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上级关于校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开展各类活动的校内各单位、师生员工及入校外来人员、合作经营主体、施工服务单位等群体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
第三条 凡扰乱校园治安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标准的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管理和处置。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尊重和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和学院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和“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安全与稳定。
第六条 学校武装保卫部(处)主要负责学校治安综合协调、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 校园公共秩序管理
第七条 校园必须保持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在教学场所、宿舍、食堂、浴室、礼堂、商业网点、运动场(馆)、娱乐场地、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实施破坏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抗拒学校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安保执勤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妨碍校园公共秩序常态化管理。
第九条 在校园内组织集会、游行、集体聚集等群体性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审批流程提前申报和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申报审核未予批准的,严禁擅自组织和开展相关聚集活动。凡违规擅自开展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当场责令叫停并取消活动。
第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寻衅滋事、聚众围堵、辱骂冲突、打架斗殴;严禁旁观起哄、歪曲事实、偏袒一方、煽动对立,诱发矛盾升级、事态扩大;严禁在校内酗酒、醉酒滋事、酒后扰乱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内外通过线下言论、网络平台、社交群组、公开文书等任何形式,散布虚假信息,捏造歪曲事实,谎报险情、公共卫生事件、警情等;严禁恶意造谣传谣、断章取义、不实指控、公开诋毁、抹黑侮辱学校教职工及学生,不得煽动闹事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矛盾事端,破坏校园公共秩序与育人环境。对校外人员、网络用户实施网络暴力、发布不实信息、恶意侵害师生权益的行为,学校可采取固定证据、平台投诉、报警处置、法律追责、舆情澄清、心理疏导、隐私保护等方式处置。
第十二条 禁止在教室、图书馆、自习室、学生宿舍等场所高声喧哗、追逐打闹、外放音响、大声播放影音,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使用扩音设备,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与休息。
第十三条 严禁学生宿舍内男女混居、留宿异性,严禁为他人违规混居、违规留宿提供场地及便利;校内访客、亲友探访须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严禁留宿。
第十四条 严禁在校内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活动,不得为赌博行为提供赌具、场地、资金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禁止在校园内私自饲养及遛放家畜、家禽及各类宠物;禁止擅自采摘、攀折、砍伐、损毁校园绿植花草、景观林木;禁止高空抛物、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堆乱放,严禁乱涂乱画、踩踏绿化、损毁公共景观,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与生态环境。
第三章 校园公共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严禁私自携带、夹带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管制危化品等危险违禁物品进入校园,一经发现,武装保卫部(处)有权依法依规收缴、暂扣并依规处置。
第十七条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仿真器械、违禁器具等国家管制器具进入校园;禁止在校内非法捕猎、伤害鸟类及野生动物,严禁使用各类器械捕杀、惊扰校内野生保护动物。
第十八条 严禁盗窃、损坏、擅自拆除校内电力、通信、消防、广播电视、景观设施、安防监控等公共设备设施;严禁在校内玩火、焚烧杂物、野外用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明火作业;严禁在校内学生宿舍、公共场所等非吸烟场所吸烟和乱扔烟头;严禁进入校园河道、景观水域游泳、戏水、垂钓、翻越防护设施靠近危险水域。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篡改、删除、侵占、非法入侵校园网络信息资源;禁止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危害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严禁利用校园网络、社交平台、视听设备等载体,传播封建迷信、色情低俗、暴力血腥、极端偏激、宗教及各类有害信息,不得发布、散布危害校园安全稳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论。
第二十条 禁止以侮辱、恐吓、诽谤、跟踪骚扰、言语人身攻击、猥亵、殴打等方式侵害他人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非法闯入他人宿舍;严禁以非法手段和不当方式损毁公共设施及侵入他人生活和办公场所。
第二十一条 严禁通过偷窥、偷拍、窃听、私自录制、私自传播影像音频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肖像权;严禁抢夺、盗窃、骗取、敲诈勒索、隐匿侵占师生个人财物及学校公共财产。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教室、办公室时,及时锁闭门窗、收纳保管电脑、电子产品、现金等贵重物品;上课、运动、外出期间加强财物看护,严防遗失被盗。严禁冒领、侵占、隐匿、损毁、私拆他人信件、包裹、快递及个人物品。
第二十三条 发现财物被盗、被抢、遗失、损毁或遭遇人身侵害、安全隐患时,应当第一时间向武装保卫部(处)报告或直接报警,主动保护事发现场,配合工作人员调查取证、线索摸排与事件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校园重点场所、重要部位设置监控技防设施,对安全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发现影响校园安全的状况及时进行预警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 校内无人机使用需严格落实《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或学校授权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放飞、操控“低慢小”航空器;所有无人机必须按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注册,严格落实“一机一码、责任到人” 的登记要求,严禁“黑飞”行为;确因体育教学、运动科研、赛事拍摄、校园体育宣传等合法需求需在校园内飞行的,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 UOM平台或“随申办”提交飞行申请,详细说明飞行时间、区域、高度、用途等信息,获批后方可起飞,严禁“先飞后批”“无批飞行”。
第四章 校园公共场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公共场所活动管理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压实活动组织、场地管理、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各社团在公共场所举办各种大型活动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并提前五天将活动时间、地点、人数和活动安全负责人及安保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报学校武装保卫部(处)备案(规模达千人以上的须报公安机关批准)。活动应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并由活动主办部门和学院指定活动安全管理员负责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同时视规模大小组织相应的安全保卫力量,在学校武装保卫部(处)协助下,共同维持好现场秩序。外单位借用学校场馆的,应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书面审批同意后并报学校武装保卫部(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学校正式审批,不得在校内私设摊位、违规经商、有偿推销。学校统一引进的餐饮服务、商业配套网点和其他服务保障项目,须签订合规经营协议,办理相关准入手续,在指定区域规范合法经营,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各部门联合校外单位开展的学生教育、实践拓展类室外活动,由主办部门先行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重大活动须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报武装保卫部(处)备案,活动组织、现场管理及安全责任由主办部门全权承担。
第二十九条 严禁学生个人在校内私自摆摊、有偿售卖物品及开展各类经营性活动。学校每年在毕业生离校前,可由团委、学生工作部门统一统筹规划,规范设置校园闲置物品调剂专场,划定固定区域、限定活动时间,有序开展物品互助调剂。
第三十条 校园宣传品的日常管理,参照《上海政法学院宣传品管理办法》执行。严禁张贴、散发、悬挂违法违规、低俗不良、涉敏有害宣传品;严禁制作、售卖、传播淫秽、反动、违禁书刊音像及违规出版物。除学校官方工作安排及审批事项外,禁止个人私自悬挂横幅、张贴商业广告及私人宣传物料。
第三十一条 教室、食堂、图书馆、自习室等公共区域不得使用书包、书本、水杯等物品违规占座;临时离开须自行看管物品或委托他人代管,个人物品不得隔夜滞留、长期堆放于教室、图书馆、阅览自习室等公共开放空间。
第三十二条 校内教职工宿舍、招待所、学生宿舍须严格执行对应场所专项管理规定。校内全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规改造电路,严禁使用三无电器、大功率违禁电器;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煮锅、电水壶、电热毯等明令禁止的加热类电器;严禁室内明火、焚烧杂物;严禁未经审批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访客。
第三十三条 食堂、超市、快递等第三方服务主体,须在学校划定指定区域定点经营、集中交接,严格遵守校园出入及通行管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入校流动、上门配送。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类公共场所设置的充电设施,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消防安全标准,由学校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维护,并明确管理责任单位。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走廊等影响应急通行的区域私拉乱接电源或设置充电装置。电动自行车应在学校统一建设的专用充电棚(桩)内充电,严禁在室内、楼道、阳台等密闭或半密闭空间充电,严禁过夜充电及电池入户,严禁在电动自行车充电棚为专业锂电工具充电。充电设施使用过程中应落实巡查巡检制度,发现异常及时断电处置并报告管理部门。因违规充电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管理单位责任。
第五章 学校外来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外来人员,为除本校教职工及在校学生以外的所有入校人员,主要包含:
(一)校内配套服务外包单位、商业经营网点工作人员;
(二)学校各部门自主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
(三)承接校内基建维修、设施维保、项目施工、后勤服务的外来作业人员;
(四)来校实习、进修、短期培训、访学交流的校外人员;
(五)访客、参观考察人员及其他临时入校外来人员。
第三十六条 所有外来人员入校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外来人员管理坚持使用、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严格落实“谁聘用、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管控要求。
外来人员须自觉服从学校职能部门(接待聘用单位)和保安人员的日常管理,规范言行举止,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扰乱校园秩序、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校停留超过7日的外来人员,应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本市户籍的人员,应向武装保卫部(处)提供本人近期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外省市户籍的人员,应向武装保卫部(处)提供本人近期照片、身份证和《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并由使用/聘用部门至少提前1天提交书面人员备案清单,载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入校事由、停留期限、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安全承诺等,报武装保卫部(处)审核备案,纳入校园安防系统管理。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轻微扰乱校园秩序、未造成不良影响及安全隐患的,由武装保卫部(处)会同相关学院、部门予以口头批评教育、警示教育、当场整改告诫。
第三十九条 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需给予校内纪律处分、岗位处理的人员:在校学生由武装保卫部(处)固定证据、核实情况后,移交学生工作部门依规处理;教职工移交人事部门及所属主管部门依规处理;外包单位、聘用临时人员由用工主管单位约谈整改、追责问责。
第四十条 违规情节严重,涉嫌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需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武装保卫部(处)固定证据、做好记录,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置。
第四十一条 因违规行为损坏、损毁学校公共设施、设备物资、景观绿植,或造成他人公私财物损失的,责任主体须主动整改、消除隐患,并按物品实际价值足额予以赔偿;造成公共安全隐患、产生应急处置成本的,学校可依法依规追偿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主动劝阻、及时制止各类校园违规行为,积极参与治安隐患排查、安全应急处置、校园平安建设的师生员工,学校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校内制度之间规定不一致的,结合管理实际从严把握执行标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武装保卫部(处)负责解释,旧版同名规定同步废止。
