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学校育人环境,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和学校道路通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上海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委关于校园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和人员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场内作业车、非机动车等车辆。其中,场内作业车是指:仅限校园内部使用,用于运输、搬运、施工作业的多轮电动车等专用作业车辆,实行专人驾驶、相对固定路线、备案管理;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
第四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协同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指引、管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保障校园道路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五条 武装保卫部(处)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外引外服单位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常态化开展本单位人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生交通纠纷、违规占道、损坏设施等问题时,应主动配合武装保卫部(处)及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处理整改。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一)对于学校区域内的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场所)、进出口、车辆停放场所和学校所属的其他与交通安全有关的场所的管理;
(二)对于所有在学校区域内进行的交通有关行为的管理;
(三)对于在学校区域内进出、行驶、停放或维修的各类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的管理。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任何人都有劝阻、举报的义务,学校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校武装保卫部(处)负责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统筹校园路网、出入口、停车位、交通标识设施规划设置;
(二)建立健全校园交通和车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宣传校园交通和车辆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知识;
(三)负责学校各出入口管理,审批并核验各类人员及车辆进出校园事宜;
(四)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及车辆管理工作;
(五)负责校内各类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管理工作,纠正、处理各类车辆违章行为,依规实施处置;
(六)配合和协助公安部门对发生在学校辖区内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校其他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应当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一)配合和协助武装保卫部(处)负责对本部门或学院人员进行校园交通规定的宣传教育;
(二)配合和协助武装保卫部(处)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本部门或学院人员进行通知和处理。
第十条 后勤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校外引入服务单位人员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信息告知及违规追责管理;统筹校车安全管理,强化校车驾驶人、运营单位及乘车师生的安全教育、日常管控与安全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新建、大修工程项目进场人员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信息报备与违规处置;抓实道路施工、设施修缮、现场管控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管理部门统筹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日常行为管理、风险行为管控、突发事件处置及跨部门协同联动等各项安全工作。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活动、集体活动需临时占道、临时改道的,主办部门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武装保卫部(处)书面备案,坚持 “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落实隔离、疏导、值守等安全措施。武装保卫部(处)可视情实施临时交通管制,调整通行方案。
第十四条 校园道路养护、维修、破路施工,主管部门须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施工地点、时段、工期、安全方案至武装保卫部(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施工单位须设置规范警示标识与防护设施,施工期间由主管部门承担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工程结束后须及时修复路面、清理障碍物、复原交通设施;人为故意损坏道路及设施的,依法追责赔偿。
第十五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擅自迁移、遮挡、损毁交通标识及设施;禁止在道路、标识上悬挂遮挡视线的宣传物、杂物;禁止私自涂画路面标线。严禁未经许可在校园道路开展摆摊、集会、娱乐等非交通类活动。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武装保卫部(处)可以对校内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设置临时交通指引标识;所有人员应当自觉服从现场安保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严禁私设路障、堆放杂物、占道经营、堵塞通道等妨碍交通行为。因违规占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及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滑板车、平衡车、旱冰鞋的使用仅限于经审批的在校园封闭专属区域内开展的体育教学、社团训练等活动,禁止在校园公共道路及通行区域骑行、滑行。
第十九条 道路沿线树木、电线杆、线缆、标识标牌发生倾斜、破损、倒伏等安全隐患,对应责任部门须第一时间排查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须规范停放至划定车位,非机动车统一停放至车棚及指定停放区;严禁在人行步道、消防通道、疏散通道、路口、校门周边、学校主干道、绿地、操场、楼宇出入口等场所违规停放。
第四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进出学校的机动车辆实行分类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一)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员工私人车辆,原则上每人可申请办理1辆车辆通行权限,并录入学校机动车信息库。车辆《行驶证》信息为申请人本人的,可直接向武装保卫部(处)申请;车辆《行驶证》信息为申请人家属的,需通过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申请。教职员工新购尚未上牌的机动车辆,在临时牌照有效期内,可凭校园卡进出校园;
(二)学校返聘人员私人车辆,可申请办理车辆通行权限(每人仅限办理1辆),并录入学校机动车信息库。需通过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材料申请;
(三)在校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国际学生)的机动车原则上禁止入校,因特殊原因确需入校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本人学生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学生父母名下车辆需提供学生父母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学生家长签订知情同意书等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从严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通过后报武装保卫部(处)审批、备案,从学校车辆专用通道,经道闸系统自动识别进出校门。学生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须按照学校统一规划的指定停车场所停放,严禁乱停车现象,并落实校内出行不动车的规定;
(四)外引服务单位车辆通行权限由对应主管部门按核定额度代为申办,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录入校园机动车信息库;申请材料经职能部门及负责人审核后上报,申报材料需载明车辆、驾驶人信息与在校服务时限。外服车辆入校须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违规停放按违停规定处理;
(五)日常进入学校提供后勤服务保障的餐饮配送、快递服务、工程维修等机动车辆,由相应管理部门代为申请办理《后勤服务车辆通行证》,并按通行时间段及指定路线通行;
(六)来校公务及业务往来社会车辆,由校内对接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武装保卫部(处),审核准予后方可入校。承办校内会议、培训、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报备活动方案,由武装保卫部(处)核查安全保障内容,审批通过后统一规划车辆入校、通行与停放;
(七)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由门岗保安了解进校原因后,可直接进入学校;
(八)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及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原则上禁止进入学校,确因工作需要须由校内主管对接部门提出专项申请,经武装保卫部(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在限定时间内进出学校,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九)其他临时来访社会车辆,须经门岗保安现场问询并登记车辆行驶证相关信息后方可临时进出校园。
第二十二条 教练车、摩托车、卡丁车、独轮车、燃油助动车及无牌无证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禁止入校,本条款所指非法改装包括:动力改装、非法灯光改装、车身结构性改装;合规内饰、原厂外观装饰不在禁限范围。特殊刚需情形,须经武装保卫部(处)专项审批登记后方可入校。网约车、出租车原则上禁止进入学校,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应提前向武装保卫部(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校门出入口限速5km/h;校园常规道路限速20km/h。上下课高峰时段全域应主动减速慢行。转弯、掉头、倒车、过路口须减速避让行人。对校园机动车超速行为,学校按规定从重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须按标识标线文明行驶,服从限行路段、限行时段管理,主动停车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禁止校内鸣笛、强行超车、并排行驶、试车飙车、酒后驾车;夜间会车禁止开启远光灯。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应规范停在学校固定的停车位内和划定的停车区域内,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应急出口、疏散通道、人行道、绿化带、楼宇(操场)出入口违规停车。违停车辆由武装保卫部(处)张贴告知单,开展教育提醒;大型活动期间服从统一临时调度停放。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停放时,驾驶人须锁闭车门车窗,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学校不承担车辆及车内财物保管责任。校外车辆原则上禁止校内过夜停放;确有特殊需要的,经对接部门审批、武装保卫部(处)核准后,在指定区域停放。
第二十七条 新能源电动汽车仅可在配备专用充电桩的车位停放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飞线充电或使用非专用插座接驳充电;燃油车辆不得占用新能源充电专用车位。充电桩实行限时使用制度,车辆充电完成后须及时驶离,禁止长时间占位停放。
第二十八条 大型货车、后勤保障、工程运输、快递物流等车辆限定路线行驶,装卸货物不得影响通行;载货离校必须出示《上海政法学院物品出门单》,配合查验。
第二十九条 学校班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和上下客,严禁沿途随意停靠;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驾驶或乘坐班车。
第五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三十条 仅限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校内作业车辆等非机动车入校通行及在校内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为落实上级专项管理规定,防范化解校园交通、消防安全隐患,保障在校师生人身安全,学校不鼓励在校内使用电动自行车,倡导以步行、自行车为主的绿色慢行出行方式。
第三十二条 校园内存量电动自行车实行“一人一车一证”和通行准入管理制度,未备案车辆禁止入校,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校园内非机动车骑行规范:
(一)骑行自行车须年满12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
(二)须沿路靠右骑行,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三)严禁逆行、醉酒骑行,主动佩戴头盔。转弯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周边情况后安全通过;
(四)不得有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及其他危险行为。不得在骑行时使用手机或佩戴耳机;严禁违规带人、违规载物;
(五)应按规定保持校园通行号牌清晰、完整;
(六)严禁将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绿化地、操场等非机动车限行区域。
第三十四条 普通非机动车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本规定第三条所指的已备案场内作业专用车辆除外,可低速正常通行)。非机动车限速15km/h,入校须配合查验,不合格、未备案车辆禁止入校。
第三十五条 物业公司、食堂、超市、快递等外引外服单位员工电动自行车,按学校指定路线进出;夜间抢修、应急保障可临时申请校门通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非机动车、共享单车须定点有序停放,严禁占用楼道、门厅、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禁止校外共享单车入校。武装保卫部(处)定期清理无主、废弃、长期闲置非机动车。
第三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在专用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充电,严禁私接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拆卸后带到建筑物内充电。
第三十八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停放时,须自行将车辆锁好,未经他人同意,不得骑行他人非机动车辆。
第三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各类场内作业车辆的,须至武装保卫部(处)备案,固定驾驶人、签订安全承诺书后方可使用;无关多轮车辆禁止入校。
第四十条 场内作业车辆使用单位须做好日常维保,车况不良、安全设施缺失、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禁止上路。
第四十一条 场内作业车辆严格核载行驶,严禁超载、超速、违规载货载人。
第六章 行人管理
第四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应遵守校门管理规定,主动配合门岗保安管理。 本校师生出入校门时通过校园卡、人脸识别、有效证件或二维码核验等方式入校;来校短期工作、实习、进修等外来人员实行使用部门预约报备+身份核验入校,并主动接受门岗保安查验。
第四十三条 校内步行须靠右侧人行道通行,禁止在道路中央逗留、横穿奔跑、聚集打闹。禁止在道路上进行球类运动、追逐打闹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
第四十四条 行人通过校园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或横过道路时,应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道路两侧车辆及行人通行状况,确认安全后有序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加速通过或中途折返。
第四十五条 高龄老人、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智力障碍、行动不便残障人员等在校内通行时,须由监护人或委托专人全程陪同,陪同人员承担全部安全及监护责任。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首次违规、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认定为轻微违规。轻微超速、随意鸣笛、轻微违停、不按标识行驶、非机动车及行人违规通行等行为,当场予以批评教育、纠正劝导或书面警示,登记交通违规记录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四十八条 多次违规、严重超速、危险驾驶等情形,认定为严重违规。对严重超速行驶、酒后驾车、无证驾驶、飙车滋事、拒不配合管理、引发交通纠纷等行为,将涉事车辆纳入校园交通黑名单,永久禁止入校;教职工违规通报所属单位,纳入安全考核考评;学生依规予以校纪处分;外来人员或外引单位人员违规责令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引发安全险情或交通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 校内轻微剐蹭、无人员伤亡、无重大物损事故,双方无争议可自行拍照留存、快速撤离、协商赔付;造成人员受伤、重大设施损毁的,第一时间抢救伤员,立即上报武装保卫部(处),拨打 110、120,同步联系校医务室先期处置。武装保卫部(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疏导,配合交管部门调查。非机动车单方摔倒、道路绿植设施单方损坏,参照本条简易流程处置报备。
第五十条 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受理,事故当事人须全力配合学校、公安部门调查取证与责任认定。
第五十一条 交通事故造成道路、门禁、水电、绿化等设施损坏的,责任人须全额赔偿并由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校内制度之间规定不一致的,结合管理实际从严把握执行标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武装保卫部(处)负责解释,旧版同名规定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