批同意后报武装保卫部(处)备案登记录入系统,按学校指定路线经道闸系统自动识别进出校门。

(四)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出学校的车辆,由主管部门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向武装保卫部(处)预约登记备案,明确入校事由、入校时间、行驶路线及停放区域,按指定路线进校,未预约的车辆禁止入校。

(五)为学校提供服务保障的餐饮配送、快递服务、工程维修等机动车辆,经业务主管部门书面审批同意后提前向武装保卫部(处)备案登记并申领《后勤服务车辆通行证》后,凭有效证件按学校指定路线进出校园,按指定路线行驶、指定区域停放,装卸货物、作业完毕后立即离校。

    (六)出租车、网约车原则上不得入校。因特殊原因和紧急情况需入校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并自觉服从门岗保安的指挥和引导。

(七)应急救援车辆、军警车辆、市政抢修车辆,进校执行公务的,凭相关标识优先通行,由门岗保安及时引导至指定区域,并同步报告武装保卫部(处)。

第二章  对外接待和会客管理

第六条 对来校办案的人员,门岗保安值班人员应问明情况后放行,并立即报告武装保卫部(处)。

第七条 来校施工的外来单位人员及车辆,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后,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件复印件、车辆信息、施工期限等材料,报送武装保卫部(处)备案。相关人员须持学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件,经门岗保安登记查验后入校;施工车辆按学校指定路线进出校园,按指定路线行驶、指定区域停放。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

第八条 外单位人员来校联系工作,须凭介绍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由门岗保安与相关部门联系确认,填写会客单后入校,无证件者不予接待;私人来访、探亲等,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并与被访者电话联系确认,填写会客单后入校。外来人员需当日23:00前离校,离校时应将接待人签字的会客单交门卫查验。校园内场所(上合基地培训宾馆除外)禁止留宿外来人员。

第九条 学校及各单位邀请的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出席会议等,由主办单位至少提前一天到武装保卫部(处)备案,或由接待单位派工作人员到校门对接。

第十条 新闻、媒体、记者及其他来校采访的相关人员,需经党政办或党委宣传部许可,相关部门指定专人对接,方可进入校园开展采访活动;未经许可的,不得在校园内开展拍摄、采访等活动。

第十一条 推销人员、醉酒者及衣冠不整者、身份无法确认人员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根据校园开放相关规定,周边居民和其他相关人员进入校园的,需进行身份等信息登记,并由门岗保安人员做好校园安全提示。

第三章  出入校门物品携带管理

第十三条 携带公物(如建筑材料、仪器设备、办公家具、工具器材以及数量较多的办公用品,书籍等)出校的,需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开具《上海政法学院物品出门单》,经门岗保安查验无误后放行。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开具物品出门单的,门岗保安不得放行出校。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携带大件私人物品(包括行李)出校,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和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经门岗保安查验后放行。

第十五条 外来人员携带大件物品入校的,应接受门岗保安查验登记,并在会客单上注明物品名称、数量,以便离校时复验;被访人托来访者携带物品出校的,须由被访人在会客单上详细注明物品信息并签字确认,交门岗保安查验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十六条 严禁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学校,违禁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管制刀具、仿真枪、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毒品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确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携带相关危险物品入校的,须持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向武装保卫部(处)提交书面申报,明确物品名称、数量、存放地点、使用期限及安全管理措施,经武装保卫部(处)联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按规定装运到校内指定专用地点存放、管理。危险物品离校时,须提交物品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的出门单,经门岗保安查验核对无误后放行。

第十七条 外单位临时运送货物车辆,凭单位介绍信、送货单,或由收货方派人到校门办理登记手续,经门岗保安检查车辆及货物信息后,方可进入学校,按指定路线行驶至收货地点,装卸完毕后立即离校。

携带涉及实验室、危险品仓库等重点区域的物品入校、出校的,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需经重点区域管理部门二次复核,确认无误后放行。

第四章   门岗设置与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岗位设置: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设置,校门门岗保安常规执勤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为站立岗;高峰时段执勤需加强配置,人员安排须机动前移至校门道路出入口。

第十九条 岗位职责:负责校门区域治安、交通秩序管理,做到无人群聚集,无车辆拥堵;负责进出校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安全管理,保障通行安全、畅通;负责进出校门人员的登记查阅和安全管理,严控可疑人员混入,严防发生人、车安全事故;负责辖区环境整治工作,做到无车辆乱停乱放;负责辖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到反应迅捷、处置规范。

第二十条 执勤标准:上岗时着装整齐、规范、统一,佩戴执勤标识;仪表端庄,精神饱满。遇人询问或询问他人时,做到热情、礼貌、耐心。严格执行考勤和交接班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擅自离岗,遵守班前不得酗酒、班内严禁喝酒规定。

第二十一条 门岗保安值班人员对有碍学校面貌形象、治安秩序稳定、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劝阻或制止;不服从劝阻或制止的,应立即向领班或队长报告,保安人员发现治安、安全隐患问题无法及时有效处理的,应及时向武装保卫部(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校门区域应保持整洁、畅通、有序,校门两侧不得停放任何车辆,校门外通道不准堵塞、不得设摊、不得张贴海报、广告,不得放置会议通知、指路牌等;如有违规行为,门岗保安须当场劝阻并做好记录;拒不改正的,立即上报武装保卫部(处)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三条 门卫值勤人员应坚守岗位,文明执勤,严格手续,尽职尽责。保持门卫室内整洁有序,桌面无杂物,不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在门卫室内嬉笑打闹,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门卫室内逗留闲谈。

第二十四条 门岗保安值班人员遇到师生、外来人员不配合查验、闯卡、硬闯校门等行为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流程,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同时报告武装保卫部(处),做好现场记录和证据留存,不得与当事人发生肢体冲突。

第二十五条 门岗保安值班人员应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对不服从监督管理的人员,职能部门将依据相关管理规定会同保安服务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实施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者,保安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劝阻;拒不服从管理、违规情节较轻的,由武装保卫部(处)依照《上海政法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理;违规情节严重、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校内制度之间规定不一致的,结合管理实际从严把握执行标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武装保卫部(处)负责解释,旧版同名规定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